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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勞動合同範文彙編十篇

合同協議 閱讀(6.32K)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勞動合同範文彙編十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用工單位)名稱:____

性質:____

地址:____

電話: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

性別:____

年齡:____

籍貫:____

現住址:____

乙方屬性:(在□打上√號)

原固定工 □

合同制工 □

臨時工 □

身份證號碼:____

×勞合 號 單位勞同書 號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按照用工有關規定考核後,同意招、聘、僱 為本公司員工。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 ,同意簽訂本合同,並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一、工作任務及工種: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承擔 工作任務,為 工種,因生產情況變化,甲方有權調整乙方崗位工種,如乙方認為難於適應調整的崗位、工種、可申請離職。

二、合同期和試用(熟練)期:

合同期從一九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試用(熟練)期滿,甲方應及時對乙方進行考核,合格者定級定薪,不合格可延期或辭退(延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如過期不考核,視為合格,履行合同。合同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合同。

三、勞動時間、報酬、保險、福利和政治待遇:

1.勞動時間:每週實行 日工作制,每日為 小時制,每月預計加班 小時,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

2.勞動報酬:

(1)按規定甲方結匯後的職工工資部分,由甲方依照政府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實行,根據乙方的崗位、責任、技術水平、工作(業務)性質,暫定為每日工資 元×25.5=月工資 元。晉級加薪每年的月工資增 元至 元不等。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具體辦法可在本合同雙方約訂欄中約定,甲方因故停工連續 天以上,或月累計 天以上,每天發給乙方 元作為基本生活費。甲方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每月 日為發薪日,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生意安拖欠工資的 %賠償乙方損失。

(2)獎金:應按單位的經濟效益和乙方的勞動貢獻定,一般每月 元至 元;年終獎金每年視效益另定。

(3)加班工資:法定節日為 %。公休假日和平時為 %。從事夜間(22時至次日6時)工作的,每班發給 元作為夜餐津貼。

3.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①甲方必須按規定為乙方辦理退休養老保險、待業保險和工傷保險,按規定繳納保險金(臨時工的社會保險每月自付 元,先由甲方支付,後在其當月工資中扣除;臨時工不享受待業保險待遇,在未實行工傷保險前及甲方沒有為乙方辦理工傷保險時,乙方在合同期間因工傷、殘、亡的,按現行規定、辦法執行);②乙方在合同期患疾病或合同期滿但在治療期內的,甲方應根據其工齡或累計投保工齡發給一定比例的工資:根據其工齡或累計投保工齡發給一定比例的工資: 年以下的 %, 年至 年為 %, 年至 年為 %; 年的以上為 %,其醫藥費報銷 %,或每月發給乙方 元包乾使用。需住院治療的應經公司批准,其住院的醫藥費應實報實銷。③乙方為已婚女工的,產假期間甲方發給100%的月工資及生活補貼和全勤獎。④在合同期內,乙方服務每滿一年,甲方應根據有關規定每年為其安排探親假一次,共 天,夫妻生活在一地,與父母異地的,每滿四年為其安排探親假一次,共 天。臨時工在甲方工作滿一年以上再續簽合同的可安排探親假,其探親假為 天;滿一年以上的,每年探親假為 天,在批准探親期間,均發給月工資及各種補貼(不影響年終獎);路費按規定報銷或實行包乾制。⑤法定節日及遇乙方婚、喪假期,甲方必須將乙方按規定所休假天數視為有薪假期;如超過幾天數經批准可作事假處理,否則,按曠工處理。

4.政治待遇:乙方在合同期間,有權參加員工大會和經選舉的員工代表大會,參加政治活動、技術文化學習、評選先進、晉級提拔及申請參加工會、黨、團組織。在不影響生產(工作)的情況下,甲方應允許乙方參加上述組織的活動。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生產廠地和生產工具,乙方個人專用工具應妥善保管,丟失應按使用年限折舊賠償。

2.甲方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乙方崗位工作需要發給勞動保護用品:____丟失不補;保健食品(費):____。

