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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簽訂技術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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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注轉讓技術的有效性。

精簽訂技術合同注意事項

若是專利權的轉讓或專利的許可實施,則應當關注專利是否超過期限。若轉讓的是技術祕密,則應關注技術祕密的保密性,如果是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技術祕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問題。

(2)明確約定技術的有關情況。

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於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專案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關鍵技術,生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資料表明了技術的內在的特徵,是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

(3)明確範圍。

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確範圍。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包括: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範圍及於全國;專利許可的,則要明確在什麼區域內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的就是違約;技術祕密轉讓的,讓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範圍可以及於全國,也可以只是某個地區。

(4)明確使用費

在專利許可證協議中應明確寫明使用費的金額、支付方式、計算方法和支付的期限等。目前專利使用費的支付方式以採用技術入門費加產品銷售提成為多。應注意,專利有效期屆滿、提前終止(未付年費)或被宣告無效,被許可方不必再支付使用費。這一點要在協議中寫明。

在訂立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時也應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

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雙方當事人應就專利申請權轉讓簽訂書面合同,在協商、約定後審查專利權轉讓申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轉讓的專利申請權如果是屬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是否得到上級的批准,批准的檔案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檔案備查;

二、轉讓的專利申請權的受讓人是外國人,該專利申請權是否得到國務院的批准,其批准檔案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檔案備查;

三、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應是正式的書面轉讓合同,並經國務院專利局登記並公告;

四、合同中是否說明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專利申請權,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引起的糾紛應由專利申請權的轉讓人承擔責任;

五、專利申請權轉讓是否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

六、專利申請轉讓的受讓人是否能保證專利的運用,如果受讓人是為了個人壟斷新技術,客觀上起到阻礙新技術的應用、推廣、改進,則該合同違法;

七、專利申請權轉讓人是否按合同約定如數、保質地向受讓人移交了相關的技術情報、資料(如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檔案、圖紙、技術指標、引數、效能等),使受讓人在獲得專利權後能正確、全面地運用專利並獲取利益。

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的簽訂,受讓人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一、專利申請提出以後、公開之前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所簽訂的技術祕密轉讓合同,受讓人應承擔保密義務,並不得有妨礙轉讓申請專利的行為;

二、專利申請公開以後,批准之前訂立的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申請人(轉讓人)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三、專利申請被批准以後,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當事人所簽訂的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專利申請被公開駁回,技術祕密轉讓合同效力終止,但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可改為技術服務合同;

五、轉讓的技術祕密,經證明是能獨立運用、並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和技術價值的,只能簽訂階段性技術成果轉讓合同(或協議)。

在簽訂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時應的注意事項:

很多專利權人在轉讓專利時往往不注意一些細節問題而,遭受了重大損失。在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時務必注意加上下面這一條:權利人不承擔專利宣告無效的責任。

我國《專利法》有個預設原則:專利權人的專利被宣告無效後要退還專利轉讓費。發明人為了完成發明創造和申請專利往往付出了很大的代價,而專利受讓人在買進他人專利前要進行市場預測和技術分析,專利受讓人要承擔部分責任或全部責任。若無此條款,專利受讓人即使已經獲得了專利帶來的利益,也會讓專利權人承擔專利宣告無效的責任。

在簽訂技術實施許可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依據專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採取與被許可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形式,允許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範圍內實施其專利技術。國家專利局提供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基本框架,並對重要事項提示當事人進行約定。

1、缺少專利法律狀態檢索

專利法律狀態檢索是指對一項專利的有效性、地域性,以及自該項專利授權之後所產生權利人等進行的檢索,它分為:專利用效性檢索、專利地域性檢索和權利人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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