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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保密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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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協議書,簽訂了協議書就有了法律依靠。我們該怎麼擬定協議書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智慧財產權保密協議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智慧財產權保密協議書

智慧財產權保密協議書1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甲方): 營業執照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組織機構程式碼: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XX編碼:

承租商(乙方): 營業執照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組織機構程式碼: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XX編碼:

為了執行《____市大型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智慧財產權保護指導規範》(以下簡稱“規範”),保護智慧財產權,甲乙雙方經過認真協商,在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及承諾

甲方承諾:根據“規範”的要求,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指定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負責人,建立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預防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乙方通告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的資訊,同時對在售商品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動態監控,保障智慧財產權不受侵犯。

乙方承諾:嚴格遵守甲方與智慧財產權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完善自身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配合甲方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共同維護商場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秩序。保證其銷售的商品有合法來源,不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證明檔案提供

(一)乙方提供智慧財產權證明檔案義務

乙方銷售的商品標註智慧財產權標記、標識的,應當具備相應的證明權利合法有效的檔案;接受

第三方授權經營的,應當具備有效授權檔案;確實不能提供的,應當提供所售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明檔案。

1.商品標註註冊商標的,乙方應提供的智慧財產權證明檔案包括但不限於商標註冊證(原件或者影印件)、商標授權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影印件)等。

2.商品標註專利標識的,乙方應當具備的智慧財產權證明檔案包括但不限於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授權使用合同(原件或者影印件)等。

3.商品涉及著作權的,乙方需查驗商品智慧財產權權屬,並取得有關權屬證明、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明或者以書面合同方式取得其供貨商的有關承諾。

提供時間:甲方有權檢查銷售商品的智慧財產權狀況,可以根據情況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檔案。提供方式:□原件 □影印件□加蓋單位公章的影印件

(二)甲方保密義務

甲方對乙方提供的智慧財產權證明檔案負保密義務,不得將乙方提供的檔案用作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外的用途。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標記、標識

乙方應當保證其銷售商品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標記、標識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現智慧財產權標記、標識錯誤,應當立即改正。甲方發現乙方銷售商品的智慧財產權標記、標識錯誤,有權通知乙方在指定期限內改正。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侵權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應當互相配合,迅速妥善地解決智慧財產權投訴、行政查處或者民事訴訟。

甲方接到投訴時,應當及時處理,如需要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證明檔案;乙方接到投訴時,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報甲方,如果認為銷售的商品侵權,應當及時停止銷售相關商品。任何一方因乙方銷售的商品受到行政查處或者被提起民事訴訟,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對方。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侵權的責任承擔

因乙方銷售的商品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提供虛假證明檔案,導致甲方受到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上述損失系由甲方不當行為導致,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責任

甲方違反

第二條約定,未承擔保密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第三條的約定,甲方因錯誤認定乙方使用智慧財產權標記、標識,致使乙方受到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責任

乙方違反本合同

第一條

第二款的承諾,因銷售商品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被行政、司法機關認定侵權的,應當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給甲方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嚴重聲譽損害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雙方租賃合同。

乙方違反本合同

第二條約定,未提供證明檔案,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提供;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甲方有權暫停銷售相關商品。

乙方違反本合同

第三條約定,未正確使用標記、標識,並拒絕改正的,甲方有權暫停銷售有關商品。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爭議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智慧財產權保密協議書2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第一定義

1、智慧財產權

本協議所稱之“智慧財產權”是指包括但不限於歸屬於甲方所有的:

(1)職務性發明創造(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

(2)註冊商標、字號及其他標記的專用權;

(3)專有技術及其他不為公眾所知的、能為甲方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經營管理資訊等商業祕密的專有權利;

(4)職務作品(包括但不限於論文、報告、圖書、教材、圖冊、地圖、攝影、聲像、文字、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等)、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

(5)按照法律規定,甲方對其他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2、商業祕密

本協議所稱之“商業祕密”是指歸屬甲方所有且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聘期間瞭解到或開發出來的,與甲方業務有關的具有商業價值的、非公知的、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所有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接觸到的第三方的所有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關於技術開發的資訊,包括:甲方現有的、以及正在開發或者構想之中的產品、設計、模型、方法、經驗、資料、演算法等方面的資訊、資料以及源程式、目標程式、開發手冊、研發文件等,以及甲方的產品計劃、產品開發計劃等;