3.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電費由乙方自付。如房租按商品化標準收取的,甲方應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為 元;如乙方自行解決住房的,甲方應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為 元;4.膳食:甲方自辦食堂的,按飯菜成本收費;不辦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費由甲方支付。甲方給乙方膳食補貼每月 元。

五、勞動紀律:

乙方在合同期必須遵守如下紀律;1.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2.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3.愛護單位財產,不得無故損壞,不得貪汙、盜竊單位財物;4.上班工作時間,不得做私事,不得看無關書報;5.保質保量(合理的)完成當班、當月任務,不得投機取巧;6.聽從指揮,服從調配,不得打、罵、吵鬧,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7.有事要請示報告,不得擅自主張。

 六、合同的解除及其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雙方一致同意的;②符合本合同本條下述第3項和第5項規定的;③乙方試用期滿,不符合錄用條件或本人不願意供職的;④乙方患病(不含職業病)或非因工負傷,經治療不能復工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⑤甲方瀕臨破產處於法定重整(整頓)期間需要裁減人員的;⑥甲方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主管部門確認無法調劑的富餘人員; 勞動合同 篇2

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勞動者姓名: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緊急聯絡人: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合同制職工,並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______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___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一)工作內容: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二)工作時間:乙方實行以下第______種工時制。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小時,每週不超過_____小時。

2、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全體職工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小時。

4、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_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______元。

(二)乙方月工資為______元。

(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四)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又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卹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由於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______%。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牴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鑑證機關存檔____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眼鏡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絡方式:急狀態聯絡方式: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及運城市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概況

1、乙方確認已經瞭解並願意遵守甲方的現行的各種規章制度、管理辦法。該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確保如實告知了甲方自身的各種情況,如有欺瞞則甲方可隨時解除此合同,且甲方不必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負責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公司產品營銷及管理等工作。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具體要求雙方另行簽訂協議。

3、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工作。

4、因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四、勞動報酬

1、雙方約定乙方月合同工資標準(稅前)為基本工資加抽成獎金。

2、乙方薪酬福利標準、薪資結構及計發辦法以甲方檔案為準。

3、乙方若無相關工作經驗及技能知識,甲方給予相關培訓,培訓期間暫無工資,若乙方持續在甲方做滿兩個月,甲方補發乙方學員期間的工資,學員期底薪為_________元,滿勤為_______元。

4、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或對乙方崗位調整時,乙方工資按新的制度和調整後的崗位工資標準執行。

五、社會保險

甲方委託母公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按國家和福州市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乙方的要求,為乙方繳納社保。乙方要求以甲方員工名義在福州市參加社保的,屬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資中代為扣繳;乙方要求自行解決或放棄社保的,甲方不再承擔相關費用,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勞動紀律及考核

1、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訂的規定(章)制度和《員工手冊》(含甲方母公司集團釋出的與甲方有關的規章制度,下同)。甲方的各項制度內容一旦公示後(含在公司OA協同管理平臺公示),視作乙方明確該制度內容並承認其生效。

2、甲方根據銷售政策及相關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考核或處置,乙方對甲方的考核或處置決定不認可的,須在知曉該決定後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甲方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訴,逾期不提出申訴意見者,視同為確認該考核或處置決定。

七、工作時間及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B種工時制。

A、標準工時制;B、不定時工作制。

2、乙方參加各種教育培訓、工作會議時,應嚴格遵守考勤要求,如有違規,按照甲方《考勤與休假管理制度》、《獎懲管理制度》、《回司培訓管理辦法》及其它相關制度執行。

3、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權對乙方的工作班次和休息日進行合理調整和安排。

4、甲方安排乙方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節假日進行休假。

八、保密要求

1、乙方承諾對甲方產品、業務或與業務有關的技術祕密、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包括有關客戶及合同、銷售政策、產品價格等),除非獲甲方書面授權,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給甲方以外或甲方內部無關的人員,也不得將任何資訊用於自營或為第三方經營與甲方有競爭的事務。

