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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勞動合同集合六篇

合同協議 閱讀(7.65K)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勞動合同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勞動合同集合六篇

公司勞動合同 篇1

(員工姓名)_______:

您(乙方)與本單位(甲方)於___年__月__日簽訂/續訂的______型別____ 期限的勞動合同,由於出現下列第____項情形,根據《_____公司勞動規章制度》第__條第__款的規定,決定從_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四)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工作,或經單位提出仍不改正。

(五)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八)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有關經濟補償和工作交接等事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已有的約定處理。因出現本通知書(一)至(六)項所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為____年,乙方在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______元人民幣。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通訊地址: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

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之後,____(方)因為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合同解除之日起,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二、雙方一致同意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三、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給乙方繳納的社保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為____元人民幣。

四、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五、其他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

公司勞動合同 篇3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式: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並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2年備查。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履行的流程並不複雜,每一步都充分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公司勞動合同 篇4

招聘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地 址:

聯絡人及通訊方式:

乙方全稱:

銀行帳號:

聯絡人及通訊方式:

甲方因企業發展需要,招聘企業人才,委託乙方提供相關人才資訊。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就服務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定義

本協議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用語具有下面含義:

本協議:甲、乙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書》,包括本協議主文、附件及各方一致同意列為本協議附件的其它相關檔案,以及各方對其進行的有效變更。

候選人:是指乙方按照本協議中《職位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搜尋尋訪,推薦給甲方的擬錄用人選。

受聘人員:經甲方面試認可,並與甲方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並上崗的候選人。

保證期:為中低端人選(經理級別以及經理級別以下)提供4個月保證期,從受聘人員到甲方單位報到之日起4個月(含節、假日);為高階人選(總監級別以及總監級別以上,包括總經理,集團總裁、副總裁,並且職位稅前年薪50W以上職位)提供6個月保證期,從受聘人選到甲方報到之日起6個月(含節、假日)。

第一年支付給受聘人員稅前薪酬總額:是指甲方與受聘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第一年應支付給受聘人員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業務提成、獎金、各項津貼和補貼、甲方為受聘人員代付的離職違約金、風險補償金、安家費或其他名義支付給受聘人員的報酬和費用的總和。

不可抗力: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並將對本協議一方或各方對本協議的履行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事件和情況。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意外事故。

第二條 甲方招聘崗位及委託期限

1、甲方招聘職位人才一人,參考年薪稅前 ,該職位的要求與薪資福利等見附件《職位說明書》。

2、本合約經雙方代表正式簽署後方可生效,合約自簽署之日起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雙方如均有意願可續簽。本合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如實提供真實有效營業執照影印件及本單位有關情況和招聘職位的相關詳細資訊,填寫《企業概況》,指定一名甲方工作人員專門負責相關事宜。

2、填寫《職位說明書》,向乙方詳細說明所招聘職位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任職資格、崗位許可權、合同期限、工作地點、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等,承諾該崗位候選人的勞動報酬範圍、福利待遇、支付方式與時間以及社會保險。確定未將任何人選排除在搜尋範圍之外,如對候選人搜尋範圍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職位說明書》中予以明確。《職位說明書》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服務期內,甲方不得再委託其他第三方提供本崗位人才資訊。如甲方同時委託其他第三方提供本崗位人才資訊服務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甲方所付款項不予退還。

4、認真稽核乙方提供的候選人材料,在收到候選人資訊之日起的七日內確定是否進行面試,並通知乙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私自與候選人接觸或對候選人展開調查。否則乙方有權放棄所有已承諾的義務。

5、與乙方確定面試人選及面試時間後,組織相關負責人進行面試、考核、溝通,若甲方還需要乙方跨省份前往陪同面試,甲方需承擔乙方一人的往返交通費和住宿費,乙方的其他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6、面試結束後,對有意向的候選人,經乙方同意,可以單獨與之保持聯絡與溝通,並在事後及時向乙方通報溝通情況。

7、甲方應在面試後七日內確定是否錄用候選人,並將面試意見和麵試結果告知乙方。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長決定時間的,應事先通知乙方。但甲方最遲應在面試後的十五日內做出相關決定。

