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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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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顧我國養老保險近年來取得的成就

近年來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近50年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就。

一是實現了由“國家包攬費用”向“國家,企業、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分扭養老保險費用;形成了費用合理負擔和基金穩定籌集的新機制,從而減輕了國家、企業負擔,增強了職工的投保、繳費、積累等自我保障意識。

二是實現了由“企業自保”向“社會統籌互濟”轉變,新制度對養老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在較大範圍內實現了社會互濟,體現了分散風險和均衡負擔的“大數原則”。

三是實現了由“平均主義”、“大鍋飯”向“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轉變。新制度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其中個人帳戶體現的是勞動者的貢獻大小相聯絡的效率原則,而社會統籌部分則是貫徹了公平原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權利,這樣把效率原則和公平原則有機地結合起來。

四是實現了由“福利分配”向“基本保障”的轉變,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養老成了一種福利,一種沒有義務的權利,新制度根據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格局,而國家只確立基本保險,企業發展補充保險,個人辦理儲蓄保險,換言之國家只承擔基本保障即“有限責任”,這樣可以避免陷入“高福利”的泥沼中。

五是實現由“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轉變,在我國現收現付制無法滿足即將到來的人口高齡化高峰期養老金支付的鉅額需求。同時,我國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無論從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看,還是從體制轉軌和結構調整的實際情況看,又不可能實現完全積累制,因而,實行部分積累制是較為現實的選擇、

1984年,我國在部分地區實行了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統籌試點,建立了職工退休養老基金。1986年以來,政府有關部門多次頒佈檔案。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並明確規定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不得低於本人工資的4%,最終個人繳費目標是本人工資的8%。1996年企業平均繳費比例為20.33%,個人平均繳費比例為3%,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1171.76億元,支出1031.87億元,累計滾存節餘578.56億元。我國的基本養老已覆蓋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並將逐步擴大到城鎮個體勞動者。

二、近年來養老保險中出現的問題

經過多年改革,一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已具雛形。但是,由於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處於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人口老齡化對於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越來越重的壓力。西方發達國家通常在步入工業社會後才會出現老齡化,且老齡化速度較慢,我國則在工業化中期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據世界銀行的統計,1990年60以上的人口比例,亞洲平均為6.8%,我國為8.9%。我國已進入老齡化時期,到2026年這一比重將達18%,屆時全世界將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國。而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積聚增長,社會負擔加重,對國家財政的穩定非常不利。

1、養老保險覆蓋範圍明顯過窄,社會保險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則,只有當覆蓋範圍最大時才會最強,目前,就全國而言,除國有,集體企業基本覆蓋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外資企業大多數私營企業以及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尚遊離在養老保險範圍外,還有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至今沒有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範疇,佔全國總人口80%的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問題也尚未解決,這一問題不解決,社會保障關於權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則就沒落實,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應的養老保險權益。

難題之一:個人帳戶出現“老人”無帳戶,“中人”帳戶資金嚴重不足,而“新人”帳戶給了“老人”,出現了空帳現象。

在總結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踐,借鑑外國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我國政府選擇了適合我國國情的部分積累式籌資模式,對於剛參加工作的新人是理想的。國家規定,個人帳戶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建立,且企業繳費比例最高不超過20%。個人繳費年不得低於4%,最高不得高於8%,到達退休年齡後,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標準為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養老金的月標準為本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月),然而,目前轉軌面臨的尷尬局面,卻是“老人”無帳戶,更無資金積累:“中人”個人帳戶上資金嚴重不足,個人帳戶建立之前的工作年限,僅僅是視作個人繳費的年限而沒有資金累積,“新人”帳戶實際運作中現付給了現在的老人,帳戶實際上是個“空帳”。顯而易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偏差帶來的空帳,使得養老保險的運作仍然停留在現收現付上,目前全國三分之二的省 (區)養老保險的確保發放面臨困難,“統帳結合”的改革目標模式面臨十分嚴峻的考驗。

