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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區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建設進展情況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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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山區總工會從2011年開展加強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建設活動以來,各工會聯合會、企業工會思想高度重視,採取積極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取得明顯的成效。

全區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建設進展情況彙報

一、基本情況

截止2011年底全區成立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61個,2012年一季度、二季度各新增調解組織5家,共計71家,聘任專(兼)職調解員從去年的96人增加至126人,企業覆蓋率100%。截止目前,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件,調處成功率100%。 二、具體做法

1、促調解工作規範運作

近年來,我區總工會在區黨委、政府的全力支援下,區級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建工作,設立了全天候工作制的工會、司法、信訪勞動爭議調解綜合服務視窗。

在此基礎上,我區總工會把加強基層工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作為一項基礎性的工作來抓,依靠自身的組織優勢,將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推行到所有企業和村、創業園區,形成了以區總工會調解委員會為龍頭,工會聯合會調節委員會為核心,企業工會調解組織為主體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新格局,調解工作形成上下互動的良好局面,使大量的勞動爭議在基層得到妥善解決。

我區著力加強制度建設,促進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範運作。首先,由區勞動爭議委員會制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職

責”、“勞動爭議調解程式”、“勞動爭議調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明確工作職責,規範工作程式。其次,建立走訪檢查制度,利用“近、訪、解”活動的開展,對各企業進行走訪檢查,瞭解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開展情況。

區工會與勞動保障、勞動安全監察等部門今年每季度對企業開展一次走訪檢查活動,瞭解區內重點企業在勞動用工等方面的實際情況,融洽工會與企業的關係,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2、建預警調處機制

調解是為了防止勞資矛盾的激化,預警則是防止勞動爭議的產生。我區總工會在抓調解的時候,更注重預警調處機制的.建立,把企事業改革、減員增效、破產關閉等影響勞動關係重大變化的問題作為預警的重點,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勞動關係預警機制,健全自下而上的勞動爭議資訊員網路,通過落實預測、預報和預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勞動爭議隱患,及時化解糾紛苗頭。各工會聯合會、企業工會還注意在工會內部把預防、調解機制與建立健全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平等協商和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基本的維權機制,以及對職工、企業經營者的普法培訓宣傳、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等工作結合起來,規範企業和職工雙方的行為,推進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3、不斷創新調解方式

為增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效果,我區還在工作機制的創新上花了大工夫,針對不同企業特點,先後建立了“溫馨員工談心”、外來員工協調小組等制度。同時,還注重在調解方式上創新。針對不同型別的勞動爭議,實施主動介入調解法、上下聯動調解法、

全程跟蹤調解法,顯著提高了調解效率。

三、取得成效

一是普遍建立了工作制度,制定了《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辦法》,基層工會組織勞動爭議調解不斷得到完善、規範。實施當日立案、及時處理、快速結案的便捷方式,成立了勞動爭議調解小組,使調解工作有章可循。

二是在企業形成了 “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基本原則。按照“預防在先、發現在早、化解在小”的要求,在區總工會的督導下,企業樹立了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勞動合同制度、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勞動法律監督制度得到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在企業內部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勞動關係自我協調機制。

四、存在的問題

1、勞動爭議調解人員的調解能力有待提高。影響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作用發揮的原因有許多種,如工會在單位的地位不獨立,調解人員兼職多、單位的行政部門對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干預過多等,還有一個原因就是調解人員的調解水平。

2、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形同虛設。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名義上有組織、有制度、有規範,但多數被“束之高閣”置而不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形同虛設”,不是說工會沒有發揮作用,而是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很少啟用勞動爭議調解機制。

五、對策及建議

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意識。一是做好法律法規宣傳活動,繼續在全社會範圍內大力宣傳《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通過開展送法進企業、送法進社群等活動,重點開展好《勞動合同法》方面的宣傳活動,使勞資雙方知曉自身的合法權利和義務,為構建和諧勞資關係營造輿論氛圍和法制環境。二是藉助“勞動關係和諧企業”建立活動載體,推動工資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職代會制度三項工會維權機制建設,最大限度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開展業務培,提高調解能力。勞動爭議調解是一項業務性、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工會勞動爭議協調人員的素質決定著勞動關係的水平,多數職工認為有的調解人員本身對法律法規不熟悉,影響了勞動爭議調解作用的發揮,所以應健全工會勞動爭議協調人員的培訓制度,加大對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員的培訓力度,使他們能做好新形勢下的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工作,不斷提升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