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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合同協議 閱讀(1.23W)

由於對職場缺乏瞭解,由於對勞動政策法規的生疏,導致了許多應屆畢業生在和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時十分被動,最後不能合法保護自己的權益。中國首家職業顧問諮詢機構可銳管理諮詢有限公司針對勞動合同問題為大學生們提供幫助。

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的規範問題

首先是勞動合同內容要規範,這些將在下面提到;

其次是簽定合同要規範,《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由勞動監察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對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而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除非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符合開除、除名、辭退條件,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大學生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

畢業生W,寒假期間參加某地就業市場,與某企業簽訂就業協議書,當地人事部門也蓋章進行鑑證,隨後將協議書寄到學校,學校畢辦蓋章同意。後來該生又參加某銀行組織的面試,該銀行表示同意接收,該生向學校畢辦索要就業協議,畢辦老師對他解釋,因他已和某企業籤協議,如要再和銀行籤協議,則應先承擔違約責任,學生表示不理解。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有的畢業生對就業協議的法律性質還缺少真正的瞭解,以下針對畢業生就業協議作一些介紹。

一、就業協議的概念

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

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絡的不同階段,表現在: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勞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註條款中予以註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於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三、就業協議的主要內容

(1)畢業生應按國家法規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瞭解用人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2)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

(3)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後,經學校稽核列入建議就業計劃,報主管部門批准,學校負責辦理派遣手續。

(4)各方應嚴格履行協議,任何一方若違反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5)其他補充協議。

四、就業協議的訂立

(一)訂立的原則:是指三方在訂立就業協議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

1、主體合法原則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要取得畢業資格,如果學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畢業生計劃和錄用自主權,否則畢業生可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對高校而言,高校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介紹畢業生的在校表現,也應如實將所掌握的用人單位的資訊釋出給畢業生。高校是畢業生就業協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平等協商原則:

就業協議的三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學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不包括有特殊情況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就業協議時要求畢業生交納過高數額的風險金、保證金。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是一致的。除協議書規定內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約定事項可在協議書”備註”內容中加以補充確定。

(二)訂立的步驟

就業協議的訂立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即要約和承諾。

1、要約

畢業生持學校統一印製的就業推薦表或影印件參加各地供需洽談會(人才市場),進行雙向選擇,或向各用人單位寄發書面材料,應視為要約邀請,用人單位收到畢業生材料,對畢業生進行考察後,表示同意接收並將回執寄到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或畢業生來人,應為要約。

2、承諾

畢業生收到用人單位回執或通過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單位答覆後,從中作出選擇併到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領取就業協議書,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即為承諾。

由於畢業生就業工作比較繁瑣,比較具體,有時很難明確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比如:有的畢業生參加公務員考試,達到面試線後,到用人單位參加面試、體檢,用人單位也對畢業生進政審、閱檔,表示同意接收,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應與該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而不應再選擇其他單位。又如,用人單位到學校挑選畢業生,畢業生自己主動報名,經學校積極推薦,用人單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單位後再正式發函籤協議,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也應安心等待與用人單位簽約,而不能出爾反爾,以未正式籤協議為由,置學校信譽於不顧,在這過程中與其他單位簽約,這樣也浪費了其他畢業生的就業機會。

(三)簽訂就業協議的程式

1、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並在就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註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2、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蓋章。

3、用人單位必須在與畢業生簽訂協議書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協議書送學校畢業生就業的工作部門。

4、學校同意蓋章,並及時將協議書反饋用人單位。

五、無效協議:是指欠缺就業協議的有效要件或違反就業協議訂立的原則從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無效協議自訂立之日起無效。

1、就業協議未經學校同意視為無效。如有的協議經學校審查認為對畢業生顯失公平,或違反公平競爭、公平錄用的原則,學校可不予認可。

2、採取欺騙等違法手段簽訂的就業協議無效,如用人單位未如實介紹本單位情況,根本無錄用計劃而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無效協議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責任方承擔。

六、就業協議的解除

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依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協議。屬違約行為,解約方應對另二方承擔違約責任。單方依法或依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或協議上的依據,如學生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就業協議,畢業生錄取研究生後,可解除就業協議,或依協議規定,畢業生未通過用人單位所在地組織的公務員考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協議,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二方承擔法律責任。

三方解除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經協商一致,消滅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此類解除因是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體現,三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三方解除應在就業計劃上報主管部門之前進行,如就業派遣計劃下達後三方解除,還須經主管部門批准辦理調整改派。