8、確定聘用人選後,按國家規定與受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影印件存乙方一份用於備案。甲方不得與候選人私下籤訂勞動合同,否則乙方有權放棄所有已承諾的義務。

9、甲方不得利用候選人獲取候選人原工作單位的保密資訊或讓候選人違反其與原工作

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上規定的保密義務;因甲方利用候選人獲取原單位保密資訊而引起的任何後果由甲方獨自承擔,與乙方無關。

10、在服務期內,如乙方未能向甲方推薦候選人;或者乙方向甲方推薦三位候選人均不符合《職位說明書》要求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終止通知應以書面方式送達給乙方。

11、保證期內,及時與乙方溝通受聘人員的有關情況。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考察甲方實際的經營狀況,如發現與甲方自述不符,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甲方所付款項不予退還。

2、自收到甲方支付的預付款之日起,乙方展開搜尋工作,對候選人進行甄選,對候選人進行家庭與社會背景調查,教育及工作經歷調查,技能素質調查。並且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交擬舉薦的候選人的`評估報告(每一崗位的候選人評估報告最多不超過三份)。根據甲方反饋意見,乙方負責安排候選人與甲方面談具體事宜,同時全程提供協助及引導性服務。

3、乙方在不涉及個人隱私和其他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儘可能向甲方提供候選人的詳盡資料,以備甲方參考。乙方保證候選人評估報告所提供的資訊真實無誤。

4、若乙方舉薦的候選人不符合甲方要求或甲方不同意對乙方舉薦的候選人進行面試的,在服務期內乙方繼續舉薦新的候選人給甲方。

5、若乙方舉薦的受聘人員在甲方保證期內自行離職,乙方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的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後備人選。

6、參與甲方對候選人組織的面試活動。在甲方和候選人之間就薪資福利等問題進行斡旋,配合甲方與候選人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內容。

7、乙方依法開展資訊諮詢服務工作,不向除候選人外的其他第三方透露甲方資訊。

8、應甲方要求,需要乙方陪同候選人到甲方考察或陪同甲方赴異地對候選人進行面試,乙方應予以安排。

9、乙方推薦的候選人條件若與《職位說明書》中的任職資格有差異,但甲方同意面試並予以錄用,視為雙方對《職位說明書》的修改。

第五條 收費標準與付款方式

1、甲方按照第一年支付給受聘人員稅前薪酬總額的25% 的標準支付服務費給乙方。

2、服務費支付方式:

(1)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的三日內,甲方為合作的第一個職位根據參考年薪支付 總服務費的20%為預付款,預付款額計人民幣(大寫),小寫 元,預付款在第一個職位人選上崗時可衝抵服務費,第一個職位成功合作後,其他職位將不再收取預付款;

(2)對於第一次合作職位人選成功上崗,服務費分為三次支付,包括簽訂合同時候支付的大約總服務費20%的預付款,正式聘用候選人到崗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50%服務費(指根據候選人實際年薪×25%×70%-預付款),其餘30%在保證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保證期根據職位情況不同而定,如人選在保證期內離職,已收的20%預付款以及上崗後收取的50%服務費,總計70%的服務費款項將不予退款,同時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將會為已經離職的職位向甲方繼續推薦人選,待新上崗的人選通過保證期,再收取餘下30%的服務費,如甲方在人選保證期內離職後因為公司組織架構調整不再進行該職位的尋訪,已收的70%服務費將不予退還;對於第一次成功合作後,服務費分為二次支付,正式聘用人選到崗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70%服務費,其餘30%在保證其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保證期根據職位情況不同而定,如人選在保證期內離職,人選上崗後所支付的70%的服務費不予退款,同時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將會為已經離職的職位向甲方繼續推薦人選,待新上崗的人選通過保證期,再收取餘下30%的服務費,如甲方在人選保證期內離職後因為公司組織架構調整不再進行該職位的尋訪,已收的70%服務費將不予退還;如甲方逾期付款,則每天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3、預付款和服務費須匯入乙方帳號:22020122000008866,

