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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養殖承包合同

合同協議 閱讀(2.04W)

訂立合同雙方:

土地養殖承包合同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戶主 以下簡稱乙方

以上甲方經村兩委會研究決定,並經村民代表、黨員會議通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承包土地用途、面積、養殖業

面積:甲方將地位於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二、承包期限及承包費繳納時間

承包期限共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承包費於合同簽訂之日起於每年的 月 日前交清下一年土地承包費。

三、甲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該承包土地搞養殖業,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轉讓第三人,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地上建築物歸乙方所有,土地歸甲方所有,並甲方有權對外另行承包。如遇到修路,興辦公益事業專案建設,國家與政府徵用土地時,可隨徵隨用,乙方不得

進行任何干涉,甲方有權將土地隨時收回,並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的權利義務

乙方有權依法搞好養殖業,不違法經營,不得栽種樹木、糧油作物,水電等費用乙方自行承擔,如遇到徵用土地,地上附著物、建築物補償費歸乙方所有,土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

五、甲乙雙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並賠償違約金2萬元。

六、甲方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合同。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馮格莊街道辦事處經管站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土地養殖承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依據德州市推進畜牧發展檔案,為完善土地承包政策,發展農村經濟,搞好產業結構調整,經村委會及全體村民同意,甲乙雙方自願達成以下協議,訂立土地畜牧養殖合同,以規範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承包地座落於村 ,北至 ,南至 ,東至 ,西至 ,東西長 米,南北寬 米,合計 畝。

二、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限 年

三、承包方式:公開承包,交款方式:現金,一次性付清。

四、承包期滿,乙方如繼續養殖,可用其它土地調換,如乙方不需再用,10日以內將地上附著物清理乾淨,每違約一天,需交違約金 元。

五、本合同不因甲方法人代表變更而變更,在承包期間對每屆村委會均有法律效力。

六、承包用途:建養殖小區,養殖規模及設計應與申請書和附圖紙相吻合,承包期內如有轉讓或經營其他專案必須經村委會同意方可實施。

七、本合同雙方簽訂後,受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履行不得違約。

八、本合同一式五份,雙方各持一份,鎮法律服務所、畜牧局、土管局各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見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土地養殖承包合同 [篇3]

合同簡稱:甲方:

乙方:

為了發展多種經營,提高經濟效益,改善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因甲方需養殖水產面積約65畝,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特訂以下合同。

一、租賃良田時間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賃良田面積 畝,租賃費每年每畝 元,計 元。

三、付款方式:合同簽定後,先付一年租金,以後每年 月底付清。

四、違約責任:如甲方違約,全部租金不能返回,承包田按原狀歸還乙方;如乙方違約,所有租金歸還甲方,並賠償甲方的養水產成本費用及改田損失費。

五、甲方承包期滿後,需繼續承包,在同等條件下,甲方優先承包,乙方田租不能超過原田租的50%。

六、本合同簽訂蓋章後生效,待租賃期到期時同時失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土地養殖承包合同 [篇4]

甲方: 村民委員會

乙方:

監督方 人民政府

為加強農業用地管理,正確處理好農業結構內部調整與保護耕地的關係,促進規模化養殖業的健康發展,規範畜禽養殖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220號)及省國土資源廳、畜牧獸醫局《關於規範畜禽養殖用地管理的意見》(魯國土資發[2017]61號)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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