2、乙方因工作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甲方資訊的檔案、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帶、磁碟、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而無論這些資訊有無商業的價值。乙方承

諾離職前的15天內,或甲方提出請求時,全部返還給甲方。

3、乙方違反保密義務的,即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勞動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任何補償。乙方違反保密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其賠償並保留向其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權利。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予以經濟補償,其它相關解除合同規定,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乙方如出現下列情形的,將被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A、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指定的工作內容、工作指標及工作任務,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B、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個人簡歷、離職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

C、乙方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他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宣告的;應聘前曾受到其他單位記過、留廠檢視、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宣告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行政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宣告的;

D、乙方自到崗之日起三十天內,如無特殊原因,未能向甲方提供辦理錄用手續必需的有效材料(包括離職證明、人事資料表、相關畢業證書影印件等)。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經濟損失或在社會公眾中損害公司形象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的。

十、勞動合同的變更、續簽、終止

1、合同期滿前30天,雙方要求續簽合同,須書面通知對方(按甲方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執行),如未書面通知,則視為不續簽合同,合同到期即終止,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2、合同要變更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書面要求後15日內做出書面答覆。未按時答覆的視作同意。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經過考核確認,乙方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上述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因甲方分立、合資、合併、兼併、轉(改)制、跨地區搬遷、經營模式轉變、組織結構調整、甲方轉產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致使本合同所確定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

勞動合同 篇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5次會議通過法釋〔20xx〕14號)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勞動法》,和《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第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四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五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勞動合同法全文。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八條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併作出裁決。

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條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併的,合併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併後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後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後,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後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第十二條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

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相比看男方婚育證明格式。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後,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

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xx〕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0xx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補充解釋如下: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第二條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係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七條下列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第八條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療費用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第十條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第十一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

第十二條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

第十三條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十八條本解釋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佈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合同法及司法解釋。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

勞動合同 篇5

我們知道在新加入一家公司的時候,一般是要同該公司簽訂一份書面勞動合同的。那麼這個勞動合同究竟有什麼用處呢?如果不籤的話,對勞動者來講有什麼不利的地方?請大家閱讀下文了解。

從表面看,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憑證,它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合同這一法律形式聯絡在一起,形成勞動關係,並通過勞動合同的內容規範和約束雙方當事人的勞動行為,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似乎勞動合同的作用就是確立勞動關係,規範勞動行為。但實際上,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勞動法律制度,它的作用還有更深層次的涵義,主要有:

(1)勞動合同是企業勞動管理的有效手段。生產管理的日趨現代化,標誌著以生產力為決定因素的社會發展和進步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勞動合同不僅搞活了企業的用工制度,而且是企業實現勞動力管理由行政方式轉為法制方式,從而步入現代化管理的有效手段。一方面,現代化的勞動管理,要求企業經營者的業務技術水平必須與技術發展相適應,勞動力的技術素質必須與生產技術結構相適應,勞動力的智力構成必須與社會化大生產及經濟聯合相適應,這就要求企業對勞動力要合理使用。用勞動合同的形式確立勞動關係,使企業的勞動用工有了自主權,企業就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狀況和技術水平吸收勞動力和安排勞動力的組合。勞動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文化素質、技術條件和業務能力選擇勞動崗位,從而實現企業內部勞動力、技術結構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標誌是產權明晰,責、權、利統一。由於勞動合同規定了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責、權、利,把勞動者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和獲得政治榮譽,以及工資報酬、保險福利待遇等,都明確約定下來,這樣,勞動者的勞動和自身的利益緊密聯絡在一起,使勞動者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利益在勞動合同法律形式的保障下得到了加強,從而能夠增強勞動者的責任感,加強組織紀律性,自覺服從管理,遵守規章制度,造成企業內部良好的生產工作秩序。勞動合同確定了勞動者的具體工作任務和在生產上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使企業勞動過程實現了目標管理。這樣,就能夠極大的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勞動生產率。