七、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後果

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為畢業生違約。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1、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畢業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對畢業生將要從事的具體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時畢業生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一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錄用工作付之東流,用人單位若另起爐灶,選擇其他畢業生,在時間上也不允許。從而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被動。2、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行為,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係。用人單位由於畢業生存在違約現象,而對學校的推薦工作表示懷疑。從歷年上情況來看,一旦畢業生違約,該用人單位在幾年之內不願到學校來挑選畢業生。面對激烈的就業竟爭,用人單位需求就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響今後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同時影響學校就業計劃方案的制定和上報,並影響學校的正常派遣工作。3、就其他畢業生而言,用人單位到校挑選畢業生,一旦與某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就不可能再錄用其他畢業生。若日後該畢業生違約,有些當初希望到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其他畢業生由於錄用時間等原因,也無法補缺,造成就業資訊的浪費,影響其他畢業生就業。因此,畢業生在就業過程應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勞動合同的原則

所有人員的勞動聘用,必須按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所有在崗工作的人員,應該在受聘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書》,確立相互間正式的勞動關係,方可成為用人單位的僱員。事實存在和實際發生的勞動關係及試用期均予視作“事實”的勞動關係。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是勞資雙方勞動關係的依據,一切有關勞動關係的處理應以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為準。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必須在簽訂的合同中說明,勞動關係約定的有效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資關係即行消失,不再合法存在。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可決定續簽或重新簽訂新合同,以延續或重新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一定要仔細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應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除了前面這些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它內容。

簽訂職業合同的注意事項

首先,要對勞動法有所瞭解。如果勞動合同中有違反勞動法的條款出現,就是合同硬傷,可以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這類“錯誤”用人單位一般不會犯;許多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和保護之外設定軟條文,勞動者要特別小心這些內容,否則將會承擔不必要的責任或遭受利益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第十六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個體經濟組織僱用的勞動者與個體經濟組織業主簽訂勞動合同。

大學生簽定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取得的階段性成績,但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在經驗和掌握專業知識程度等方面的不對稱性,使他們明顯處於劣勢,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慎之又慎,不可大意。通常簽訂合同時應注意下面的事項。

籤的合同須合法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其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前提。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那麼求職者的權益保護會遇到困難。為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須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式、形式必須合法,如經協商一致、書面形式等。

關注內容應仔細

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包括: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將合同內容與相關的具體規定比對。如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對應關係的規定有:“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對於工作內容、勞動條件等內容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這是因為,《勞動法》雖將工作內容作為法定必備條款,但法律法規及紅標頭檔案未對此做出明確具體規範,需要求職者多花費些時間和精力。因為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的工作內容多是轉換為崗位和工種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且用人單位希望用盡量大的外延或者概念表示勞動合同中的崗位和工種,如管理人員、生產人員或服務人員等。崗位工種外延大或比較粗,說明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當事人從事的崗位工種變化範圍大,這需要當事人做好適當的心理準備和能力儲備,否則,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求職者提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的標準,應注意知己知彼。知己就是應結合自身的條件,包括學歷、技能和身體素質等;知彼就是應掌握人力資源市場供求狀況、勞動力市場價位等。通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的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給出低位數、中位數和高位數三個指標,求職者不可漫天要價,以避免為簽約設定障礙。莫忽視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對於試用期、培訓、競業禁止的補償、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求職者希望在勞動合同中體現的內容,當事人應提出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要求。

專家提醒大學生們,在瞭解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謹防五種“陷阱”合同:

1、口頭合同。一些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並不簽定書面正式文字。一有“風吹草動”,這些頭口許諾就會化為泡影。

2、格式合同。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合同示範文字事先列印好的聘用合同從表面上看似乎無可挑剔,但在具體條款的制定上卻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種解釋,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用人方就會藉此為自己辯護。

3、單方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只約定應聘方有哪些義務,違反約定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毀約要交納違約金等,而合同上關於應聘者的權利幾乎一字不提。

4、生死合同。

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常常要求應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議”,即一旦發生意外,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定了這種合同,真的發生意外事故後,用人單位就有理由給自己開脫了。

5、“兩張皮”合同。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往往與應聘者簽定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用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遇到這種情況,應聘者要認真對比兩份合同的異同。

合同是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武器,一旦掉進合同陷阱,求職者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求職者在簽定合同時,一定要睜大眼睛,看清楚再籤。

首先,學校會提供一份協議(這份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它的法律意義一直沒有搞清楚),它在就業上具有相當的作用,籤這份協議的時候務必三思後行。如果事後想要撕毀這份協議就要看學校的態度,建議你自己去問一下招畢辦,學校如果禁止學生違約的話,那你籤協議一定要考慮成熟。建議你在試用期結束前不要籤這份協議,或者在協議中明確試用期(畢業好久了,不知道現在的格式中是否有試用期的約定,如果沒有就自己追加補充約定)。

其次,到單位會安排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就可以約定三個月),試用期間雙方都可以隨時解約,不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