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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合同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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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土地出讓合同 甘肅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著依法、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土地經營承包合同:

一、合同內容

甲方將本村 畝枸杞地承包給乙方生產經營。

坐落:

四至(詳見附圖):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座標:

二、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經合同雙方約定,該宗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本合同約定土地承包的費用標準為200元∕畝.年。乙方以實際丈量的土地面積為準,採用現金方式支付給甲方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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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付款方式為每兩年一付,首次支付時間為2017年底前,以後每次在到期前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完畢。

四、承包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承包的土地交付乙方使用。交付方式為: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進行鑑證。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土地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承包費,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土地承包費。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4、合同期內,不得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三方。

5、交付的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6、合同到期後,乙方如不繼續承包土地,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歸甲方所有。

7、合同期內,將原村國小閒臵房屋提供給乙方無償使用。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臵和收益等權利,但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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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好用好承包的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並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3、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4、合同期內,省市縣鎮出臺的有關枸杞產業發展方面的扶持政策均由乙方享受。

5、按合同規定繳交土地承包費給甲方,並有權拒絕交納除合同規定費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國家規定之費用。

6、不得用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抵償債務。

7、乙方的經營使用權可以轉包、繼承或者與他人合作,但須經甲方同意。若轉包或繼承還須轉包方或繼承方與甲方重籤合同 。

六、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非因法定事由或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法定程式追究法律責任。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雙方均不能追究對方的責任,但乙方必須及時將情況報告甲方,甲方應及早採取措施儘量減少損失,協助恢復生產。

4、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或其他原因)徵用該土地,徵用相關賠償費用為乙方所有。

5、如甲方擅自重複發包該地塊,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於本合同期滿前三個月簽訂未來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繼續承包,在合同期滿後90天內將土地交還給甲方。

7、本合同履行期間,即使下列情形發生改變,甲乙雙方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義務:

(1)甲乙雙方的負責人、經辦人變更;

(2)甲乙雙方的名稱改變;甲方分離或甲方與他方合併。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元(大寫: )。

2、如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撂荒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承包費的。

八、爭議解決方式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

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1、提請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經民勤縣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十、其他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合同。補充

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和鑑證單位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