(2)關於市場營銷的資訊,包括:甲方的營銷計劃,銷售方法,定價方法等業務活動方法,供應商、合作方以及客戶名單,客戶的專門需求,未公開的銷售、服務網路、渠道以及公司現有的、正在開發或者構想之中的經營專案等資訊;

(3)關於經營管理的資訊,包括:甲方的各類工作計劃、管理方法、組織結構、人事、財務、工資福利等情況,以及甲方現有的或者正在開發之中的內部業務規程與管理體系以及各種重要管理檔案等;

(4)關於甲方法律關係的資訊,包括:甲方合同履行情況,智慧財產權許可、轉讓情況,商標註冊情況,訴訟情況等;

(5)按照法律和協議,甲方對第三方負有保密責任的第三方商業祕密;

(6)甲方要求職工保密的、同甲方有關的其它資訊。

3、職務開發結果

本協議所稱之“職務開發結果”是指以下內容: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資源及商業祕密在甲方的業務範圍內,為履行自己的職務所完成的或者所構想的所有研究開發結果,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商標標識設計、外觀特定裝潢設計、標識設計、產品設計、廣告、教材、文書;

第二,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發明創造;

第三、模型設計、經驗方法、開發文件、研發資料;

第四,計算機軟體及其演算法、設計;

第五,雖不屬於自己職務範圍但屬於甲方業務範圍的所有上述研究、開發結果,以及對甲方現有研究、開發結果的改進。

(2)乙方在離開甲方(不論何種原因)一年內所得的、與其在甲方工作時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或者利用其在甲方期間的相關條件、資源、商業祕密以及在甲方期間研究、開發結果基礎之上所做的研究、開發結果。

(3)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或乙方與甲方簽署的《勞動合同》及其相關協議、本協議中約定的應歸甲方享有的其他智力勞動成果。

二條智慧財產權歸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自己做出的所有職務開發結果將立即首先向甲方報告。

2、乙方任何職務開發結果的所有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規定應該由乙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於把發明或設計在國內和國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對計算機軟體、商標設計和標識設計、計算機軟體配套教材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權,對商業祕密的權利、專有技術所有權及對商品名稱和商標的專用權等。甲方可充分自由地利用這些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祕密或其他商業祕密資訊,進行經營或向第三方轉讓。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採取甲方認為取得和保持上述職務開發結果智慧財產權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動,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並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檔案、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認甲方對上述職務開發結果的智慧財產權。

3、乙方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得研究、開發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

乙方所得研究、開發結果不是執行在甲方的本職工作的結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時間,同時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資源或商業祕密,則該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乙方所有。但以下情況除外:

(1)該研究、開發結果同甲方的業務具有競爭性;

(2)實際上或者可以論證該研究、開發是搶先佔用了甲方研究、開發結果;

(3)該研究開發是在乙方的職務開發結果的基礎上形成的。

4、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務所得的研究、開發結果,乙方如主張由其本人對該研究、開發結果享有智慧財產權,若該研究、開發結果與甲方業務密切相關,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於非職務開發結果,由乙方享有智慧財產權,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該研究、開發結果。

乙方沒有申明的,推定該研究、開發結果為職務開發結果,甲方可以利用該研究、開發結果進行經營或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後證明該研究、開發結果實際為非職務開發結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責任。

乙方申明後,甲方對該研究、開發結果的權屬有異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仲裁或訴訟途徑解決。

5、乙方在離開甲方(不論何種原因)一年內所得的與其在甲方工作時所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研究、開發結果,該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須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費用。乙方在離開甲方後,欲繼續提高或改進其在甲方工作時獲得的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的技術成果,必須得到甲方的許可。

6、乙方在甲方工作或離開甲方時,均不得侵佔甲方的智慧財產權。

三條商業祕密保護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種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工作需要接觸到或使用甲方的商業祕密,應按照甲方要求的範圍和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將實物、資料等擅自帶離工作崗位,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隨意進行復制、交流或轉移含有甲方商業祕密的資料,不得在學術會議、技術鑑定會等會議或活動以及報刊、雜誌、資訊網路等媒介上批露甲方商業祕密。

乙方決不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業祕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業祕密為甲方的競爭企業工作或通過任何途徑洩漏給第三方(包括不應知悉該商業祕密的甲方其他職員)。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未經商業祕密擁有者的書面允許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擔保密義務的合作方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商業祕密,更不得洩漏此商業祕密。

