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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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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湖市支行(以下簡稱甲方)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合同

抵 押 人:黃兆純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因貸款需要,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抵押的地塊位於洪湖市新堤辦桑田街三巷五號土地總面積146.48平方米,其東鄰張大紅,南鄰小路,西鄰小路,北鄰小路。

第二條 抵押土地於2017年2月16日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土地證號為:洪湖國用(2017)第2351號。

第三條 經評估,該宗土地使用權單價為 元/平方米,總價為人民幣 萬元,按 %的抵押率,該宗地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數額為人民幣 元,貸款限期為 年。

第四條 抵押期間,抵押的土地由乙方負責管理、經營,乙方應維護好抵押土地,不得出現人為毀損。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屆滿,乙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償還貸款本息,甲方應將《土地他項權利證書》及時歸還給乙方。的氏押期滿,乙方因故不能及時歸還貸款,應與甲方協商解決,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及時辦理抵押續期手期。

第六條 抵押期滿,乙方不能覆行債務或者在抵押期間內宣告解散、破產的,甲方有權依法處置抵押土地、處分所得,甲方有優先受償權。

第七條 乙方因隱瞞抵押物的共有、爭議、查封、扣押或己設定抵押登記等情況所產生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發生變化必須徵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條 抵押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合同法》處理。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人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章)

法人代表:

乙方: (章)

法人代表:

2011年元月12日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合同 [篇2]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抵押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位於 ,地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 ]字第 號,土地面積 平方米,抵押面積 平方米,土地規劃用途為 用地 ,土地使用權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經土地價格評估,甲方土地使用權價格: 元/平方米,評估用途:土地使用權抵押,評估使用年期 年。

甲方使用土地上的房屋建築總面積為 平方米,產權證號為 字第 號,為 結構,經評估房屋價格為 元。

甲方土地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

乙雙方確認。

第二條:甲方同意以上述土地使用權作抵押物,抵押價值以土地使用權總地價的 %,作價 萬元,為最高額抵押,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淨收入為準。抵押期限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債務本金、利息、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違約金以及甲、乙雙方應繳納的有關稅費。

第四條:抵押物的佔管:

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甲方佔管。甲方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的責任。乙方有權檢查抵押物的管理情況。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對抵押物做出饋贈、轉讓、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乙方書面同意轉讓、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

3、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甲方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通知乙方,甲方由此所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等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第五條:抵押物的處分:

本宗地土地使用權若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抵押期滿,

甲方不能履行債務,乙方佔有或處分土地使用權時,處分土地使用

權所得價款,雙方一致同意首先向政府交納該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收益)或租金以及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雙方同意處分抵押物方式為: 。

第六條:違約責任及處理方式:

1、甲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乙方可以提前收回抵押貸款,並按有關規定處理罰息。

2、甲方擅自將抵押物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時,其行為無效。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並可要求抵押人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3、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乙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處分抵押財產所得,乙方有優先受償權。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地產過戶登記。

4、甲方因隱瞞抵押物的共有、爭議、查封、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所產生的後果,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5、由甲方佔管的抵押物發生毀損,導致土地價值減少甚至破壞,乙方可要求甲方恢復土地的原價值或賠償損失,或減少擔保金額。

6、抵押物的受贈人、繼承人拒絕償還貸款本息的,乙方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7、抵押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按《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甲方必須在本合同簽訂後15日內到大豐市國土資源局申辦抵押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檔案,交抵押權人,否則,其抵押行為無效。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登記、評估、鑑定、公證等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所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大豐市土地交易服務中心留檔一份。 第十一條: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大豐市簽訂。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 代表人/代理人 乙方 代表人/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xx市土地交易服務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