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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河競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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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河是一項傳統的體育運動,我國針對拔河有專門的《拔河競賽規則和裁判法》,下面就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拔河競賽規則的相關文章,希望可以幫到您,如果你覺得不錯的話可以分享給更多小夥伴哦!

拔河競賽規則

拔河競賽規則

第一條 依據

本拔河運動規則,是根據國際拔河運動總會的規則制定而成。 (室外與室內一樣在硬且平坦的場地舉行比賽時,適用本規則) 。在室內像國際拔河運動總會方式舉行時,可引用國際拔河運動總會所制定的各項規則。

第二條 比賽場地與比賽用繩

2.1 比賽場地

(一)比賽場地稱為拔河道,必須是水平線而且平坦,或使用專用拔河道墊。而在體育館可以直接使用地板比賽時,也可以使用貼布或膠帶做標誌。

(二)拔河道規格

(l)A=比安區域 寬90cm

拔河道寬為9Ocm, (以內測量不包括5cm的標誌線) 如考慮到比賽中,因地板滑,或程度差的隊伍,容易滑出邊界線外時,得以啟用寬至180cm的拔河道舉行比賽。但必須在競賽規程中說明。

(2)B =後面安全區

為預防比賽開始後,優勝隊向後退時,碰撞到牆壁或障礙物,所以必須充分取得後面安全區 (至少應各為4.5m ) 以確保安全。以中心線為準,至兩端線各為l2m,按體育館的大d¨ 必須充分取得後面安全區,以確保安全。

(3)C =邊界安全區

使用墊子時,因段差關係,為防止跌倒,也可以設計寬l5cm的安全區。

為預防比賽開始後,優勝隊向後退時,碰撞上牆壁以及障礙物,為安全性著想,必須設定端線,而且端線後面要有充分場地。比賽開始時,各隊中最末尾之一A,如不在端線之前,則表獲勝隊會有碰撞之危險。

(三)標誌的顏色

中心線為紅色、其它線原則上為白色,線寬5cm。

注 .運動場以及運動場記號拔河場為水平線平坦的草地,在運動場,劃一條中心線並兩端插旗志及兩邊各4m線,比賽開始後,繩子的中心線與運動場中心線對準之後,雙方立刻把繩子張開。

比賽用繩

(一)比賽用繩規定如下.

A (一般用繩) B (少年組用繩)

(1)一般用繩規定如下,

外周 lOcm*l2.5cm

注.室外比賽至少33.5m

材料 馬尼拉麻

長度 28.m~33.5m

(2)少年組用繩規定如下 .

外周 9cm*lIcm

長度 28m*30m

材料 馬尼拉麻

各組比賽用繩,繩子上不能有結節或握把。

(二)比賽用繩的標誌如下

(1)繩子的標誌如下,

1.中心記號區………繩子的中心………紅色

2.白色記號區………從繩子中心左右各2m的位置…………白色 (從中心記號區至白色記號的內側測量) 。

3.藍色記號區………從白色記號區的內側5Ocm的位置………藍色。

(2)繩子標誌是使用顏色貼布或繩子標誌,以便裁判員能夠很容易的調整繩子的長短或適當位置。

(3)標誌線寬為5*lOcm ,藍色記號區寬為5cm 。

(三)室外比賽時繩子標誌如下 .

(1)繩子的中心是紅色貼布或紅色標誌。

(2)由中心至兩側4m之處是白色貼紙或白色標誌。

(3)由中心至兩側各5m之處是藍色貼紙或藍色標誌。

第三條 隊伍

3.1 隊員編制如下

領 隊………………………………………1 A。

教 練………………………………………1A。

管 理……………………………………… 1A。

選 手…………………………………8b1OA。

比賽選手8名,領隊,管理由選手兼任亦可。

少年 (國小生) 組,領隊成人擔任,兼任全隊領導,管理最好也由成人擔任。

附. 國內比賽時,可設定領隊、教練、管理各一A,亦可由選手兼任,但比賽選手以10名限。

隊員職位

(一)選手稱為位,其順序為.第一位、第二位、第三位、第四位、第王位、第六位、第七位,最後一位選手稱後位。

(二)比賽登記出場選手名單,按照號碼的順序lbl0登記,如領隊為選手兼任,需註明領隊。

(三)選手職位可以自由變更。

(四)舉繩時,後位必須在端線之前。

(五)選手拔河位置在繩子左邊或右邊皆可。

(六)第一位,拔河開始時,必須握住靠近繩子藍色記號區外側之處。

3.3 級別

依出賽8名選手的體重總和,設定等級如下 .