難題之二:養老保險基金單一的來源渠道和單一的投資渠道,使目前基金的籌集與增值方式在日益增長的養老金支付面前顯得無能為力。

目前,養老保險的籌資渠道主要是企業繳費,而企業繳費的大頭又來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包袱沉重,停產、半停產和破產企業增多,相當於一部分企業在交納養老保險時。同時承擔著“新人”退休費的支付,在這重負之下效益較好的企業繳納積極性也受到嚴重挫傷,使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上面臨如下態勢。

1、參加養老保險繳費職工人數連年下降,且降幅逐年增加,而離退休人員人數連年上升,且升速加快。

2、根據有關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目前只限於投資於國債和存入銀行,表面上看,這種投資是安全的,而實際上卻存在著貶值的風險。一是從1997年以來,我國連續多次下調利率,使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很難保值,更談不上增值。二是國債現券的收益率也在逐漸降低,養老基金投資於國債也會面臨虧損。

難題之三: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的不完善使現實的養老保險運作面臨困難境地。

1、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市地社會保險機構目標利益的非一致性,使得省級統籌的運作蒼白無力。

按照國家規定,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省級統籌,但是運轉的效果卻十分不理想,由於目前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然隸屬於地方管理,地方政府的利益必然是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首選目標,而省級統籌的目標則是綜合平衡全省各地方、各行業部門之間利益,這就出現了地方社會保險機構目標利益的一致性,出現了省級統籌應承擔責任與其應具有權利相脫節,出現了地方和行業一致對付省級統籌的困難局面。

2、日益膨脹的社會保險工作業務,使現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難以承載。

隨著行業統籌下放到地方和地方企業實行省級統籌,加上失業保險的重新定位,醫療保險改革啟動,以及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五保合一,省以下各級社會保險業務與現實弱小的社會保險機構載體形成的矛盾愈來愈突出,機構設定,人員編制上形成小馬拉大車。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不能及時到位;使養老保險在運作中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需經費改由財政核撥,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執行的結果是一頭卡死了,經辦機構不再提取管理費。而另一頭財政撥付給經辦機構的經費卻嚴重不足,這一現象嚴重挫傷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積極性。

4、現行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嚴重滯後,使養老保險在運作中缺乏科學的決策基礎。

養老保險的深化改革,特別是社會統籌和職工個人帳戶、以及省級統籌的實際運轉。使養老保險的資訊量急劇膨脹。客觀上要求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更加科學化、規範化。而實施更高一級管理需要擁有資料完備,資訊共享、反應快速、計算科學的管理手段和輔助決策手段;從目前情況看,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資訊系統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資訊系統的建設遠遠難以滿足養老保險業務處理與管理決策的要求。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險管理資訊系統建設,不僅需要大量的財力投入,更需要人才的準備。

三、根本問題是做出什麼樣的制度安排

(一)建立一個以基金制計劃為核心的多層次養老金制度

在上述思路下,我國的養老金制度將主要由兩大層次組成:基本層次是面向“老人”的基本養老金計劃,以現收現付的方式進行融資,按規定發放。現階段,由於“老人”還是退休者中的大多數,因此這個計劃還要佔據較大的比重,但長期看,只要這個計劃的覆蓋面不再擴大,那麼它必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步萎縮,從而把養老金制度的主幹部分置於第二個層次的基金制計劃;在這個過程中,基金制計劃可以適時引入更多的子計劃,如旨在增加投資回報的增值投資計劃,旨在進行有限的收入再分配的填補計劃,等等。在第二個層次之上,也可以再建立第三個層次的自願儲蓄養老金計劃,以及鼓勵個人購買商業性的養老保險等等,作為以上兩個層次的主要計劃的補充。