開戶銀行:寧波銀行月湖支行

。因預付款和服務費未匯入乙方指定帳戶視為甲方未按時付款,由此發生的損失和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4、預付款退款條件及服務保障:

(1)如果乙方在合同簽訂後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內向甲方推薦候選人,甲方有權提出終止尋訪,乙方將在接到甲方的《終止委託通知書》後五個工作日內,100%退還已向甲方收取的該職位預付款。如乙方逾期還款,則每天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2)若乙方向甲方推薦的人選,由於各方面之原因,均未到甲方上崗的,乙方應繼續推薦;如甲方提出終止尋訪,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回該職位已收預付款的50%。如乙方逾期還款,則每天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3)本合約簽訂後,如果因為甲方自身公司架構調整、業務變化等任何原因而導致原委託職位的撤消,甲方提出終止尋訪,則預付款不退。

5.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均視為乙方已完成本協議規定的服務工作,甲方應當付清全部服務費:

(1)對於乙方所推薦的候選人的相關資料,甲方負有保密的義務。甲方若將乙方推薦的候選人轉介給其它第三方並由其它第三方聘用的,視為乙方已完成服務工作。

(2)出現本協議第七條第4款規定之情況,甲方應於聘用前10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並在聘用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乙方付清全部服務費;逾期按違約處理。如甲方拒絕提供或隱瞞支付給該候選人第一年稅前薪酬總額,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人民幣二十萬元作為服務費和違約損失。

(3)乙方推薦的候選人,甲方面試後因某種原因不能長期或專職聘用該候選人,而委託該候選人擔任兼職或其它短期服務,同樣視為乙方已完成服務工作。

(4)服務期內,甲方又委託本協議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成功招聘本協議約定的職位的,視為乙方完成本協議規定的服務工作。

(5)本協議簽訂後,甲方鼓動、引誘、勸說乙方推薦的候選人繞開乙方私下籤訂勞動合同或變更勞動合同的薪酬標準的,視為乙方已完成服務工作。

6、應甲方邀請,候選人到甲方考察,或乙方陪同甲方赴異地對候選人進行面試,候選人往返交通、餐飲、食宿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甲方應在考察和麵試時直接予以支付。

第六條 保證期

1、對於甲方聘用的人選,乙方提供有條件保證期。在保證期內,如發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為甲方免費推薦第二位候選人,保證期重新計算。此項服務的提供,需符合下列條件:

(1)甲方已根據本協議條款付清70%服務費;

(2)聘用的終止非因甲方未遵守與受聘人員之間的聘用合同條件或因甲方原因導致受聘人員辭職的;

(3)甲方在受聘人員解除、終止聘用起三日內已書面通知乙方,並要求提供協議規定之服務。

2、保證期內,乙方責任如下:

(1)甲方認為該受聘人員的工作無法適應《職位說明書》規定的崗位要求,解除或終

公司勞動合同 篇5

(編號: )

甲方(用人單位)

單 位 名 稱

性 質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郵 政 編 碼

乙方(勞動者)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 政 編 碼 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重慶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內型為 合同期;

2、本合同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曰止. 其中試用期90天。

第二條 工作崗位及內容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

2、 具體任職崗位的相關要求見甲方《崗位說明書》;

3.、完成公司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4、乙方自願接受甲方根據有關員工的升職、降職、調動等管理辦法結合甲方生產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等對乙方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進行的調整。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准,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第三條 工時制度

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甲方具體的崗位工時制度確定乙方工時制度。工作人員實行按工作量折算工作時間;

2、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改具體的崗位工時制度,乙方接受甲方工時安排。

第四條 勞動報酬

1、按甲乙雙方協商的工資和福利金額,以領取人民幣或打卡的形式支付給乙方;

2、乙方在婚假、喪假、探親假以及其他假期間的工資以及基本工資為基準, 按國家和甲方相應規章制度執行;

3、 因甲方的原因停產或使乙方待工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甲方應按上一個週期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崗位工資、計件工資、獎金以及各種津補貼、分紅)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甲方只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 其標準按甲方相應的規章制度執行或按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發放;

