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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公司離職證明12篇

證明 閱讀(2.77W)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寫過證明,肯定對各類證明都很熟悉吧,證明是持有者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經歷或某事真實性的一種憑證。到底應如何擬定證明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離職證明,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熱】公司離職證明12篇

公司離職證明1

_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______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以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2

___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20__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20__年07月31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__年__月__日

公司離職證明3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於20__年08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公司離職證明4

XXX 同志於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職於XXX公司,於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公司離職證明樣本。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 年 X 月 X 日

特別註明:

1、上述的離職證明有時候為更加嚴謹,也可以在XXX 同志後加上“身份證(1234567890)”的身份標示,一般是不需要的。

2、一般來講,如果你已離職超過6個月,是不需要提交離職證明的,或者你直接說丟失可以,大公司一樣如此,沒有問題。

3、離職證明的目的是新公司用來劃清你與原公司之間界限的法律依據,主要用來保護新公司權益的。

公司離職證明5

茲證明:

侯文龍,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入職我公司,現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我公司工作期間表現良好、勇於創新,無不良表現。

經我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現已辦理交接手續,無任何經濟糾紛。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自由擇業。

特此證明。

中國石油北京銷售大廠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離職證明6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公司不開離職證明。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一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也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離職證明《公司不開離職證明》。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則是勞動關係,下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藉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加付賠償金。

公司離職證明7

離職證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名稱(加蓋公章)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8

年底到了,離職的人也多了起來,畢老師在這裡要提醒各位職場朋友們,離職的時候一定要記得讓公司開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是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那麼如果單位不給開,怎麼辦呢?別擔心,畢老師教教你!

相關案例 吳先生是某公司的業務員,主要負責某公司電子產品的銷售。吳先生在入職時,某公司人事部負責人說:“吳xx,你是否考慮要買社保呢?由於你是外地的,購買社保的話報銷很不方便,你可以籤一份自願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到你離職時,我們將會把購買社保的錢付給你。”考慮到多種原因,於是吳先生就簽下了放棄購買社保的協議。 一年後,吳先生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公司沒有給他辦理離職證明。等到吳先生找到另一家公司就職時,新公司要求他入職時必須出示一份離職證明。沒辦法,他只能去找舊單位開證明,結果,舊單位人事部負責人一口拒絕:“你沒有購買社保,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公司不能為你出具離職證明。”

案例分析 案例中吳先生對於離職證明的重要性並不瞭解,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所以才會吃虧。那麼面對這種情況,吳先生可以如何處理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等。 針對某公司不給吳先生開離職證明,吳先生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時出具證明,一旦因不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畢老師再次提醒,離職證明非!常!重!要!

離職證明將作為勞動者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

不出具離職證明的索賠途徑: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是否能以工作未交接拒絕開離職證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施 〈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離職證明9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 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於20xx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xx乙方簽字:xx

甲方代表簽字:xxx

公司離職證明10

茲證明____先生/女士/小褲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

續。特此證明!

____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離職證明11

XXX 同志於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職於XXX公司,於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公司離職證明。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 年 X 月 X 日

公司離職證明12

________監督管理局:

我單位(______藥店)員工(______)擔任(______)崗位,已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離職,同意該人員登出其本人的《________行業從業人員上崗證》(證號:__________),並已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企業負責人簽字:________(單位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