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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產評估師考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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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是根據資產評估行業發展對專業人才隊伍的客觀需要,依據1995年《人事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5〕54號)而設立的。

註冊資產評估師考試大綱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類、工程類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1年。

(三)取得經濟類、工程類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1年。

(四)取得經濟類、工程類博士學位。

(五)非經濟類、工程類專業畢業,其相對應的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年限延長2年。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會計、審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5年。

(七)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滿2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類、工程類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可免試1科相應考試科目:

1、評聘為高階工程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機電裝置評估基捶或《建築工程評估基捶;

2、評聘為高階經濟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經濟法》;

3、評聘為高階會計師、高階審計師(含相應專業的`副教授、副研究員等)職務的人員,可免試《財務會計》。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和原人事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於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有關要求,參加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港澳臺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有關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從事資產評估相關工作經歷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臺灣居民還須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報名時間

註冊資產管理是考試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份舉行,報名時間為4月份。

考試科目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設5個科目,分別是:《資產評估》、《經濟法》、《財務會計》、《機電裝置評估基捶和《建築工程評估基捶。各個科目滿分均為100分,由客觀題和主觀題兩部分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