(2)勞動合同是市場調節勞動力的重要方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勞動力的供求、使用,必然要通過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來支配,而市場對勞動力的調節,只能採用勞動合同的方式進行。這是由勞動合同的特徵決定的。一方面,勞動合同有期限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所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使勞動關係建立在可以靈活選擇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如果當事人雙方都需要,可以續訂合同。對於難以確定時間的階段性勞動,還可以選擇訂立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而訂立的,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還可以依據法律法規或合同的約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而使勞動關係始終處在一個動態和優化的機制下,充分發揮其調節勞動力供求的作用。

(3)勞動合同是實現勞動力合理流動的重要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求勞動力的使用既要相對穩定,又能合理流動。馬克思曾經指出,現代工業通過機器、化學過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職能和勞動過程的社會

結合不斷地隨著生產的技術基礎發生變革。這樣,它也同樣的不斷地使社會內部的分工發生革命,不斷地把大量資本和大批工人從一個生產部門投到另一個生產部門。因此,大工業的本性決定了勞動的變換,職能的變動和工人的.全面流動性。馬克思的這一論述,揭示了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勞動力流動的必然性。勞動用工形式只有能夠充分體現對勞動力使用實現穩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社會調節,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勞動合同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固定的和不固定的,可以是長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長期合同可以保持勞動力在用人單位相對穩定,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的適時變更、解除,又能滿足和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

(4)勞動合同是國家巨集觀調控勞動力的有力工具。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勞動力的配置是通過計劃由行政命令實現的,是一種微觀的調控方式。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後,國家不再以計劃方式向企業下達用工指標,而是由市場配置勞動力資源,這就是由企業根據生產和工作實際,自主決定用工,用多少人,什麼時候招收,都由企業作主。而這種由企業自主決定用工後,國家自然就會通過市場機制來調控勞動力,市場調控勞動力必然要通過勞動合同來實現。勞動合同的特徵決定了它能適應市場供求、價格、競爭三個要素對勞動力調控的作用,所以說,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取代計劃方式成為國家對勞動力實施巨集觀調控的有力工具。

(5)勞動合同是公民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勞動權是公民生存的權利。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實現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我國憲法、勞動法從各個方面對公民勞動權利給予了保障。但是,在企業內部,勞動合同則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法律形式,它可以把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客觀勞動權變為勞動者的主觀勞動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後,就意味著勞動權的實現。這不僅使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獲得了有保障的工作。更主要的是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可以經過平等協商來確立自己的各項勞動權利,比如,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勞動報酬等。同時,勞動合同還在一定條件下保障勞動者不被用人單位隨意辭退,而勞動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重新選擇用人單位的權利。

(6)勞動合同是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不協調的必然表現,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權利和義務問題上利益衝突的反映。在企業內部,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又有各自的利益,並且會在勞動過程中表現出來。在過去固定工制度下,企業勞動管理採用行政方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不清楚,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很難分辨,常常被行政管理關係所掩蓋,不利於解決雙方發生的爭議。用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都在勞動合同中作出了明確約定,勞動合同一旦訂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這就能夠有力的約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行為,防止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即使發生了勞動爭議,勞動合同又可以成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違反合同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這也有利於及時、公正的解決爭議。

勞動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上述六個方面,當然它的作用遠遠不止這一點。不管是對勞動者來講,還是對用人單位來說,簽訂一份書面勞動合同對自身利益都是一份保障,同時也避免了日後產生糾紛時無據可依。更多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識,請你諮詢線上律師瞭解。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所在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聯絡電話:

性別: 身份證號碼:

文化程度: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丙方) 。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根據用工單位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 標準 工時制度。

派遣員工的休息、休假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及丙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四、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按時足額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台州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1-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期滿後,有以上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其中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 -3-

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由於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一方受損害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經有關部門裁定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丙方的規章制度,乙方在派遣期間或離職後,若因個人責任給丙方造成經濟損失,乙方要承擔一切後果。乙方可與丙方就具體經濟責任訂立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台州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台州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7

一、改簽範圍和條件

工作表現好,身體健康的在崗勞務派遣人員(限公司引進的專科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屬改簽直接用工的範圍。

