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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租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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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

集體土地租借合同

1、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2、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 法規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充分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提高農業生產效益,建設新農村,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土地租賃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三條 流轉位置、面積、土地用途及流轉期限

1、流轉位置、範圍、面積:甲方同意將在 鄉(鎮)

村 組承包經營的土地 畝的經營權流轉給乙方經營(其中:耕地 畝,林地(山地) 畝、水面 畝)。具體面積和範圍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載明面積為準;如經甲、乙雙方實地測繪,實地測繪與承包經營權證載明面積不符,則以實地測繪面積為準。

2、流轉用途:

3、流轉期限:

第四條 土地流轉方式 價款

一、土地流轉方式:租賃。

二、土地流轉價款:

經雙方協商,採取以下第 種價款計算方式執行。

價款計算方式1:合同簽訂後第一年,按每畝 元/年的標準計算,之後每 年遞增一次,遞增率為 %。

價款計算方式2:按每年每畝 公斤 (某種實物)的標準摺合人民幣計算,其價格以當年國家掛牌收購價計算,如無國家掛牌價,則按當年當地市場價折算。

三、土地流轉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為:

土地流轉租金支付採用人民幣直接支付或摺合人民幣支付的方式,由甲方委託代理人收

取並分配租金,支付時間經過甲乙雙方商定為 。

四、出租土地的交付時間及要求:甲方在簽訂合同並收取第一年土地租金之日起 日內,將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交乙方使用。乙方在流轉土地合同到期之日後 日內,將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無償移交給甲方。

第五條 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和義務:

(1)有權監督乙方按規劃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違反合同約定使用土地的行為;

(2)甲方享有按時向乙方收取土地租金的權利;

(3)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若該土地在流轉期間被依法徵用、佔有的,甲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土地使用補償;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乙方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約定用途,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地力造成永久性損害。保證在合同期屆滿後,土地仍能正常使用;

(3)按期向甲方支付約定的土地租金和相關款項;

(4)土地流轉期間,乙方如將土地再流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需經甲方同意,並另籤流轉合同;

(5)合同期滿後,乙方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乙方如需繼續流轉,合同到期前六個月,應及時向甲方協商繼續流轉事項,並重新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合同期滿,乙方投資的固定資產和基礎設施除取得合法的產權手續外,應按來修去丟的原則,無償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不需要這些設施,乙方在三個月內清理完畢;如乙方繼續流轉,在與國家政策不相牴觸的前提下,同等條件,乙方享有優先流轉經營權;

(6)乙方生產經營必須符合環保相關規定;

(7)若該土地在流轉期間被依法徵用、佔有的,其徵收範圍內的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以非法定原因不得解除為原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2、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國家徵收土地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6、甲方個人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或以其他形式使用或佔用流轉給乙方土地的,乙方有權追究甲方個人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必須承擔賠償相對方損失的責任;

2、甲、乙雙方簽訂正式合同後,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如期進場,造成土地閒置、荒蕪達3個月,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因乙方原因,逾期3個月未進場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承擔未及時繳納租金的違約責任;

3、乙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4、合同期內,乙方不按時交納土地租金超過兩個月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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