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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工業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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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工業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導師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增強導師責任意識,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國家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要求和我校研究生教育發展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研究生導師實行招生資格認定與崗位動態考核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取得招生資格並實際招收、指導研究生的人員為研究生導師。

第三條 招生資格由學科(領域)所在學院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認定,導師管理由各培養單位負責,研究生院負責對相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校招收、指導全日制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所有人員。

  第二章 導師崗位職責

第五條 熱愛祖國、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瞭解黨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及國家、自治區和學校的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規與規定。

第六條 堅持培養研究生德才兼備的標準,對研究生的全面成長負責;積極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對研究生遵紀守法、愛國愛校、熱愛專業等方面的教育;要以身作則,培養研究生良好的學術道德以及勤奮學習、刻苦鑽研的拼搏精神,引導研究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第七條 掌握本學科(領域)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在學科(領域)內具有穩定的研究方向;承擔科研專案,具有滿足研究生培養要求的科研經費和研究條。

第八條 參與學科與專業建設,主動開展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積極參加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

第九條 尊重和維護研究生的合法權益(如專利申請、論文發表等科研成果的歸屬與署名等)。

第十條 參與研究生招生、研究生培養方案制定等相關工作;指導研究生制定個人培養計劃,承擔研究生教學任務,指導和檢查研究生課程學習、實習、專業實踐和科學研究;指導研究生在本學科(領域)研究範圍內開展論文選題工作,組織研究生的論文開題報告,負責指導完成並修改、審定學位論文。

第十一條 配合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做好獎助學金評選工作,做好碩博連讀培養人選的推薦工作,及時對因學習、健康等原因不宜繼續培養的研究生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二條 協助做好研究生的畢業鑑定工作,對畢業生的業務能力和思想表現作出評價。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研究生就業指導工作。

  第三章 招生資格認定

第十三條 擬招收碩士研究生的人員應具備從事科研、工程應用與管理等方面的專業能力,身體健康,能履行研究生指導教師職責。同時還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招收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

1.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一般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博士學位;

2.年齡可以保證完整培養本屆研究生;

3.有穩定的研究方向;

4.目前有主持的在研科研專案或者可用於研究生培養的專案經費;

5.有證明科研能力和水平的成果(近三年的論文、科技獎勵等);

6.有開展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的實驗用房等基本條件;

7.初次招收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的人員應具有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輔助培養工作經歷或承擔過碩士研究生教學任務。

(二)招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

1.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中級技術職稱(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並具有相關行業的執業資格。

2.年齡可以保證完整培養本屆研究生;

3.具有一定的專業實踐經歷和較強的專業能力,有證明專業能力和水平的成果(近三年的論文、專利、軟體著作權、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為政府部門或者行業企業提供的`調研或諮詢報告、工程設計或技術開發專案等);

4.有一定額度可用於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經費;

5.能夠保證研究生完成必要的專業實踐環節;

6.初次招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人員應具有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輔助培養工作經歷或承擔過碩士研究生教學任務。

第十四條 各學院應根據第十三條的基本條件制定本單位碩士研究生導師招生資格的具體條件。對於近三年國家、自治區優秀學位論文獲得者的導師優先確認招生資格。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認定本學年的研究生招生資格:

(一)近三年存在嚴重的學術道德失範問題;

(二)受黨紀或政紀處分,不適合履行教書育人職責。

(三)上一學年指導的研究生未按期制定個人培養計劃、按期進行開題論證;指導的專業學位研究生未按期完成專業實踐;

(四)上一學年指導的研究生論文未通過評閱而未能進入答辯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