(一)連續與**公司簽訂兩次勞務派遣合同,期滿的(時間統計至20xx年12月31日);

(二)在技術員以上管理崗位工作的(以聘任時間為準);

(三)連續4年考核結果均“優秀”的;

(四)獲得集團公司年度首席管理者、首席業務能手、首席員工、總經理特別獎或連續三年獲得集團公司年度優秀管理者、優秀業務能手、優秀員工的;

(五)獲得**市及以上個人榮譽稱號(勞模、標兵、五一獎章等)的;

(六)參加**職工技能競賽,個人獲得大工種前三名(錄取名次五名以上)、小工種前兩名或連續三年獲取名次的;

(七)參加集團公司技術比武,個人連續三年獲得第一名的。

(八)取得技師或高階技師職業資格的。

二、辦理程式

(一)個人申請。個人持獲獎證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聘任檔案、近期免冠照片(一寸一張)等到基層單位勞資部門報名。

(二)基層單位初審。基層單位依照申報條件進行初審;審查合格的填寫《錄用職工花名冊》,在規定時間將申報人員“花名冊”、“證書(證件)原件及影印件各1份”等一併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開發管理部。報送材料須1人1檔,並在檔案袋封面註明個人基本資訊及內裝材料(用A4紙列印,仿宋3號字型)

(三)集團公司審定。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開發管理部對各基層單位上報人員進行彙總、稽核,報集團公司領導辦公會稽核通過,並在集團公司進行為期五天的公示。

(四)簽訂勞動合同。經公示無異議後,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開發管理部填寫《錄用職工審批表》,並按規定簽訂直接用工勞動合同。

三、有關事項及要求

(一)各單位務於**日前將申報人員材料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開發管理。

(二)從勞務派遣工中吸收直接用工工作關係隊伍穩定,敏感性強,各單位要及時傳遞資訊,正確引導,精心組織,嚴格把關,穩妥實施。

(三)所有的影印件均需用A4紙影印。

(四)本規定於20xx年 月 日起生效;

(五)未盡事宜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開發管理部負責解釋。

勞動合同 篇8

高新區(包括高新西區)報建流程 一:建設地點在高新區(包括高新西區)的建設工程合同備案:

1、市政工程合同備案8樓 規劃建設局城建處視窗辦理;建築工程合同備案在3樓視窗辦理。

2、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原件各5份)、法定代表人授權簽訂合同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原件1份)。

3、填寫《合同備案辦理登記表》、《民工工資支付行為日常監督小組》一覽表,如不使用勞務企業,需填寫不使用勞務企業《承諾書》。《合同備案登記表》只需要在規劃局城建處填寫登記,《民工工資支付行為日常監督監督小組》一覽表和不適用勞務企業《承諾書》。

4、高新區的專案需先辦理總承包企業施工合同備案,招標人方可憑備案合同辦理該標段工程的中標備案收訖。

二:建設地點在高新區(含高新西區)的建設工程質檢備案:

1、在高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領取《質量監督備案表》,加蓋建設單位企業鮮章;

2、提供加蓋建設單位鮮章的《見證取樣授權書》

3、提供該專案標段的《中標備案收訖通知書》(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的)

4、如是建築工程還需提供《氡氣檢測報告》

5、提供該專案標段的《成都市市政基礎工程施工圖審查合格書》、《成都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報告》

6、資料齊全,在高新區管委會3樓政務中心施工許可視窗,當天辦理。

三:建設地點在高新區(含高新西區)的建設工程安檢備案:

1、在高新區管委會3樓安監站視窗領取《成都市高新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備案表》、《成都市高新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件現場勘驗表》、《成都市高新區建設專案安全生產責任書》一式4份,加蓋鮮章;

2、專案經理證、專案經理安全生產考核證(原件)

3、安全工程師、安全員安全生產考核證(原件)

4、安全工程師、安全員任命書(原件)

5、該專案標段的《中標備案收訖通知書》

6、該專案標段的實時性《施工組織設計》(包含施工組織平面)

