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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消防安全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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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縣XXX中心衛生院 乙方:

房屋消防安全責任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規定,為保障各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本院出租房屋及承租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結合出租房屋的實際情況,甲、乙雙方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如下:

一、甲方的消防安全職責:

1、向乙方傳達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項。

2、維護出租房屋範圍內公共區域的消防安全,加強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3、甲方在必要時,經事先通知,可對乙方的承租房屋內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如發現乙方的承租房屋記憶體有消防安全隱患,有權及時進行整改。在任何時候,如遇火災等緊急情況,甲方有權不經通知而進入乙方承租區域內採取合理的方式進行滅火,且不承擔因滅火過程中應急處置而對乙方所造成的損失。

4、對出租房屋的消防設施、裝置、器材等進行檢查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置。

5、配合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及其他執法機關對消防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調查取證等工作。

二、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消防法規。

2、乙方人員必須遵守國家及省市的各項消防管理規定及出租房屋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3、負責建立健全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落實承租區域消防責任。

4、自覺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檢查。

5、在結束營業前負責切斷承租房屋內的電源。

6、不得在出租房屋記憶體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三、其他:

1、 此責任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 此責任書的未盡事宜或因國家及本市有關法規發生變更,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修改責任內容。

3、 甲、乙雙方租賃合約終止,此責任書自動解除。

甲方(蓋章)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消防安全責任書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為了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確甲、乙雙方在消防工作中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責任書,雙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責任:

1、 甲方負責在乙方承租區域配置相應數量的消防器材,並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2、 甲方有權經常定期對乙方場所進行消防檢查。發現有違章違規現象和行為以及有火災隱患的,甲方有權責令乙方進行整改,日常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3、出租方對居住出租房主電線路/主水管/主來燃氣管進行維修管理,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 乙方責任:

1、 乙方的承包人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承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有教育自己員工增強消防安全意識的責任;

2、 乙方在未經許可的前提下,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和私自改變電/氣/水設施的用途。如果使用冰箱、電磁爐、消毒櫃、飯煲、熱水熱、空調等用電裝置時,請隨時經常檢查確定用電裝置完好;對於使用年限過長且不合格的電器產品不得使用;

3、 乙方嚴禁在承租房內使用和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室內不得設定倉庫和生產車間。

4、每次出門前,請仔細檢測水/電/燃氣是否關處於關閉狀態。

5、有老人或有小孩的,請注意看管好自已的老人和小孩,以免電傷,燒傷,燃氣中毒。

6、嚴禁房內寵物,特別會擾民及養烈性等寵物的。

三、 違約責任

1、 凡因甲方未履行本責任書規定的內容,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經濟賠償和承擔相應的責任;

2、 凡因乙方未履行本責任書規定的內容,乙方違反消防法規,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經濟賠償,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 凡因乙方未履行本責任書規定的內容,甲方可單方解除出租合同,如果已方已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經濟賠償,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 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章) 乙方:(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消防安全責任書 [篇3]

承 諾 人: 身份證號: 房屋地址: 。

承諾人承租了 (以下簡稱該房屋)。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居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消防安全承諾書,並確定承諾人為防火責任人,其承諾如下:

一、嚴格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採取有效措施防火災發生,對該房屋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教育本處人員樹立防火意識,使用完電器、燃氣用具後要關閉開關(閥門)。

三、對該房屋內的人員進行消防意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消防意識,使該房屋使用人員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及火災發生後逃生、自救的技能

四、定期對該房屋電器、燃氣具、電器線路進行檢查(檢修),加強安全效能維護,並配合甲方對本房屋的消防安全檢查、監督。

五、各種用電裝置必須保持正常運轉,嚴禁裝置超負荷執行及帶病作業;安裝和修理用電裝置、儀器時,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操作並認真檢驗。未經消防、電力部門允許,不準使用大功率電器,不準私拉電力線路,以防火災。

六、禁止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險品。

七、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八、乙方自行購置的電器或其他裝置應當合格且符合國家標準及安全要求,並與甲方提供的水、電等荷載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熱得快、電暖氣、電褥子、煤爐等高負荷、高危險性裝置或物品。

九、出租房屋僅作為居住使用,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及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

十、負責承租區域內的治安防範措施的實施和管理。

十一、乙方的各種設施裝置的使用不能影響甲方的房屋設施,乙方人員未經許可,嚴禁在承租區域外使用及堆放物品,自覺接受甲方監督和指導,對甲方檢查提出的整改通知,必須及時整改;一旦發生人身傷害及房屋損壞,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

十二、凡違反本規定而引起火災或其它任何事故,由承諾人負全部刑事、民事責任及賠償甲方的所有經濟損失。

十三、本承諾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承租人完全搬離該房屋時為止。

承諾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消防安全責任書 [篇4]

營業房消防安全責任書

為了加強消防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各商戶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規定,制定以下責任條款並確定 為 物業 路 號營業房的當然防火責任人:

1、消防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各營業房必須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度。

2、營業房防火責任人(營業房負責人)應對本營業房消防安全負責,並對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其自覺遵守和維護消防管理規定。

3、營業房應加強防火措施,必須按規定配備有效消防器材、裝置、設施,存放在易於取用的位置,並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的有效性。

4、營業房進行裝修前,必須向物業客服中心申報(裝修面積在500m2以上的還應按政府規定向消防管理部門申報)。選用裝修材料應符合防火要求,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不得擅自挪用、損壞小區配置的消防器材、裝置、設施,不得擅自動用消防水源,不得佔用防火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6、營業房不得存放、生產、經營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學物品。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經公安消防部門的批准並在管理處備案。

7、營業房應嚴格用火、用電、用氣、用油的安全管理,嚴禁私自亂拉、亂接用電、用氣線路,從事電工、電氣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動火作業應報消防部門稽核。

8、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和電氣線路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及物業的設計要求,加強安全效能維護,並按規定定期檢修。

9、營業房必須在開業時安置好有效消防器材,物業客服中心將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檢查。

10、物業工作人員有權不定期對營業房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權責令在限期內進行整改。

11、本責任書一式二份,商戶、物業客服中心各執一份。

營業房號:

法定代表人:

責 任 人:

日 期:

房屋消防安全責任書 [篇5]

承 諾 人:

房屋地址:

承諾人承租了 (以下簡稱該物業)。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居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消防安全承諾書,並確定承諾人為防火責任人,其承諾如下:

一、嚴格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對該物業的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教育本處人員樹立防火意識,使用完電器、燃氣用具後要關閉開關(閥門)。

三、對該物業內的人員進行消防意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消防意識,使該物業使用人員都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及火災發生後逃生、自救的技能。

四、定期對該物業電器、燃氣具、電器線路和配備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檢修),加強安全效能維護,並配合甲方對本單元的消防安全檢查、監督。

五、各種用電裝置必須保持正常運轉,嚴禁裝置超負荷執行及帶病作業;安裝和修理用電裝置、儀器時,應由專業人員進行操作並認真檢驗。未經消防、電力部門允許,不準使用大功率電器,不準私拉電力線路,以防火災。

六、禁止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險品。

七、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安置在指定地點,不準隨意移動或作其它使用,不準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不得擅自佔用防火間距、疏散天面,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八、保護火災事故現場,協助甲方和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九、凡違反本規定而引起火災或其它事故,由承諾人負全部刑事、民事責任及經濟損失。

十、本承諾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租賃合同期滿或承租人完全搬離該物業時為止(以發生時間後到者為準)。

十一、本承諾書一式兩份,承諾人執一份,房屋出租人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承諾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