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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糾紛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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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該如何寫法律糾紛的情況說明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推薦了法律糾紛情況說明,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法律糾紛情況說明

  法律糾紛情況說明範文一

鎮江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本人於20XX年2月15日離開鼎信所,後來進行檔案交接約1個星期,移交均辦理結束。當時鼎信替本人繳納的20XX年度醫療保險,我已全額歸還(實際只需償還9個半月醫療)。我的記憶中應該當時簽訂的勞動合同有兩種,一種是我從學校畢業統一發放的勞動合同,還有一種就是鎮江市人才市場的勞動合同。學校統一發放的勞動合同服務時間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結束,違約金為1000元;市人才市場的合同服務時間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結束,違約金好像是600元/月。於今年12月初本人諮詢過律師,勞動者不承擔違約金(主要看合同內容專項培訓、商業機密,如果有這兩條,單位需向個人支付商業機密保密費,否則這條並不存在),所以本人無需支付任何的所謂違約金。

鼎信所與本人最大的.矛盾點在於:認為我搶鼎信所得業務,其實我並未搶其業務,當時鼎信所有部分審計業務是該所得一個員工的業務,所以其他人並不認識這些企業的人員同時也未去過這些企業,後來這位員工在我之前轉到其他所,已把業務帶走,之後我也離開鼎信所,那位員工考慮給我一些基礎就把部分客戶轉交給我,所以並不存在我搶鼎信所得業務。

至今本人檔案關係未能從鼎信所轉出,特申請市注協領導予以幫助調解,將本人檔案轉出。

申請人:唐萬榮

20XX年12月10日

  法律糾紛情況說明範文二

Xxx,女,40歲,xxx鄉xxx村人。

20XX年2月20日上午9時,患者因“輕微規律宮縮4小時”為主訴入院,接診醫生xxx,科主任xxx,護士xxx,制定診療計劃,經輸液治療,因只有輕度宮縮,下午16時患者要求出院。21日上午10時30分因羊水早破再次入院,給予輸液治療並於上午11時55分順產一男嬰,情況良好。產後15分鐘陰道出血量多,經肌注縮宮素,出血量減少,12時50分出血再次增多,給予宮體肌注垂體後葉素2支,並於13時15分轉縣人民醫院。

20XX年2月21日下午15時,患者xxx以“產後3小時,陰道出血3小時”為主訴,由xxx衛生院護送至縣人民醫院婦產科,xxx主治醫師、護士xxx接診後發現患者被褥、衣褲大片血跡,面色、眼瞼蒼白,口脣發紺、四肢冰冷,立即制定診療計劃並告病危,上報醫院請醫院專家會診並參與搶救。約下午15點20分,患者呼吸、心跳停止,經搶救40分鐘後出現心跳但無呼吸、血壓,瞳孔散大,將病情告知家屬,家屬商量後要求切除子宮並簽字。在手術室及外科醫生協助下護送至手術室,重症監護下僅有心跳,其他指徵均無,導致子宮切除手術無法進行。診斷產後大出血、DIC、腦死亡、腎衰、子宮後壁肌瘤。邊搶救邊將病情告知家屬。下午17點33分家屬簽字放棄治療。

2月23日,患者家屬來衛生局反映情況,衛生局醫政股有關人員對其家屬進行了接待,講解了處理醫患糾紛的程式,家屬選擇做醫療事故鑑定,下午3點由衛生局開據醫療技術鑑定委託書,家屬自行去xxx做屍體解剖,查明死因。

20XX年3月27日xxx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司法鑑定意見:被鑑定人xxx系失血性休克、DIC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依據衛生法律法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章第四十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目前,患方已起訴xxx衛生院及尉氏縣人民醫院,案件正在審理中。

  法律糾紛情況說明範文三

東山街道辦事處方頂社群居民徐孝蘭因土地糾紛問題,多次到區裡上訪,甚至直接找到區領導反映問題。東山辦事處對該信訪件極為重視,迅速成立調查組,走訪社群幹部和群眾,瞭解到該土地糾紛情況如下:

方頂社群徐、李、宋三家原有三塊面積相等的相鄰的宅基地,均為南北長157米,東西寬3.3米,徐家西面緊鄰一條寬2米的道路。為方便蓋房子,三家經協商,同意互換為每戶南北長52米,東西寬9.9米的長方形宅基地。

徐家較為難纏,為了多爭取蓋房面積,向李、宋兩家索要更多面積的土地。宋家是外地遷徙戶,為了息事寧人,且李家想促成此事以便儘快蓋房,最終李、宋兩家共給了徐家南北長17米、東西寬9.9米的地,其中兩家各出8.5*9.9平方米;徐家更為霸道,以現有的土地都被兒女佔據為由,向李、宋兩家索要土地給自己蓋房。遭到宋家拒絕,李家仍是為了能儘快蓋房,做出妥協,給了徐家南北長13米,東西寬9.9米的地。原本三家應有宅基地面積均為514.8平方米,現徐家有811.8平方米,李家有217.8平方米,宋家有346.5平方米。

此時,為防止徐家進一步索要土地,李、宋兩家要求徐家寫了一個條子,記述了徐家兩次索要土地的事情。現在,徐家以此條子為依據,不斷要求多給南北長13米、東西寬9.9米的地,李、宋兩家不同意,徐就採取上訪等方式索要。

東山辦事處研究決定,該條子劃定宅基地範圍不明,並且不具備法律效力,不支援徐家的做法。我們將繼續對徐家採取說服教育等方式平息此次矛盾,如徐家繼續無理取鬧,建議區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徐家依法採取措施,嚴厲打擊此類無理取鬧,甚至干擾區里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