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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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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試刑訴重點考點之司法鑑定。刑事訴訟法是司法考試重點科目之一,在歷年司法考試真題中佔有的分值比例都比較高。且刑事訴訟法考點眾多,很多內容都需要記憶,所以法律教育網的小編特地為您整理了刑事訴訟法重點考點,希望對大家的複習可以有所幫助。

司法鑑定考試

一、鑑定機構

(1)偵查機關的:

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但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

(2)社會鑑定機構:各鑑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係;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

【例】甲因瑣事與乙發生爭執,甲被乙打成輕傷。甲向法院提起自訴需要對傷情進行鑑定。對此,應當由下列哪類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A.公安機關設立的鑑定機構 B.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

C.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鑑定機構D.司法行政部門登記設立的鑑定機構

【答案】D

二、鑑定人

(1)鑑定人的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a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b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法律教|育網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c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2)鑑定人的權利

有權瞭解與鑑定有關的案件材料;執業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

(3)鑑定人的義務

其一,鑑定人應當在一個鑑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其二,出庭作證與迴避的義務。司法鑑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事項有關的問題。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撤銷登記資格);

其三,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鑑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鑑定,對鑑定意見負責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多人蔘加的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三、鑑定的程式

1.選定鑑定人。鑑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

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鑑定部門具有鑑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

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

2.偵查機關的義務:應當為鑑定人進行鑑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鑑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結論。

3.程式要件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4.鑑定結論的告知與補充、重新鑑定問題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做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例】某傷害案,提取的血跡經DNA鑑定,系來自被害人身上的血。對於這一鑑定結論, 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哪些訴訟參與人?

A. 犯罪嫌疑人 B. 被害人

C. 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 D. 被害人的'近-親屬

【答案】AB

5、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例】偵查人員懷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擬對其進行鑑定。關於對甲進行鑑定一事, 下列哪些程式是正確的?

A. 應當由省級醫院進行

B. 精神病鑑定結論應加蓋醫院公章

C. 精神病鑑定的時間計入辦案期限

D. 作為證據的精神病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答案】BD

四、特殊型別的鑑定

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