4、 需單獨計發加班費的,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以乙方基本工資為準(不含計件工資、各種福利補貼和獎金)。

第五條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1、甲方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單位實際,自主確定和修改工資構成形式、可對工資以及薪酬福利拿入績效考核獎懲制度,並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自願接受;

2、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甲方有權依據乙方工作崗位變動等結合甲方薪酬制度調整(包含提高和降低)乙方薪酬;也可根據乙方工作表現,決定是否對乙方額外發放其他獎勵。

第六條 福利待遇

1、甲乙雙方按國家和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如因乙方原因而發生的保險遲繳漏繳少繳責任,甲方不予承擔任何責任;

2、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3、其它福利待遇按甲方規章制度執行。

第七條 安全生產

1、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以及重慶市有關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2、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乙方有權拒絕接受有關安全的違章作業指令;

3、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八條 合同變更

1、甲乙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雙方各執一份;

2、甲乙雙方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重慶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解除或終止合同

1、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乙方應當首先按照甲方有關規定,在合同期內原則不得辭退,合同期內或合同期滿辭職的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辭職手續。乙方無正當理由堅持要辭職的,不計發當月工資及其補助和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修改規章制度。甲乙雙方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員工守則》、《崗位職責》、管理制度、績效考核辦法、勞動紀律、獎懲等規章制度。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向乙方公示,乙方若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給予乙方紀律處罰或經濟處罰,直至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可以隨時終止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適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返勞動紀律、操作規程或甲方建立的規章制度的;

[3] 、消極怠工、工作業績差、責任心不強、給公司經營管理帶來較大影響的;

[4]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 、依法追究刑責的;

[6] 、違返[保密制度]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

[7] 、乙方不服從甲方工作安排或不願調整工作崗位的;

[ 8]、未經書面允許在外兼職,或者工作時間幹私活;

[9] 、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收取或變相收取回扣或;

[10] 、侵佔、挪用、、毀損甲方財產;

[11] 、聚眾賭博、打架鬥毆、酗酒鬧事、盜竊、吸毒、賣淫、;

[12] 、塗改、偽造、偽造單據及證明;

[13] 、乙方如有朋友、親屬在甲方競爭的組織或機構任職的,乙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知曉甲方,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4]、乙方應認真遵守雙方的薪酬保密制度,在職期間除甲方相關部門人員清楚乙方的薪酬標準外,乙方不應向第三方洩露自身以及甲方的薪酬標準,如經發現並對甲方造成影響,經核實無誤後,甲方可直接解除本合同。

4、其它解除情形;

[1]、乙方患病或因公負傷,治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或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 工種崗位規定、 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企業因生產經營之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員工說明情況,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後,解除勞動合同;

[3]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組的;

[4] 、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5] 、企業停產、 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仍需裁員的;

[6]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6、 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肋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條 其他約定

1、勞動合同因乙方原因提前終止的、甲方應提供給乙方的各項福利、分紅、考核金額和各種獎金立即取消;

2、乙方應在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時,及時與甲方交接工作,移交資料,結清錢物(包括所經辦的客戶款項及物品等),交還所借用的物品,完結工作、物品後,持相關資料到人事部門辦理手續。

3、乙方不得將甲方的行政、財務、經營、技術檔案等資料擅自公開或出讓。在終止或解除合同後,應將所有有價票證、紙質檔案、電子文件、客戶資料及資訊資料交所在部門接收確認後歸檔;

4、財產、帳務、金錢未交接或隱瞞不交以及交接不清的,按侵佔單位財產處理;

5、有價資料未交,實際經濟損失無法計算的,根據給甲方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每日按100元至1000元之間賠償甲方損失;

6、合同或者重要保密檔案未交接的,實際經濟損失無法計算的,根據給甲方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壹萬元至五十萬元之間賠償甲方的損失;

7、一般檔案未交接的,實際經濟損失無法計算的,根據給甲方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壹萬元以內賠償甲方的損失。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甲方規章管理制度和雙方簽訂的有關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簽印: 年 月日

公司勞動合同 篇6

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最新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1種情形及支付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1種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