同志:
你與本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於 年 月 日因 (原因)解除(終止)。你在本單位 崗位上工作,工作年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
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證明一式七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檔案,四份交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仲裁科、養老、失業、醫保中心各一份),一份本人持用。
2、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如有爭議,可在收到本證明一年之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3、此證明應當履行簽收手續以備查。不辭而別未辦理任何手續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按相關法規及內部規章制度作出處理決定,並採取公告或委託公證機構送達的方式送達。
本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