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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土地承包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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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村民委員會

養殖土地承包合同法

乙方:

監督方 人民政府

為加強農業用地管理,正確處理好農業結構內部調整與保護耕地的關係,促進規模化養殖業的健康發展,規範畜禽養殖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220號)及省國土資源廳、畜牧獸醫局《關於規範畜禽養殖用地管理的意見》(魯國土資發[2017]61號)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 承包土地的位置及面積

乙方因建存欄400頭的生豬養豬場,需使用甲方位於本村西北耕地土地3201平方米(詳見附圖)。地上附著物由雙方自行解決。

二、土地承包費用及支付方式

1、本承包地的承包費標準為每年600元/畝,土地承包費總額共計大寫人民幣貳萬貳仟八百元整(小寫22800.00元)。

2、土地承包費支付方式:為合同簽訂後60日內一次付清全部承包費。 經營使用期間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按時兌現承包費用,否則,逾期一天,乙方應按應付費用總額的3%向甲方繳納滯納金。

三、土地承包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10年,自2017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

四、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1、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農村土地;2、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護土地;3、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破壞農業資源的行為;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權利義務: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乙方的權利:l、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2、經甲方和原批准機關同意,允

許乙方在承包期內將土地使用權部分或全部轉包、轉讓,轉包戶必須承擔原乙方承擔的義務;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不得修建磚、石、混凝土等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硬化地面;2、保護和合理使用土地,不得破壞土地的耕作層,不得給該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3、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要同時遵守《森林法》等有關規定,並必須對承包土地上的水利設施、界樁等附屬物進行認真保護,按甲方要求管理使用,不得毀壞和擅自處理;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違約責任

1、承包期內甲方不得隨意改變乙方的土地經營權,如有違反,應承擔相應的經濟、民事、法律責任。

2、乙方如不按時履行對國家和集體應盡的義務,應按《農民承包土地承擔稅費與勞務合同》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10000元。乙方如拒不履行義務,甲方除請求有關部門處理外,有權收回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3、乙方如棄耕、荒蕪所承包的土地,除應履行對國家、集體的一切義務外,甲方有權收回土地。未經甲方和原批准機關同意,乙方如擅自轉讓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佈轉讓關係無效,並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毀壞承包地上的公共設施,應按價賠償。

六、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雙方法人代表變動而變更,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併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

害嚴重毀壞該土地,造成合同無法履行除外。

(二)、乙方使用年限屆滿,須自行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將該土地恢復到原耕作條件。如乙方需繼續使用該土地,應在期滿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申請,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併到有關部門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三)、土地採取入股方式的承包,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審查乙方資信經營能力,如乙方經營破產,甲方土地不能作為清償資產。

(四)、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使用土地,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和要求使用土地,出現破壞土地的耕作層、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既不申請續期,又不進行復墾等情形的,甲方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七、本協議於2017年8月26日在村委辦公室簽訂,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方存一份,乙方存一份,批准機關存一份,國土資源局存一份。

八、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縣、鄉鎮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和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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