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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農業大學南昌商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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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農業大學南昌商學院簡稱“南商”,位於江西省省會南昌市,是江西農業大學與江西亨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舉辦以財經學科為優勢,以管理學科為特色的獨立學院,具有濃厚的辦學底蘊與雄厚的財政基礎。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江西農業大學南昌商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全文如下:

江西農業大學南昌商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範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江西農業大學南昌商學院向社會公佈招生政策及相關資訊的主要方式,是學院開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院基本情況

1.學校名稱:江西農業大學南昌商學院

2.學校程式碼:13436

3.辦學型別:獨立學院

4.辦學層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5.辦學地址:

南昌校區:江西省南昌市廬山中大道888號,

共青城校區:江西省共青城市科教城,

2017級新生在共青城校區入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院設立由院領導、普通教師、學生、校友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 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招生就業部),是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要求

第六條 學院按照上級確定的招生計劃總數,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要求、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分省分專業計劃,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學院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於調節各省(市、自治區)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問題。

第七條 學院各專業均無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學院開設的公共外語課程為英語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學院嚴格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實施高招“陽光工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學院鼓勵考生報考,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投檔錄取政策。

第十一條 非藝術類進檔考生按專業志願、投檔成績的優先順序安排專業,專業錄取無級差。考生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其它按志願未能錄取滿額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學院在浙江省、上海市招生各專業選考科目的具體要求以浙江省教育考試院、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公佈為準,具體投檔錄取原則按浙江省、上海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都合格的藝術類考生,學院按各省(市、自治區)專業聯考成績從高到底排序錄取。以綜合成績等其它形式投檔的`進檔考生,按所在省(市、自治區)投檔政策錄取。

第十三條 對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要求英語單科成績不低於卷面滿分的70%。

第十四條 學院執行各省(市、自治區)對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檔等優惠政策。

  第五章 學籍管理及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新生入學後二十天內學院按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含身體)複查。複查合格者即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予以退回。

第十六條 對具備學籍,且在規定年限內成績合格並達到畢業要求的,頒發由國家教育部電子註冊的江西農業大學南昌商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江西農業大學南昌商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七條 學院嚴格執行江西省發改委、財政廳和教育廳批准的學費標準(贛發改收費〔2016〕417號)及相關退費政策,按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

  第六章 獎勵及資助政策

第十八條 學院在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之外,還設有專業獎學金、單項獎學金、新生獎學金等;建立了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特殊貢獻獎等各種獎助學金、先進榮譽的評選制度。

第十九條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憑錄取通知書等有關材料到所屬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學院設立大學生資助辦公室,構建了比較完善的助學體系,通過獎、貸、助、勤、補等措施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第七章 招生諮詢與錄取資訊公佈方式

第二十條 招生諮詢方式

諮詢電話:0791-83800931(兼傳真) 83901251

E-mail:

學院網址:

通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廬山中大道888號 郵政編碼:330044

第二十一條 學院工作人員在招生諮詢過程中的意見,僅作為考生填報志願的參考,不屬學院錄取承諾。

第二十二條 錄取資訊通過江西農業大學南昌商學院招生資訊網進行公佈。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適用於江西農業大學南昌商學院本年度招生。

第二十四條 江西農業大學南昌商學院以往公佈的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