(一)體重等級 .

第一級 400公斤以下

第二級 440公斤以下

第三級 480公斤以下

第四級 520公斤以下

第五級 560公斤以下

六級 600公斤以下

第七級 640公斤以下

第八級 680公斤以下

第九級 720公斤以下

第十級 超過720公斤以上

注.(TWIF ) 規定級別 .

男性 560公斤 600公斤 640公斤 680公斤720公斤

女性 480公斤 520公斤

青年 560公斤

(二)少年組

(1)第一級 400公斤以下

(2)少一級 360公斤以T

(3)少二級 320公斤以下

(4)少三級 280公斤以下

選手也可以男女混合比賽

3.4 選手的替補

(一)替補選手二名,但合計總體重不得超過規定。

(二)替補選手也必須預先接受體重測量。

(三)比賽前的選手替補,須在出賽前,向大會提出出賽隊員名單中,登記替補隊員名字及號碼,替補手續才算完成。

(四)每局間替補,領隊向主裁判提出申請,經主裁判確認體重之後才能替補,提出替補申請必須在前一局比賽後馬上提出。

(五)比賽開始、主裁判發出「舉繩」口令之後,不能替補。

3.5 領隊 (教練)

(一)領隊負有隊的編制、選手替補、管理所有隊務、比賽中指揮等責任。

(二)比賽中對選手的指導,必須在拔河道之外側,左邊或右邊都可以,但不可妨礙裁判員執行任務。

(三)對裁判判定有異議時,只有領隊有權提出抗議的申請。

管理 (指導員) 、替補選手管理在比賽前或比賽後,照顧隊員。管理以及替補選手,其位置必須是裁判指示的場地。

3.7 申訴

比賽中發生有關抗議問題,馬上向其比賽的主裁判提出口頭申請,同時必須於比賽完畢1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申訴書,以及保證金,如抗議被判無效時,則沒收保證金。

第四條 服裝

4.1 服裝

必須穿短褲,附衣領的長袖運動衫,長襪子等標準拔河服裝,力求整齊。

附註. 國內比賽視需要可另行規定。

4.2 鞋子

必須穿拔河鞋,或一般鞋底沒有鞋跟的平底鞋。不得穿釘鞋、鞋底鞋跟有突起物之鞋,以及赤腳參加比賽。

注 .

室外比賽者的長筒鞋底,鞋跟以及鞋跟側面必須平坦,不得改造。可以使用與長筒鞋跟側面以及鞋跟底面相同的金屬製鞋跟,其厚度不得超過0.O5Cm的金屬板。不得使用釘鞋以及跟有大頭釘突出的長筒鞋。

4.3 阻止滑溜

(一)不準帶手套,但得使用碳酸鎂粉。

(二)鞋底不得有止滑設施。

(三)不能使用、藥品等物。

(四)經由裁判員的許可,才可使用負傷包紮或繃帶等,其治療負傷以最小限度為原則。

4.4 其它

(一)安全帽.後位選手戴用安全帽。

(二)號碼布.號碼布標準為3Ocm X3Ocm。

(三)腰帶、其它.不禁止穿用腰帶,後位選手可使用護墊,但必須以防止傷害為目的。而這些不必穿帶著測量體重,但出場比賽時,必須接受裁判員的檢查。腰帶必須穿帶於衫衣之外面。

第五條 報名、測量體重、驗戳章

5.1 註冊

參加比安隊伍、應向大會報到,在報名處領取報名資料

5.2 測量體重並加蓋驗戳章

(一)填寫報名資料,選手並依號碼順序接受體重測量。

(二)必須穿不透明短褲測量體重,如沒有特別裝置,必須以合適服裝在大眾面前接受測量。

(三)體重測量以0.5公斤為單位,可以不穿鞋子以及不穿帶為防止傷害所穿帶皮帶測量體重例

70.1 一70.4 >70.0

70.5 --70 .9 >70.5

(四)測量選手體重時,將註冊的號碼寫在左手背,全體隊員測量完畢後出賽八名選手,體重總和符合規定時,全體隊員蓋驗戳章,必要時寫上單位區別。

(五)出賽八名選手總體重超重時,得有一次減量調整機會,再測量合格時才能蓋合格戳章。

5.3 提出比賽名單

(一)各參加隊伍,在其各比賽開始前15分鐘或三局比賽前,依體重測量確認之註冊出賽單,在出賽單 (順位單) 寫上出賽選手的名單 (劃上圓圈) ,向站在出場道職員 (檢錄裁判) 提出 (三局比賽時,只可以在第一局前提出) 。

