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許可權範圍
1、農村村民申請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存在、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申請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申請在集鎮規劃區內的土地進行建設的;申請使用集體土地興建村鎮企業和村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由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區建設局》審批核發選址意見書。
2、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請在村莊、集鎮規劃內的土地進行臨時建設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核發選址意見書。
二、辦理程式
1、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檔案,按《村莊與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規定向鄉級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區建設局)提出申請。(到鄉鎮規劃建設管理站領取申請表)。
2、鄉級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區建設局)收到申請後,根據用地的性質、建設規模等實際情況,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要求,初步選定專案的'用地具體位置和界限,徵求有關單位對用地位置和界限的意見後,向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規劃設計資料。
3、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提供的規劃資料進行房屋設計,並將設計圖報送鄉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區建設局)審查,對符合規劃其他條件的,核發選址意見書。
三、辦理相關建設規劃手續需要提供的資料
1、報建人書面報告(原件一份)
2、土地部門關於農村居民建房的用地指標單
3、建設人個人身份證影印件;戶口簿影印件;以及相關證件材料影印件各一份
4、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審批表等相關表格材料
5、施工申請表等相關表格材料
6、施工圖紙一套
四、辦理農村建房手續
(一)、申報條件
1、符合村鎮總體規劃(已制定村鎮總體規劃的村莊、集鎮)
2、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位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
3、每戶人均用地不超過20平方米,單戶用地不超過100平方米
4、優先選擇村內空閒地及未利用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用地
5、有利於村莊發展及方便生產生活為原則
6、統籌的原則,要與鄉鎮國土管理部門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