4、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調離原工作崗位或離開甲方,應將接觸到的所有甲方商業祕密的文件、記錄、筆記、資料、源程式清單、提綱、模型、軟磁碟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資料如數交回甲方,尤其對軟體開發資料(包括源程式、文件、目標產品等)應作專項移交。

5、乙方在離開甲方後(無論因何種原因),應替甲方保守商業祕密,不得將其洩漏給任何第三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業祕密進行生產和經營,或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直到這些資訊在本行業中成為公知性資訊為止。

6、當發現甲方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或商業祕密被非法使用或洩漏時,乙方有義務通知甲方並採取合理措施協助甲方,防止侵害的擴大或商業祕密的進一步散失。

7、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間,決不直接或間接從事同甲方業務具有競爭性的業務,決不同時接受甲方競爭對手的聘用,決不對甲方的競爭對手提供(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的)諮詢性、顧問性服務。

8、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間以及乙方離開甲方後(無論因何種原因),決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職工為自己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請求、勸誘、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職工接受外界聘用,或者為其接受外界聘用提供機會、幫助或者任何便利條件,更不得在離開甲方前搶奪甲方的客戶以及引誘其他職員離職等。

9、乙方承諾,在為甲方履行職務時,決不擅自使用任何屬於他人的商業祕密,也不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如因違反該承諾而導致甲方受到第三方指控時,乙方應承擔甲方為應訴而支付的一切費用;甲方因此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乙方追償。

但如乙方是按甲方的明確要求或為了完成甲方明確交付的具體工作任務而必然導致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情況除外,在此種情況下,乙方應當對可能存在的侵權情形及時向甲方申明,否則,仍應按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第四條競業限制

1、競業限制的人員包括:

(1)高階管理人員,是指部門經理(含副經理、經理助理)及其以上級別的管理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是指系統工程師、方案工程師、SQA、專案經理及其以上級別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客戶)經理、祕書人員、薪酬管理人員、參與公司平臺技術研究的人員、參與合同標的額超過人民幣級專案開發的人員。

2、競業限制是指以上人員在離職之後不得到與甲方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上述競業限制行為包括全日制工作、非全日制工作、兼職、顧問。

3、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超過兩年。針對不同人員的競業限制時間,由甲方確定。

4、競業限制的企業,是指與甲方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

5、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需按月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金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各地規章規定的下限執行。乙方需要按月向甲方報告工作單位和工作內容。

6、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的規定,應該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額度為甲方確定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總額的倍。

違約金=每月經濟補償金×競業限制時間×倍數。

五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若有違反上述條款的行為,均構成違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具體違約情況,要求乙方承擔違約金人民幣萬元。

若前款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差額部分。

除此之外,甲方可以根據乙方的違約情況,採取警告、記過、扣減工資、降級降職、解聘等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條附則

1、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有義務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如實、準確地說明其所承擔的原有智慧財產權、保密、競業限制及其他相關義務的情況,具體需要說明的情況如下:

(1)乙方在此之前已經擁有的各項專利技術、著作權和商業祕密的大致情況;

(2)乙方在此之前根據法律或協議已經向任何第三方承擔保密義務的商業祕密的大致情況;

(3)乙方在此之前按照協議已經向任何第三方許諾在一定時期、一定工作領域內不得從事的活動情況。

乙方應確保其說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否則,由於乙方怠於說明或者說明不真實、不完整以及不準確所產生的任何後果和責任均應有乙方自行承擔。

經由乙方簽字的對於前述情況的書面說明將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所稱聘用期間(含試用期)以乙方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準。聘用期間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時間,而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場所內。

3、乙方離開甲方的時間,以任何一方明確表示解除或辭去聘用關係的時間為準。

4、乙方承認,已閱讀過本協議,並確切瞭解協議條款的法律含義。

5、本協議為甲乙雙方所籤《勞動合同書》的附件,為《勞動合同書》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

6、本協議連同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勞動合同以及今後甲方制定或修改的各項管理制度,都構成乙方的義務,乙方需嚴格遵守。

7、本協議如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的協議有牴觸,則應以本協議的約定為準。本協議簽署後,非經雙方同意並簽署書面修改協議,不得修改本協議。

