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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醫療鑑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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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黃薔與南京市鼓樓醫院醫療糾紛一案,你局分別委託南京市醫學會和江蘇省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南京醫學會於2004年 8月25日做出“南京醫鑑[2004]083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認定:“本病例屬於三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江蘇省醫學會於2004年12月27日做出“江蘇醫鑑[2004]291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認定:“本病例屬於三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撤銷醫療鑑定申請書

作為受害人黃薔的法定監護人,我認為該鑑定程式違法,鑑定依據違反醫學原則,鑑定嚴重偏袒醫方,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1、醫方提供的病歷嚴重造假,屬於無效病歷。黃薔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要求影印和封存病歷資料,被醫方無理拒絕。醫院不但沒有按照規定與患方共同封存病歷,反而將黃薔的病歷篡改、偽造、塗改、隱匿,致使該病歷面目全非。

從患方持有的《出院記錄》影印件與醫方在鑑定時提交給醫學會相對應的《出院記錄》看,兩份病歷內容、數字等都不一樣,明顯是將該病歷原件隱匿後重新偽造的。

2003年8月7日南京鼓樓醫院會診中心對黃薔做的骨盆平片檢查,報告及會診意見:“左髖關節脫位,髖臼未見明顯異常顯示,右髖未見明顯異常。”該會診報告單被醫方塗改為:“左髖關節脫位,髖臼未見明顯顯示,右髖未見明顯異常。”其中被塗改的“異常”二字還依稀可見。

此外,上述專家會診意見是:“1、左髖關節脫位;2、左髖臼發育不良。”而在《出院小結》中卻變成了“左先天性髖關節脫位”。

2003年9月9日黃薔入院當天,患方主訴是“行走不穩三月餘”,這在當日的《放射科檢查申請單》上“症狀及體徵”項有明確的記錄。而在醫方提交給醫學會的病歷中,病史被改為:“發現跛行一年進行性加重”,與患方主訴嚴重不符。

在醫方提供的《出院小結》中記載:“手術過程順利,術後患者無明顯不適主訴,恢復良好。”並在“出院情況”一欄中的“治癒”項上打鉤。而事實是手術做了9個多小時,非常不順利,術後參加手術的其他醫師明確告訴患方手術失敗,是主刀醫師強行做的手術,且術後黃薔左腿變短,不能行走,並未治癒。術後當天黃薔的X光片顯示:“股骨頭未復入髖臼內”。

其他病歷資料因患方沒有事先影印而無法判斷是否是原始病歷,但從醫方篡改《出院記錄》和其他病歷資料的情況看,醫方提供的病歷已經不具有真實性、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已經不能作為鑑定的依據。

醫學會依據不真實性、不原實性、不完整性、不合法性的病歷資料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違反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關於“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規定。

2、鼓樓醫院不具有開展小兒外科的資質,手術醫師不具備小兒外科(骨科)的主體資格。為黃薔主刀手術的醫師是蔣青,蔣青是運動醫學專科醫師,不是小兒外科(骨科)醫師,因此黃薔的手術不應當由不具備小兒外科(骨科)的醫師做。此外,鼓樓醫院是一家普通的綜合醫院,不是兒科專科醫院,其診療科目中沒有“小兒外科”,因此,不具備開展小兒外科(骨科)手術的資質。

3、手術醫師沒有實施過同類手術的經驗,給黃薔實施手術是在做人體試驗。如前所述,為黃薔主刀手術的醫師蔣青不是小兒外科(骨科)醫師,從未做過小兒髖關節脫位手術,按照目前各醫院通行的做法,醫師實施一項新手術,必須先進修學習,在掌握相應的技術並能獨立實施該項手術後才能正式開展新的手術專案。蔣青在沒有手術經驗,也沒有進修學習掌握相關技術的情況下,自作主張非法擅自實施小兒髖關節脫位手術,是拿黃薔做人體試驗,嚴重違反臨床常規。

4、醫方為黃薔實施的`手術嚴重違反手術原則。本案兩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南京醫學會的鑑定結論認定:“手術失敗”;江蘇省醫學會的鑑定結論認定:手術“不符和診療常規”。

患方曾為此走訪過國內多名專家,專家認為:“此手術大夫不是小兒骨科的,手術方案完全錯誤,臨床經驗一例沒有,完全是拿病人做人體試驗,是草菅人命”、“瞧這木工活做的缺德,創新嗎?”、“手術不做的結果只是走路姿勢不好看,不影響行走,孩子不應當付出如此慘痛的代價,孩子終身殘疾已成定局”。從患者走訪的專家所評價的結論看,鼓樓醫院給黃薔實施的手術不僅僅是:“手術失敗”和“不符和診療常規”那麼簡單,而是嚴重違反診療常規、嚴重違反手術原則、殘害病人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甚至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5、鼓樓醫院為黃薔實施的手術是黃薔目前殘疾的唯一原因。黃薔術前僅僅是“行走不穩三月餘”,並不是“發現跛行一年進行性加重”。即便是有輕微“跛行”,也只是行走姿勢不好看,並不影響下肢功能,也不影響學習和生活。然而,在鼓樓醫院為黃薔實施手術後,黃薔的髖臼被截除,股骨頭後壁缺損1/3,左下肢短了9釐米,完全不能行走,只能靠輪椅行動。因此,鼓樓醫院應當為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既不是“主要責任”,更不是“次要責任”!

基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依法提出如下申請:

一、要求衛生局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關於“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應當對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鑑定程式進行稽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的規定,對本案的兩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進行稽核,並組織調查和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二、由於兩份鑑定嚴重違反鑑定程式,嚴重違反科學原則,嚴重偏袒鼓樓醫院,我們要求衛生局撤銷兩份鑑定,或者由衛生局責成有關醫學會撤銷兩份鑑定。

以上申請請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