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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消防安全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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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災害,保護“ ”居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下稱《消防法》)、《 市消防條例》(下稱《條例》)的消防管理規定,特制定“ ”業主消

住宅消防安全責任書

防安全責任書,並確定業主(住戶)負責人 為“ ” 幢 單元住宅的自然防火責任人,其責任如下:

一、嚴格遵守《消防法》、《條例》、《規定》條款,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對本住宅的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防火責任人應經常教育本住宅人員樹立防火意識,使用完電器、燃氣用具後要關閉開關(閥門)。

三、經常對本住宅人員進行消防意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消防意識,使住宅使用人員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及火災發生逃生、自救的技能

四、定期對本住宅電器、燃氣具、電器線路和配備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檢修),加強安全效能維護,並配合管理處對本單元的消防安全檢查、監督。

五、維護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擅自運用消防水源;不得擅自佔用防火間距、疏散天面,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六、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和向公安消防機構舉報。

七、動員本住宅人員參與管理處組織的消防宣傳活動或演練。

八、防火責任人在緊急情況下組織人員參加撲救初起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當有公安機構或義務消-防-隊撲救火災時,應當服從調動和指揮。

九、有責任保護火災事故現場,協助物業管理處和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十、具有國家規定的有關防火安全責任人所應有的'權力、義務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保證本責任書的有效執行,對發現有違反上述條款造成火災或存在火險隱患等,物業管理處有權提請政府消防機關追究責任人責任或按《消防法》、《條例》、《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或處罰。本責任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該物業更換業主時為止,業主中間更換責任人則另行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更換責任人,未重新簽訂責任書的,其前任住宅負責人承擔當然責任人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責任單位: 幢 單元 管理單位:

責任人: 責任人:

電 話: 電 話: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住宅消防安全責任書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下稱《條例》)和本小區《消防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的規定。為確保小區不發生火險和消除火險隱患,特制定小區住戶消防安全責任書,並確定業主(住戶)負責人為 住宅的當然防火責任人,其責任如下:

一、認真貫徹執行《條例》和《管理規定》等消防法規及條款。

二、防火責任人應經常教育住宅使用人員樹立防火意識,使用完電器、燃氣用具後應關閉開關(閥門)。

三、配備必需的消防裝置器材,定期檢查維修,並在有效期結束前或使用後及時更換的材料

四、經常對住宅使用人進行消防知識以及火警發生後逃生、自救技能的學習,使住宅使用人員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五、定期限對本住宅內部消防工作進行檢查、總結,主動配合有關消防監督機關和管理處對本單元消防工作的檢查、監督。有義務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消防學習及宣傳活動。

六、組織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在緊急情況下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指導安全疏散,火災發生時應服從現場指揮員的統一指揮。

七、有責任保護火災事故現場,協助管理處和消防機關調查火災原因。

八、具有國家規定的有關防火安全責任人所應有的權力、義務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保證本責任書的有效執行,對發現有違反上述條款造成火險或存在火險隱患等情況,管理處有權追究責任人責任,按《消防管理規定》予以處理和處罰或向有關消防部門報警。本責任書自簽定之日起生效至該物業單位更換業主時為止,業主中間更換責任人則另行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更換責任人未重新簽定責任書的,其前任住宅責任人承擔當然責任人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責任單位: 樓 房

責 任 人:

電 話:

年 月 日 管理單位: 責 任 人: 電 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