8、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並至雙方完成本協議規定之所有義務後效力終止。

9、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0、本協議雙方如對解釋、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爭議的,則首先應當協商解決。若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若根據相關勞動法律需要進行勞動仲裁的,則應當將爭議提交至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庭進行勞動仲裁;對於其他根據相關勞動法律無須進行勞動仲裁的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至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簽訂地為深圳市南山區。

甲方:

蓋章:

簽約日期:

乙方:

手印:

簽約日期:

智慧財產權保密協議書3

甲方(聘用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郵政編碼:

乙方(受聘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絡電話:

鑑於乙方在甲方任職,並將獲得甲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甲方業務資源和其他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特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均同意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定義

1、職務成果

所謂職務成果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為履行本職工作、完成甲方交付的任務以及利用甲方資金、裝置、資料等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所有勞動成果。

2、商業祕密

所謂商業祕密是指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甲方從事工作期間知悉的、或者因乙方履行職務而產生的,與甲方業務有關的、具有商業價值的、非公知的所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的技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技術報告、檢測報告、技術指標、資料庫、產品圖紙、作業藍圖、設計圖(含草圖)、樣品、製造工藝、製造技術、技術資料、科研成果、公司未對外公開或只在一定範圍內公開的專有技術、操作手冊、技術文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業務電函等等;

2)甲方的經營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方針、管理訣竅、公司發展計劃、資本運作情況、新產品及服務專案開發情況、投資決策意向、市場分析、廣告策略、現有客戶及可能客戶的名單與需求、營銷計劃、採購資料、產品服務定價及定價政策、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等;

3)甲方的管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未公開的財務資訊、人事資訊、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工資薪酬資訊、內部業務規程、物流資料、會議紀要等所有內部資料,以及其它列入甲方保密制度檔案的祕密事項;

4)甲乙雙方附件或者補充協議約定的其他相關保密資訊;

5)其他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資訊,該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限定涉密資訊的知悉範圍;對涉密資訊載體採取加密等防範措施;在涉密資訊的載體上標註保密標誌;對涉密資訊採用密碼或者程式碼;對涉密資訊所在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保密要求;確保資訊祕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二條職務開發成果的權利歸屬

1、乙方同意,自己完成的所有職務開發成果應立即向甲方報告。

2、乙方理解並同意,任何職務開發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及相關權利均屬於甲方。

3、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採取甲方認為取得和保持上述職務開發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所需的一切行動,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並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檔案、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乙方上述職務開發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甲方。

4、乙方同意,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關上述職務開發成果的任何資訊。

5、甲、乙雙方同意,對於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非執行甲方任務,未使用甲方的資金、裝置、資源或商業祕密,且完全利用自己的業餘時間完成的研究、開發成果,即非職務開發成果,其智慧財產權及有關權利歸乙方所有,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1)該研究、開發成果同甲方的業務密切相關;

2)該研究、開發成果是在甲方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或非專利技術)基礎上形成的;

3)實際上或者甲方可以論證該研究、開發成果搶先佔用了甲方的研究、開發成果。

6、乙方欲主張對非職務開發成果享有智慧財產權的,應當及時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於非職務開發成果的,由乙方享有智慧財產權,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

乙方沒有向甲方申明的,推定其屬於職務開發成果,甲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後證明實際上是非職務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經乙方申明後,甲方對成果的權屬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無錫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7、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及勞動合同終止後,均不得侵犯甲方的智慧財產權及商業祕密。

第三條保密義務

對第一條所稱的甲方商業祕密,乙方承擔以下保密義務:

1、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護甲方商業祕密;

2、不得刺探與本職工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商業祕密;

3、不得向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祕密;確實因業務需要,需將甲方商業祕密介紹給第三人時,須事先徵得甲方的許可,在業務需要的程度範圍內進行披露,在必要時應根據甲方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甲方的要求與第三方簽訂保密協議;

4、不得允許或協助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或計劃使用甲方的商業祕密,禁止一切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處分甲方商業祕密的行為;

5、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為自己利益使用或者計劃使用甲方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不得利用甲方商業祕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將甲方商業祕密向第三人公佈;

6、乙方對因工作保管、接觸的有關甲方商業祕密載體應妥善儲存,未經甲方許可不得超出工作範圍使用、不得複製或私自帶出公司,未經甲方授權不得將甲方的產品業務(包括產品的`相關資訊、設計資料、圖象、照片、動畫、音樂、文字及相關使用資料、宣傳資料)進行復制、演示、編輯、註釋、翻譯等;

