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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終止勞動合同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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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的推移,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4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終止勞動合同四篇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

我單位職工 等 壹 名同志(名單附後),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現報去備案。

單位名稱(章):青島浩潤通物流有限公司

20xx年 11 月 22 日

注:用人單位與職工因各種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均應填寫本報告書;本報告書一式四份,本單位、個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單位所在區(市)社會勞動保險辦公室各執一份。(其中,市內四區用人單位到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解聘備案確認。五市三區用人單位到所在區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解聘備案確認。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茲有本單位XX職工,性別X,年齡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因,根據《勞動法》規定,該職工自願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 XX年XX月XX日至 XX年XX月XX日,解除勞動合同時間為 XX年XX月XX日。

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手印:

(用人單位蓋章)

XX年XX月XX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現合同已經早已到期,須簽訂終止合同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20xx年 月 日起,終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檔案交接手續後支付乙經濟補償金人民幣 元,保險補償金 元(醫療、養老)。

3、甲方代收乙方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押金等,可以憑收款收據,到甲方財務室辦理退款手續。

4、 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可以到人社部門辦理社會靈活就業養老、醫療等保險;如果本單位下一步有新崗位需要招聘員工,同等條件下,憑此協議可優先錄用;乙方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本單位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甲方:(蓋章) 20xx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20xx年 月 日

注:此協議書一式兩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年 月 日 簽收時間:年 月 日

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