(二)比賽名單提出後,出場比賽全體隊員,按照大會規定,在準備區休息,準備比賽。

第六條 比賽

6.1 比賽方法

(一)比賽方法採用一局或三局比賽勝負。

(二)第一局必須事先抽籤來決定場地,第二局場地交換。場地交換時,全體隊員列隊於繩子左側,等待主裁判手勢交換場地。沒有特別必要時,馬上開始比賽。

(三)必須第三局比賽時,按照抽籤決定場地。

6.2 握繩法以及姿勢

(一)第一位得儘量握住靠近藍色記號區外側的繩子。

(二)選手空手,雙手掌向上緊握繩子。

(三)繩子必須由軀幹與上臂之間通過。

(四)不能使用防止繩子動搖的`支撐法,以及其它方法。

(五)比賽申,必須兩腳在膝前伸直,且必須握住繩子。力後位握繩法,

繩子必須通過腋下,由背斜上,從對側肩部前面垂下,多餘繩子置於後外側,兩手臂向前直握住繩子。

6.3 比賽開始

()繩子放置法

選手進場比安前,必須先將繩子確實伸直,並把繩子和拔河道一樣對照。

中心線至兩端白色記號區內側各設定為2m。

(二)集合

主裁判做「集合」的手勢 (兩手從水平上舉做打招呼動作) ,站於繩子左側的選手,由領隊、選手、管理之順序相從整隊進場。r敬禮」之後,未出場隊員退到所定之位置,後位將繩子向肩迴繞,按規定的握繩法準備。

(三)準備的確認

依主裁判指示,由雙方領隊互相確認準備狀況,雙方領隊必須明確回答,否則主裁判不能確認準備完畢。

(四)主裁判手勢

*以下( ) 內是主裁判的手勢。

(l) 「舉繩」 (雙手向前做水平伸展動作) 口令時,選手雙手握住繩子。此時第一位儘量握住靠近藍色記號區外側的繩子,後位必須在端線之前。

(2) 「拉緊」 (雙手掌心向內側,前上舉至頭部兩側 )口令時,繩子充份伸展或繃緊狀態。主裁判指示下一手勢之前,選手腿和身體不能亂動,須用力拉著繩子,保持開始準備姿勢。

(3) 「調整中心線」 ( 向拉著繩子的隊伍,用手做請靠近的動作) 。

此時領隊得隨著主裁判的動作指示,將自己隊伍快速移動,使中心線記號能相符臺。

(4) 「預備」 口令時 (將保持上舉於頭上的雙手掌心向外) 此時選手靜止不動,保持拉著繩索狀態。

(5) 「開始」 (舉在頭上的兩手很快的放下來) 。

6.4 比賽結束

(一)每一局勝負判定 .

本隊繩子的白色記號區,被拉到最遠方的2m線,則繩子移動4m為勝負之判定。不限制時間,一直到能判斷勝負為止。

(二)主裁判判為違反規則,並被宣告失格。退場的比安隊伍,算此局比賽失敗 (一局比賽時,這場比賽失敗) 。

(三)主裁判可視危險程度,宣判在進行中的比賽中斷,並以繩子中心記號區的位置判定勝負。尤其是國小生及高齡者的比賽,如時間太長,運動太激烈產生過度疲勞時,主裁判可視當時情況,以中心記號區位置為判定勝負之根據。

(四)每一局比賽結束的手勢 .

主裁判吹哨子 (兩手在頭上做幾次大交叉的動作) ,表示此局比賽結束。比賽中,主裁判作出比賽結束手勢前,如兩隊同時倒下或自己認為獲勝而站起來等,比賽必須繼續進行。

重賽

(一)主裁判手勢,

主裁判吹口哨 (雙手向下在體前交叉之後,雙手食指指向申心線) ,宣判「重安」 。

(二)重賽判斷.