7、總承包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驗原件收復印件)

8、資料齊全,在高新區管委會3樓政務中心安監站視窗辦理,待審查現場通過,發放帶有安檢編號的《成都市高新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備案表》。

四:建設地點在高新區(含高新西區)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辦理:

1、在高新區管委會3樓施工許可證視窗領取《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單位用地許可證

3、建設單位規劃許可證

4、報建費繳費憑證

5、中標通知書及招標備案收訖憑證

6、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

7、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8、建設單位資信證明

9、高新區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增收資料(包括《農民工工資委託代發協議》、《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立證明》、《勞務企業信用評價登記表》、《勞務企業專案管理人員信用評價登記表》、《工程保證擔保函(正本)》、《工程保證擔保合同(正本)》)

10、民工工資支付保證書監管協議、擔保書或保函 (民工工資擔保由高新區政府指定的 擔保協會 聯合擔保)

11、建設單位預付工程款的銀行進賬單影印件

12、已通過安監站稽核的安全生產條件現場勘驗表 影印件 五:成都市建設領域市場主體啟用信用系統的辦理

在辦理專案實名信用管理登記前,相關主體單位須完成企業信用登記,企業資訊錄入民工權益保障網路平臺。

1、成都市建設工程專案實名信用管理登記表一份(需列印生成並加蓋本企業鮮章)。

2、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提交: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在建工程專案需提交)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

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交:中標通知書、安監備案表、施工許可證(在建工程專案需提交)影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各一

份。

勞務企業提交: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一份,實名登記表加蓋總承包企業鮮章。

如專案主體單位能同時到場辦理,需提交:登記表(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勞務企業各一份)、中標通知書一份、施工許可證(在建工程專案需提交)影印件一份,各方主體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一份。

3、開立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資料(如需當日在建設管理部門受理視窗開立工資專戶):

①營業執照正、副本(需年檢合格)影印件各一份;

②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正、副本(需年檢合格)影印件各一份; ③地稅及國稅登記證正、副本影印件各一份 ;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如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辦理需出具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委託書一份,授權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⑤基本戶開戶許可證影印件一份;

⑥單位介紹信一份。

六:實名信用管理的辦理(專戶的開立和代發協議辦理流程)

施工(總)承包企業必須提前到市建委三樓視窗辦理主體卡,取得“成都市建

築農民工權益保障網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權益保障網路平臺()(公司版)使用者名稱和初始密碼。

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請登入“權益保障平臺”()最新資料區下載《成都市建設工程專案實名信用管理登記表》。

2、請攜帶列印生成的登記表(表格電子版需同時提交)及工程專案中標通知書、中標備案表、安監備案表、(在建工程另需提供施工許可證)影印件各一份,提交專案所在地建設局建管科(辦),五城區專案請直接到市建委三樓“實名信用管理視窗”辦理。

3、視窗受理後,當場發放“成都市建設領域實行實名信用管理通知書”及“實名管理專案卡”,並對企業經辦(信用管理)人員進行系統操作培訓。

4、企業經辦人員憑通知書的登入名及初始密碼登入“權益保障網路平臺”(專案版)補充錄入專案相關資訊後,網路列印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成都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辦理申請表》(一份)、《成都市建設領域工程專案賬戶管理協議》(二份)及《成都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委託代發協議》(三份),加蓋企業鮮章後,到專戶銀行開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並獲取具有全市統一編碼的《成都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立通知書》。待建設單位將一個月民工工資最低撥付金額劃入施工(總)承包企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後”,攜到賬憑證影印件、《成都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立通知書》、建設單位的《成都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立證明》(加蓋建設單位及建設單位專戶銀行鮮章),到專戶銀行領取《成都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立證明》,專戶銀行在《成都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委託代發

勞動合同 篇9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

雙方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將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全面如實的告知了乙方。

乙方承諾:其與其他任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實體或組織不存在勞動關係,並且保證其所提供的與本人有關的所有資料和各類資格、證書、證明等真實無誤。

甲方: 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意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為下列第 種合同型別:

