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以下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1、勞動合同續訂書
2、勞動合同變更書
3、崗位協議書
4、培訓協議書
5、保密協議書
6、
第三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第三十三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提示:合同雙方應在瞭解本合同內容後,再決定是否簽名。一經簽訂,須嚴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須由本人簽名,不得代簽;甲方必須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名(蓋章)。
甲方(公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附件1:
勞動合同續訂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訂 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續訂為 期限合同(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期限為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甲方(公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作如下變更:
其他內容不變。
甲方(公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籤 約 須 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資訊真實、有效。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5、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並不得單方塗改。
6、本文字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7、如需諮詢,請撥打:12333或登陸
《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及省有關政策提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