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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終止協議範文

合同協議 閱讀(2.08W)

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引發的主要是對特殊協議權的終止而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確認的問題。租賃合同終止協議有哪些呢?下面是的租賃合同終止協議資料,歡迎閱讀。

租賃合同終止協議範文

  租賃合同終止協議篇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署的《廠房租賃合同》,雙方至目前為止履行情況良好。由於乙方發展規劃原因,要求終止原《廠房租賃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一、原合同租賃期計至 年 月 日。

二、從 年 月 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三、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裝置、管線等自行搬出,租賃房屋退回給甲方,依附於租賃房屋的`裝修等歸甲方所有。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須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違約金。

四、原合同終止後,乙方除應付租金外,同意補償三個月的原合同租金給甲方。

五、原合同終止後,雙方同意就原合同事項互不追究法律責任。

六、雙方如就本協議的效力、解釋或者履行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調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書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租賃合同終止協議篇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廠房租賃合同》,約定由甲方將 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雙方的合作期限為 6 年,合同有效期為2010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提前終止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就雙方提前終止合同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雙方同意,提前終止雙方於2010年3月23日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甲方向乙方退還未使用完的租賃費: 元,乙方在收到所退租金時向甲方開據收條。

二、乙方在簽訂該協議後,於 年 月 日前,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附屬物品、裝置設施。乙方不得損壞甲方原有基礎裝修,如有破損,修復費用由乙方承擔。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裝置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三、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四、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約定:

出租人(甲方):簽字: 承租人(乙方)簽字: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

證明人簽字:

聯絡方式: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租賃合同終止協議篇3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乙方)

茲因甲方基於鄰居(其它所有權人)反對之原因,請求與乙方終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所籤,標的物坐落於______縣市______市鎮鄉區______裡(村)______鄰______路(街)______段______?______巷______弄______號樓樓頂或屋凸之空間之租賃契約。雙方同意除原租約中有關終止租約、權利擔保及管轄法院等條文仍有效外,餘悉依下列協議履行:

一、雙方於簽訂本協議書時起即終止原租賃關係。?

二、乙方應即將標的物上之基地臺設施拆除,並將標的物返還於甲方。

三、甲方應於終止租約時起______日內,返還押金——幣(下同)______元整及租金______元整,共計______元整予乙方。

四、原租約中若有其它優惠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手機兌換卷及回饋方案同意書)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拋棄。

五、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當事人各執壹份為憑。

甲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