(一)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___ 年___ 月___ 日起,其中試用期為___個月,自___ 年___ 月___ 日起至___ 年___ 月___ 日止;

(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為 ___年,自___ 年___ 月___ 日起至___ 年___ 月___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___個月,自___ 年___ 月___ 日起至___ 年___ 月___ 日止;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起至完成為止。

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 崗位從事工作。本崗位 (是、否)屬於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工種。

第三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崗位職責為 (可另附《崗位說明書》)。

第四條 乙方工作地點為: 。

第五條 經甲方考核,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考核及崗位變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工作時間和休息制度

第六條 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工作時間按以下 種工時制執行;

(一) 標準工時制,周工作時間為40小時,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二) 綜合計算工時制,計算週期為 (年、季、月、日),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 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的,甲方應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期內,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乙方所在崗位發生工時制調整,從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之日起變更。

第八條 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工作時間的起止進行調整。甲方應儘可能安排乙方在正常時間之內工作,如確需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安排乙方到崗工作的,應按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九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勞動報酬

第十條 乙方的工資按以下 種形式執行;

(一)乙方的工資為 元/月,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二)乙方的基本工資為 元/月,其他工資按甲方的薪酬制度執行。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三)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支付形式: 。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

第十一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工資晉升按甲方的薪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 甲方代扣代繳乙方應向國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應繳部分。

社會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地方相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

第十四條 乙方應提交辦理社會保險所必需的真實材料。

第十五條 在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十六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工資按照國家的規定和甲方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相關待遇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乙方的其他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第十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勞動工具。

第二十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符合國家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等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 在乙方任職期間,甲方有責任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勞動安全保護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培訓和教育,乙方應積極接受。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崗位要求,有責任對乙方進行崗前、崗中、晉升等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接受甲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專業技術培訓時,可與甲方簽訂培訓協議書,約定乙方服務期限。雙方應嚴格履行協議書的約定。培訓協議書系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密及競業限制

第二十五條 乙方承諾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保守企業祕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保守甲方商業祕密。在合同期內及終止和解除合同後,不得以任何形式批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甲方商業祕密。雙方簽訂保密協議的,按保密協議的約定執行。保密協議系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由於乙方所在崗位涉及甲方的商業祕密,需要限制乙方在本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後一定期限的就業的,雙方可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由甲方支付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的經濟補償,同時約定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競業限制協議系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二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在合同期內,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 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被乙方追究刑事責任的;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離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甲方由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2) 乙方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4)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書面告知甲方:

(1) 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2) 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 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5) 法律、法規規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著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四條 在試用期內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然終止。

(1) 勞動合同期滿;

(2) 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金養老保險待遇;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 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無論何種原因導致本合同解除或終止,甲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的事實發生後或解除、終止作出後當日向乙方出具或依法送達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關係轉移手續。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續延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對方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續簽的,不再約定試用期。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雙方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起仲裁、訴訟。

特別約定

第四十條 乙方變更通訊地址或手機、固定電話等其它聯絡方式時,應當於變更發生之日起10日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仍按本合同載明的乙方通訊地址或乙方最後一次告知公司的通訊地址向乙方送達檔案後,視為已送達。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四十一條 如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四十四條 下列檔案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已認真閱讀並保證遵守。

甲方:(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簽字)

___ 年___ 月___ 日 ___ 年___ 月___ 日

簽證機關(蓋章)

___ 年___ 月___ 日

勞動合同 篇10

(編號:)

/小姐,

(身份證號: )

你好!

公司與你年月公司願意在保持原勞動合同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與你續簽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公司書面向你徵詢續簽意向,請在下列選項中進行選擇()

A、同意續簽

B、不同意續簽

請你填寫完畢此意向書後,在三個工作日內(即 年月 日前)交回公司 人事部。逾期未交的,視為不同意續簽。

公司 員工簽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注:本意向書一式兩份,員工執一份,另一份由員工簽字後留人事部存檔。

簽收單

(編號:) 本人已於勞動合同續簽意向書》。

本人簽名: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