在統一制度中,對於制度實施時已經退休的職工已有一定工齡的職工和實施後新加入養老保險的職工有不同給付規定;體現“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和“中人”過度辦法。年支出的估計需要分別估計“老人”支出,“新人”支出和“中人”支出。“新人”支出在1998年新參加工作並加入個人帳戶養老保險的職工退休後才會發生,“中人”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度性養老金三部分。其中,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新人”同,過度性養老金體現“中人”在新制度實施前積累的養老金權利的兌現。

1、“老人”支出

在新制度實施時已退休的職工,以過去制度的規定給付退休金。過去制度以一定的養老金替代宰規定給付水平,同時根據工資和物價作指數化調整。某年某一年齡上“老人”的人均支出等於該年這一年齡上“老人”在退休當年的年工資與制度規定的養老金替代宰之積,並在規定的退休金調整指數下調整。加總所有年齡上的老人支出就是“老人”總支出。

2、“中人”支出

“中人”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度性養老金三部分。職工死亡時個人帳戶的累計額一次性退還其受益人,其中,基礎養老金是退休時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20%。根據1996年社會平均工資,在假設的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卑下,可以估計出今後各年的'社會平均工資年隔熱買帳。年個人帳戶養老會個人帳戶的累計額根據一定的繳費率和繳費工資基數,在假設的個人帳戶累計利率下估計。

“中人”過度性養老金採用調整替代宰和指數化調整,指數化調整為原勞動部推薦使用。

指數化調整方法

過度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係數

“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

指數化月繳費工資:“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繳費工資指數

繳費工資指數:退休前各年繳費工資在社會平均工資中的比值之和/繳費和視同繳費年數

3、“新人”支出

按照統一方案,“新人”退休金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養老金測算方法與“中人”相同。“新人”人數根據人口預測,參考世界銀行的預測結果估計。

(二)養老基金要成為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

擁有足夠的投資工具,是這樣的養老基金會能夠存在和發展下去的一個重要條件,即使基金的投資組合完全是由基金董事會自主決定的,那麼,國債也將是二個基本的投資工具,因此。更具意義的將是討論養老基金應該持有何種股票以及如何持有。

在進一步討論國有股轉化這種辦法之前,我們還是先來探討一下基金是否可以通過直接入市的方式來增加融資,這本來不應稱其為問題,但事實上,以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滾存節餘,即使全部投資於股票市場,那麼恐怕要有數倍的回報率才能彌補現在的養老金負債。在這樣的壓力下,實際上很難保證基金會自覺地成為一個穩健的機構投資者。所以,在入市之前,養老金基金還是要有一個能夠承擔起一定風險的資本規模,而增加其資本規模的途徑是增持國有股。所以;我們為養老金基金持股所設計的步驟是,首先以增持的國有股實現基金資本的擴充,使其具有足夠的風險承受能力,爾後通過國有股上市流通,帶動保險基金入市。

第二個主要的條件是,養老金基金要有專業的託管機構去管理其投資。因此,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要指定一批託管人,使他們具備託管養老託管基金的法定資格,由於在基金會和託管人之間存在著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所以,政府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通常要對基金託管人實行嚴密的監管,這種監管通常是以託管法為法律依據的,在我國現在還沒有這樣一部基金託管法,因此需要制定和實施這樣一部法律。

接下來的問題是現在有哪些機構將來可以成為養老基金的投資託管人,在目前的基本養老制度中,政府規定基金要以財政專戶存於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所以,這四家銀行在擔當著與託管機構類似的角色,但他們並不是真正的託管機構。如果銀行要成為真正的基金託管機構的話,那麼,他們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商業銀行只能分業經營的原則。

其他有條件成為託管機構的還有保險公司、證券機構以及目前仍處於幼稚狀態的本土投資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當然,如果我們不把目光侷限於中資金融機構的話,那麼中外合資的投資銀行或投資公司來託管養老基金,也可以列入考慮範圍之內。我們認為,上述各類金融機構,將會成為孕育未來養老基金託管人的母體。