7、勞動合同無論由於何種原因終止後,乙方不得利用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掌握的客戶資訊自行或者通過新單位與甲方原有客戶或潛在客戶進行交易;

8、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甲方商業祕密資訊的檔案、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碟、儀器、樣品、模型、錄音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而無論這些祕密資訊有無商業上的價值。若記錄著祕密資訊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則視為乙方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甲方;

9、勞動合同無論由於何種原因終止時,乙方應立即向甲方移交自己所持有或保管的記錄著甲方商業祕密資訊的一切載體,未經允許不得影印或複製,並辦妥交接手續;當記錄甲方商業祕密資訊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且祕密資訊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時,可以由甲方將祕密資訊複製到甲方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並把原載體上的祕密資訊消除後,該載體歸乙方所有;

10、勞動合同無論由於何種原因終止時,乙方必須繼續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嚴格保守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直到這些資訊在本行業中成為公知性資訊為止。乙方認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乙方離職後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乙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11、在商業祕密的個別部分或個別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業祕密的其他部分或整體成為公知知識,商業祕密沒有喪失價值的情況下,乙方應承擔仍屬祕密資訊部分的保密義務,不得使用該部分資訊或誘導第三人通過收集公開資訊以整理出甲方的商業祕密;

12、如發現甲方祕密被洩露或者由於乙方過失洩露甲方祕密,乙方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洩密進一步擴大,並及時向甲方報告;

13、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且本協議沒有約定之處,乙方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義務。

第四條保密期限

乙方同意在下述期限內承擔本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

1、勞動合同期限內;

2、勞動合同終止後年內;

3、如果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五年後甲方商業祕密仍然未成為公知資訊的,乙方仍應履行保密義務,直至甲方宣佈解密或者祕密資訊實際上已經公開。

第五條原有智慧財產權及有關義務的說明及保證

1、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應向甲方書面說明以下情況:

1)乙方此前已經擁有的各項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商業祕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涉及上述各項智慧財產權的實質內容);並申明相應的權利狀況,包括已提出相關申請、已獲得註冊在案、尚未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本項所述的權利並不因乙方簽署本協議而當然移轉予甲方;

2)乙方按照法律或協議仍應向第三方承擔的保密義務。乙方有義務將該項內容界定清楚,以避免在甲方的工作與該項義務發生衝突;

3)如果乙方在受僱於甲方之前已向任何第三方承諾在一定時期、一定工作領域內不得從事某些活動,乙方應就此向甲方作出充分的說明。

此項說明書列為本協議的附件。

如因乙方未說明上述各項情況而產生的一切商業或法律責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2、乙方保證,非經乙方前僱主的書面授權,就乙方在甲方的職務行為,絕不引用或使用任何專屬於乙方前僱主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和商業祕密資訊,並不將所掌握的他人的智慧財產權資訊和商業祕密資訊揭露予甲方或唆使甲方使用。乙方違反本款約定而產生的一切商業或法律責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擔。

3、乙方宣告並保證,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並簽署本協議,沒有違反自己曾簽署過的任何其他合同或者協議。

第六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或者所做出的說明及保證是虛假的,即構成違約。乙方違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如下:

1)乙方違反本協議關於權利歸屬的約定,擅自注冊、行使本應由甲方享有的職務開發成果的智慧財產權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2)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1款、第4款約定的報告、協助義務的,延誤或妨礙甲方取得或保持職務開發成果的智慧財產權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3)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對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的保密義務,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4)乙方違反對管理資訊的保密義務,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2、如果因為乙方的違約行為造成甲方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約金不能代替賠償損失,但可以從損失額中抵扣。具體損失賠償標準為:

1)損失賠償額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包括甲方為開發、培植有關商業祕密所投入的費用,因乙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甲方產品銷售量減少的金額,以及依靠商業祕密取得的利潤減少金額等;

2)依照1)款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

3)甲方因調查和制止乙方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3、根據甲方管理制度的規定,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屬於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行為,無論違約金給付與否,甲方均有權視情節給予乙方相應的處分,包括但不限於警告、嚴重警告及相應的經濟處罰。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甲方可以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2、本協議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是《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未約定的內容,以《勞動合同》為準。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