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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開離職證明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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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年開始了,由於種種原因,很多人選擇“跳槽”開始自己新的職業生涯。那麼公司拒開離職證明會怎麼樣?公司拒開離職證明我們該怎麼辦?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的介紹文章,大家一起解下吧。

公司拒開離職證明會怎麼樣

張某從原單位辦完離職手續後,為了一份“離職證明”,已和原單位鬧得不可開交,而更讓他惱火的是,因為遲遲拿不到“離職證明”,新單位已經給他下了最後通牒,眼看著新的工作就要“泡湯”。張某向原單位遞交辭職,並隨後找到了新的工作,簽訂三年的勞動合同,經過試用期後,企業HR通知勞動者正式辦理入職手續。然而,現在的單位要求勞動者遞交前任單位的離職證明,但當勞動者找到前任單位後,單位卻拒絕給他開具此證明。

首先,對於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轉移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其次,勞動者的哪些證據,證明由於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的損害事實。

(1)勞動者的辭職信,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存在書面辭職的事實;

(2)快遞簽收單,證明勞動者再次書面辭職的事實及與原單位已收到該辭職信的事實;

(3)《離職交接單》,證明勞動者從原單位離職前進行了離職交接手續;

(4)勞動者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標準;

其立論的依據是:如果沒有提出辭職,何來隨後的工作交接。同時,對於勞動者工資損失系因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而造成的事實認定。為了證明該事實,勞動者提供了與新單位的勞動合同,擬證明新單位錄用了勞動者並許以月薪工資。

事實上,如果勞動者可以證明新單位不能錄用勞動者是因為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尚未解除的緣故,那麼,同樣的證據亦可證明勞動者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解除後,原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不能入職新單位而遭受工資損失。

最後,用人單位拒開“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的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資訊的證明書。《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為了避免用工風險,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要求勞動者提供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這樣,勞動者才能獲得和新單位簽約的機會。因此,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應當要求單位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而用人單位有為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法定理由或者約定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2)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針對上述案例,給企業HR一些應對的建議:

1、不要在簽訂勞動合同後,試用期結束再辦理入職手續,這樣以免新用人單位處於被動。

2、辦理入職手續應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辦理,以便核查員工的資訊是否真實,手續是否齊全。

3、工作交接不是開具離職證明的必要條件。企業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確離職證明的開具是離職流程中的最後環節;但千萬不能寫“不交接即不開具證明”之類的明顯違法條款。

4、在勞動者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辭退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在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證明。

5、在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已經對其行為規定了相應的違法後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時用人單位亦應當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

6、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以及失業保險待遇而造成勞動者的損失。如勞動者因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而無法被新單位錄用或遭到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7、遇到惡意不交接(需有證據證明)卻強烈要求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企業可開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同時,在離職證明中客觀地載明“該員工與本單位尚未交接完畢”。相信勞動者拿到了此證明,也無法入職新用人單位,因為新用人單位不會招用尚未交接完畢的勞動者。

8、在合同上約定“勞動者在離職時,可以隨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其離職證明”。此條款是對抗不辭而別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主張企業沒有開具離職證明,那麼,他必須先舉證證明他到過人力資源部要求領取該證明。不辭而別的勞動者,是無法舉證證明這一事實的。

辦理專案

重點注意事項

保留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據,並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好交接工作

離職證明是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由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會要求勞動者進行工作交接完成後。因此,依法應當與用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的勞動者,應當按照法定要求或者約定要求與單位辦理工作交接,並保留原始的工作交接單(和用人單位一持兩份)。此外,對於無法義務做工作交接的情形,違法辭退,勞動者則應當保留對方違法解除的證據,將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保留好,如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等。

要求單位出具離職證明

為依法離職或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附隨義務。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或交接工作完成時,即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用人單位無權拒絕。

拒籤不利離職證明

現實中,某些用人單位會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寫入離職證明中,因此,勞動者應當看清楚自己的離職證明中是否有不利言辭,如存在嚴重違紀、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如果與事實不符的離職證明,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真實情況出具新的離職證明。

風險後果

用人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或者出具不利證明並拒絕更改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為勞動者出具符合規定的離職證明。若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提起賠償之訴,如果仲裁委不予受理,直接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通過今天的案例,原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必然導致勞動者無法入職新單位,從而無法獲取勞動報酬,故原單位需賠償勞動者的相關損失。

勞動合同無論基於何種原因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然而實踐中,時常會發生用人單位拒絕開具離職證明故意刁難勞動者的情形,這種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的附隨義務,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