(三)市場化導向:競爭性和價格機制

從完全市場化的角度出發,我們自然會想到讓養老基金會自行決定養老金的繳費率。從原理上講,當養老金制度達到一種穩定的狀態時,是能夠形成一個均衡價格的。

為了保證實現這樣一個均衡價格,基金會的制度必須是競爭性的。在現實條件下。建立這樣一個競爭性的基金制度的真正困難恐怕不在於能否建立起多個基金會——這個問題的答案應當是肯定的——而是在於繳費和收益能否在不同的基金會之間自由的流動,流動性不足將會成為建立競爭性的養老金制度的最大障礙,而且,這個障礙在短期內恐怕難以克服。

上段論述的現實依據是,目前的基本養老金制度應當是實現了省級社會統籌的,假如我們以養老金基金會的建立成本最小化作為首要的選擇的話。那麼,在省級層次上成立基金會,應當說是選擇了新舊制度之間距離最近的兩個點架起對接的橋樑。然而,依附於行政架構的養老金基金會還不是真正的市場競爭者。如果這個問題放在一個省的內部來解決,理論上難度會稍微變得小一點,但又有兩個新的問題卻會隨之而來:一個是,實際上或許沒有幾個省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建立起嚴格符合相關規範的競爭性養老基金會;另一個是,迄今為止已經實現了的省級統籌將會前功盡棄。兩相對比,基金會還是要在省級規模上建立更為合適。這樣問題就集中在如何把現有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基金改造為最終能夠導致基金的競爭模式。

解決這個問題的第一個步驟是,各個基金會選擇自己的託管機構,進入資本市場,取得因會而異的投資回報率;第二個步驟是,政府的社會保障監管機構、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法律部門對各個基金會的會計(特別是其中的管理會計、審計、資訊披露以及個人帳戶的計帳等各個環節實施統一的規定;第三個步驟是,政府的社會保障監管機構制定規定繳費率(養老金價格)的上下限,但是把繳費率具體決定權交給基金會,這就引入了競爭機制;最後一個步驟是,任何一個基金會都對其他基金會的會員開放,最終啟動競爭。

在這樣一個架構的基礎上,養老金基金的繳費辜和收益率最終會穩定在某一個水平上,這將是由市場決定的競爭性價格和受益水平。當然,這裡並沒有包括管理費用;決定管理費用水平的原理也是一樣的,即要有一個競爭性的託管人市場,政府只負責決定管理費用率的上限,認定託管人的託管資格,對託管人進行外部審計和監督,把對託管基金會的選擇權交給基金會,假如這個構想能夠實現的話,那麼養老金基金的繳費率(包括託管費用)將是由市場決定的競爭佐價格。如果養老金的受益水平與市場決定的繳費率是精算關聯的,那麼受益水平不足或過度的可能性在此也會消失。

如果把本文所設想的養老金制度和其他國家的作一個類比,我們的設想在制度整體上應該類似於智利,而基金這個層次上則要類似於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設想之可行性的關鍵在於這些基金會是否真的能夠建立起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並不取決於組織架構本身,甚至不取決於養老金制度或社會保障制度本身,而是取決於這個制度以外的東西。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個方面是政府能不能根據市場經濟的原則處理好它和基金會的關係。這不僅是指政府機構是否具有處理好這種關係的思想和政策準備,現階段來說,更重要的恐怕已經是是否具有處理好這種關係的技術準備。第二個方面是涉及到養老金制度的各種既得利益能否大致達成一個平衡,第三個方面則是管理機構是否具有足夠的動力和能力,從整體上提高管理的組織效率和技術水平。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在理論準備嚴重不足,方案論證很不充分的情況下倉促啟動的。這個教訓告訴我們。關於養老金制度的改革,目前最為急迫的還是要設計一個綜合考慮長期效應和短期效應、實現收入再分配和支援經濟增長、培植制度本身發育和產生正的外部效應(至少是不產生負的外部效應),以及兼顧養老金制度改革與配套性制度成長的整體方案,切不可為了解決一時的燃眉之急,而使本已明確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正確目標變得模糊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