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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消費糾紛協商和解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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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和解是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糾紛的一種方法,同時也是一種成本最低的方法,要是雙方能夠協商解決的話,可以大大的節省彼此的時間。但是很多人其實並不清楚要如何去協商解決消費糾紛,針對這個問題,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關於消費糾紛協商和解的法律知識

一、消費糾紛怎麼協商和解

消費者與經營者在發生爭議後,就與爭議有關的問題進行協商,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通過直接對話擺事實、講道理,分清責任,達成和解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活動。

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協商和解是一種快速、簡便的爭議解決方式,無論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它都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途徑。事實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費者權益爭議都是通過這種方式解決的。

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的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條第1項規定,即"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便是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的法律依據。

二、協商和解的步驟:

在實踐中,協商和解可以在其權益受到侵犯時,帶上有關證據,如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以及受損失證據,找到經營者,向其負責人或者主管解決糾紛的部門說明情況,並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

如果經營者覺得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合理,就會接受。如果經營者覺得消費者的要求過高,就會要求消費者降低其要求。經過一番" 討價還價"後,達成一個雙方都願意接受的協議時,爭議就解決了。

三、協商和解應堅持協作和平等原則:

協作原則。要求消費者與經營者在融洽的氣氛中,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團結協作的精神,通過擺事實講道理,弄清事實,分清責任,自願地達成協議,避免只從自己一方的利益出發,堅持已見,互不相讓。

平等原則。消費者和經營者要在平等的前提下自行協商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決不允許任何一方憑藉某種勢力,以強凌弱,以大壓小,享有特權,獲得不平等的利益。

四、在協商和解時,消費者應注意以下問題:

針對經營者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消費者協商和解建議的行為,消費者應立即採取措施,用其他途徑解決爭議問題。即可用投訴、申訴或仲裁、起訴手段解決糾紛。

如果經營者的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致使消費者財產損失擴大的,經營者除了應當滿足消費者正常要求外,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經營者故意推卸責任,認為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是生產廠家的事,要求消費者直接找廠家交涉的行為,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因此,當消費者遇到商品質量問題時,如經營者推卸責任,認為是生產廠家的問題,要求消費者直接找廠家交涉時,消費者應當有自我保護意識,不能挾在中間讓廠家和經營者當"皮球"踢。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針對經營者以店堂通知、宣告、告示為由,拒不承擔責任的行為,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因此,當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和服務問題與商家交涉、協商時,千萬不能為其店堂內服務規則或商品銷售告示所約束,這些服務規則與法無據,沒有法律效力,應視為無效規則。

以上就是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大家帶來的協商和解消費糾紛的詳細內容,希望能夠幫助你解開疑惑。如果你與經營者無法協商一致的話,建議你儘快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糾紛,從而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