(1)兩隊同時犯規,經主裁判利斯為無法繼續比賽時。

(2)判斷勝負之前,兩隊隊員雙手離開繩子,經主裁判判斷為不適合繼績比賽時。

(3)觀眾及其它外在因素,比賽受妨礙,主裁判判斷為無法繼續比賽時。

(三)重賽的比賽開始

(1)重賽的重新開賽時,與原比賽開始時同樣位置。

(2)如6.5(二)(1)(2)犯規時,不得有休息時間,馬上重新比賽。

(3)重新比賽時,不得替補以及變更選手職位。

(4)如6.5(三)(3),因外在因素影響時,得有適當休息時間 (例如選手飲水、擦汗等) 。

適當時間休息之後,依主裁判的手勢,重回拔河道,如6.3(三)「準備確認」後再比賽。

比賽中犯規。

(一)「坐著犯規」 (隻手掌心向上,水平左右幾次動作) 故意坐著不動或滑倒之後,沒有立刻歸正。所謂「立刻歸正」是拔河選手在地上滑倒後,為回覆正規拔河位置,表現得很努力。

(二)「貼身犯規」 (雙手掌心向地面,做幾次上下動作) 。

比賽進行中,腳以外身體任何部分觸及地面、後面選手的腳坐著不動或故意與其它選手身體緊貼等。

(三)「鎖繩犯規」 (提膝、肘觸及腿)

(1)繩子不能自由動的握繩法。

(2)利用膝、腿壓住繩子不動,且繩子將腿當做頂點,看起來有如山形狀就是鎖繩。如握繩子的手碰到腿,繩子不形成山形狀,形成筆直的話,就不形成鎖繩。

(3)繩子固定在某隊員的身體。

(4)繩子上有輪或結節時。

(四)「違反握繩法」 (雙手作握繩狀向前出,以表示正規的握法) 規定以外的握緝法。但打著雙手,掌心相對,或單手脫離繩子,此手不支撐著地面,對比賽而言是不利的,不造成犯規。

(五)「夾持犯規」 (握繩的雙手,向身體變曲,在腋下作上下動作

(六)「滯留蹲姿犯規」(邊舉膝伸直,邊作踢地面的動作) 。蹲著不動或腳沒有出於膝前。

(七)「爬繩犯規」 (雙手做攀登繩子的動作) 。像登山一樣,用手拉繩交替前進。

(八)滑繩犯規」 (兩手與上半身做划船的動作) 。像划船一樣,反覆坐在地面上,腳向後邊動邊拉。

(九)「後位違反握繩法犯規」 (用手扣打對側肩部) 。

後位違反握繩法,比賽中繩子從肩部落下,沒有由腋下通過時。

(十)「越線犯規」 (用腳反覆做側滑步) 。

比賽中,故意由邊線踏出。雙腳完全踏出邊線,沒有立刻回拔河道,仍舊繼續拉時。

注「腳架犯規」 (用鞋跟踢地面) 。主裁判在下「拉緊」囗令之前,比賽選手在地面做腳架時。

6.7 罰則

(一)「注意」

比安中選手犯規時,依犯規情形提醒選手「注意」。裁判必須將選手犯規情形,用語言及手勢,由主或副裁判傳達,讓選手明白。

(二)「警告」

(1)重複犯規,已經被「注意」二次,再有犯規行為時,不再提醒「注意」馬上宣告「警告」。

(2)警告有兩次機會,第一次警告及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警告時立刻失去比賽資格。

1.犯規是以全體隊員犯規處理,即使只有一A犯規也視同全體犯規論。

2.一人或一人以上同時犯規時,宣判一次警告

(3)第一次警告時,主裁判報告犯規者的位置。繼續警告時,用口頭告知犯規者位置以及用手勢表示犯規動作,同時用手指表示「警告」的次數。

(4)拔河比賽招致有損名譽,非正當言詞及態度時,判定為失格論。

(三)警告的宣判、與副裁判的手勢無關,主裁判依全體比賽流程演變判斷。

6.9 違反本規則

有違反上述規則任何一條、應判退場

6.10 其它的比賽幹部

除比賽大會運作的裁判員 (主、副) 之外選手管理員、記錄員等以運作幹部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