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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宿州市義務教育招生入學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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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又稱強迫教育和免費義務教育。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免費性、普及性的基本特點。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宿州市義務教育招生入學政策,希望大家認真閱讀!

2017年宿州市義務教育招生入學政策解讀

城區國小:

為切實維護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促進城區義務教育均衡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教育部相關檔案精神,結合城區義務教育實際,現就做好2017年宿州城區國小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招生時間

宿州城區國小招生時間為:7月25日至7月31日。

  二、招生物件

宿州城區國小招生物件為:至2017年8月31日前年滿六週歲,即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適齡兒童。

  三、招生辦法

今年宿州城區國小招生繼續實行免試就近入學的辦法,確保城區國小適齡兒童全部按時入學。

(一)一般情況入學辦法

城區國小招生原則上要求“兩個一致”:即適齡兒童城區常住戶籍與其父母戶籍相一致(以適齡兒童家庭為單位立戶;如發生戶籍遷移變動,應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辦理完畢);適齡兒童城區常住戶籍與其實際居住地〔以適齡兒童及其父母具有完全產權(僅限用途為住宅)的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為依據〕相一致。

符合“兩個一致”招生條件的適齡兒童,將優先保障其就近入學,並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帶領,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宿州城區常住戶口簿、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兒童預防接種證(須經接種單位查驗蓋章)等材料到所在學區學校辦理報名手續。

2017年城區國小招生,適齡兒童及其父母在實際居住地居住時間應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以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記載時間為準〕。以後城區國小招生,要求至當年6月30日之前,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記載時間要逐年比上一年提前6個月。

(二)特殊情況入學辦法

1、因故造成適齡兒童及其父母城區常住戶籍地址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要在其實際居住地學區學校入學。

2、適齡兒童出生時隨父母落戶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城區戶籍(從未遷移過,以戶口簿記載為準)、同一城區住房〔適齡兒童及父母城區無其他住房,需不動產登記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無房證明〕,並一直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房居住。經學校核實無誤的,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房地址學區學校入學。

3、適齡兒童及父母屬宿州城區常住戶籍,遇房屋拆遷需另行安置的,要提供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合同。⑴尚未安置到位且在城區無其他住房的〔需不動產登記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無房證明〕,應憑原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原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被收回的,需不動產登記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檔案查詢證明〕,經學校核實無誤後,在原住房地址學區學校入學。⑵已安置到位併入住的,應憑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未能辦理不動產權證的,需徵收辦出具相關安置證明),經學校核實無誤後,在安置地學區學校入學。

4、適齡兒童及父母屬宿州城區常住戶籍,已入住新購房屋(須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購房),但暫未辦理不動產權證,且在城區無其他住房的〔需不動產登記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無房證明〕,應憑購房合同、正式購房發票(或銀行提供的按揭貸款證明材料)、購房備案表,並同時提供住戶使用水、電(氣)的正規票據,經學校核實無誤的,可在新購房屋學區學校入學。

5、根據《宿州市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試行)》(宿政辦發[2015]23號)檔案精神,在2015年10月以後,適齡兒童及其父母戶籍一併由非宿州城區遷入宿州城區(戶籍遷入時間須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且適齡兒童及其父母戶籍與居住地保持一致。⑴在城區購房居住的,應憑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記載時間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在購房地址學區學校入學。⑵在城區無住房〔需不動產登記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無房證明〕而在城區租房居住的,應憑房屋租賃登記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發證時間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經學校核實無誤後,在租房地址學區學校入學。如租房地址學區學校學位已滿,則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6、根據市教體局《關於做好2016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指導意見》(教體基〔2016〕19號)檔案精神,進城務工人員(外縣戶籍)憑戶口簿、居住證、務工證明、社會保險、住址證明等材料,經學校核實無誤的,其隨遷子女可在城區居住地學區學校入學。如居住地學區學校學位已滿,則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⑴戶口簿:進城務工人員及隨遷子女同一戶籍的原籍戶口簿。

⑵居住證:進城務工人員在有效期內的居住證。至2017年6月30日,務工人員進城居住應滿3個月以上〔以居住證、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記載時間為準〕。以後城區國小招生,至當年6月30日,務工人員進城居住應滿6個月以上。

⑶務工證明:在城區經商的,需提供工商經營許可證等;在城區用人單位務工的,需提供務工人員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至2017年6月30日,務工人員進城務工應滿3個月以上。以後城區國小招生,至當年6月30日,務工人員進城務工應滿6個月以上。

⑷社會保險:至2017年6月30日,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區連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應滿3個月以上。以後城區國小招生,至當年6月30日,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區連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應滿6個月以上。

⑸住址證明: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區購房居住的,應提供不動產權證(房地產權證);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區租房居住的〔需不動產登記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無房證明〕,應提供房屋租賃登記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等材料。

(三)其他情況入學辦法

1、駐宿州城區部隊現役軍人子女入學:駐宿州城區部隊現役軍人憑戶口簿、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軍官證(士官證)、住址證明、單位相關證明等材料,其子女入學由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學校學位情況統籌安排。

2、宿州城區招商引資企業高階管理人員子女入學:根據市教體局《宿州市招商引資企業高管人員子女入學工作意見》(教體基〔2016〕37號)檔案精神,宿州城區(含市管園區、埇橋區)招商引資企業(以宿州市或埇橋區招商局出具的檔案或相關證明為準)法定代表人及高階管理人員(副總、財務總監等)憑戶口簿(外縣戶籍)、結婚證(或子女出生證明)、住址證明、企業關於高階管理人員的任命檔案或聘書等材料,其子女入學由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學校學位情況統籌安排。

四、招生要求

(一)各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不得拒絕學區內的適齡兒童入學,不得違規跨學區招生。

(二)各校不得超標準班額招生。要平行設定班級,均衡配備師資,嚴禁設立重點班、實驗班等。

(三)各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試選拔學生,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費用。

(四)各校要採取切實措施,確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隨班就讀。

(五)民辦學校招生要遵守國家政策,實行自主報名、免試入學,不得超計劃招生。要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五、招生措施

(一)健全工作機制。國小招生工作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各校要高度重視,精心安排,制定切實可行的招生工作方案,確保招生工作順利有序進行。

(二)加強政策宣傳。各校要通過多種方式向學區內的適齡兒童及家長宣傳招生政策。面對群眾的不解和疑問,要耐心做好釋疑解惑工作,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三)嚴明招生紀律。各校要嚴格規範招生行為,嚴明招生工作紀律。在招生過程中,如發現違規招生現象,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