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根據納稅人的`賬簿設立、會計核算、納稅資料提供以及所得稅申報等各種情況,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採用查帳徵收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辦理時限為當年3月底前。當年新辦企業應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後3個月內鑑定完畢。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稽核、錄入資料
(1)稽核《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通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稽核無誤後將《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表》資訊錄入系統,製作《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或《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
2、轉下一環節
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案頭稽核或實地調查稽核,主要稽核以下內容:
1.案頭稽核
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
(1)企業上年徵收方式資訊(新辦企業無此資訊)
(2)企業所得稅上年度申報表(新辦企業無此資訊)
(3)納稅人查補資訊(新辦企業無此資訊)
(4)財務報表資訊
(5)工商營業執照資訊
(6)稅務登記資訊
2.實地調查
實地調查納稅人賬簿設立、會計核算、生產經營等情況。
通過以上稽核,確定鑑定結果,簽署徵收方式鑑定意見後將《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鑑定表》送達納稅人一份,將其他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