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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房屋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合同協議 閱讀(3.23W)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農村房屋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關於農村房屋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農村房屋合同 篇1

近年,農村的房地產市場逐漸活躍,農民往往將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與他人。購買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來打工者,還有的則是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類似的房屋買賣中產生的糾紛也較多。該類案件訴至法院後,涉及的首要問題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種意見認為,如果購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買賣合同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則應認定合同有效。另一種意見認為,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而無處分的權利,而出售住房的行為,實際上已處分了宅基地使用權,故合同應認定無效。

爭議產生的原因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下稱《土地法》)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儘管該條是針對宅基地申請而規定的,但從該法及該條的規定來看,農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法律並未予禁止,也未對該出售行為設定任何限制。但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集體組織的成員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而通過房屋的轉讓,也將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將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擴大到非集體組織成員、甚至是城鎮戶口的居民。同樣,根據《土地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房屋轉讓只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也有可能使購房者通過房屋的受讓而使自己擁有的宅基地面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那麼,農村的房屋到底能否轉讓,這類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就非常值得關注和思考。

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持審慎的態度,緣於國家對農村土地的一貫政策規定。《土地法》明確: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從八十年代以來,國務院多次行文,強調對耕地的保護。有關行政規章、檔案對農村建房、宅基地的申請也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式。1993年11月1日實施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規定:農村村民建房的,應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如果是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政府稽核、縣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向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政府批准後,由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如果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也應由鄉級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城鎮居民如需使用集體土地建房,還應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再按上述兩種情況辦理審批手續。因此,有人認為,既然宅基地申請有嚴格的規定,村民轉讓房屋也涉及到宅基地使用問題,應從嚴掌握。只有在買受人按有關規定申請到所售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後,才能認定購房合同有效。如果這種觀點成立,村民售房的權利將無從行使。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對第二種情況的村民,儘管其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對第三種情況,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為發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如果是村民集體組織外部成員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將更為嚴格。如果將這些規定適用於售房行為,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

通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定並不涉及村民已按規定申請到宅基地並按審批手續建造房屋,但關係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生爭議如何認定。看待這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築物的權利關係。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分為國家和集體兩種。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劃撥給村民使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於宅基地使用權人。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

如果只能允許房隨地走,那麼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將影響其房屋的所有權的行使。他只能對其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無從行使最重要的處分的權能。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人慾走出農村、到處面的世界開創一番事業,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築只能通過出租來發揮物的效用。無疑,這使其權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許地隨房走,即村民有權出售住房,村民對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將不存在任何障礙,那麼此舉是否有礙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享有的所有權呢?筆者認為,並不影響。宅基地一旦劃撥給村民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實際上並不能行使更多的權利。當村民出售房屋時,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換了另外的主體,村民並不能通過出售房屋而從中獲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獲得出售建築物的利益。因此,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利益並不存在侵犯的問題。且允許農村房屋自由轉讓,將使農村的房屋發揮最大的效用。

物權法草案第十五章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從草案規定可看出,草案允許農村房屋出售。該草案第272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第273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抵押的,在實現該抵押權時,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由此可見,草案對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關係采地隨房走。

應該說草案的規定是積極、合理並可行的。我們可以比較一下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權與農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權。城市居民出售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法律並未設定特別的規定。城市的房改房與農村的房屋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房改房的售價中不含土地收益,因此建設部規定已售公房上市應當向國家或產權單位補交一部分土地收益。國家對城市房地產二級市場持積極的開放政策。農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權與城市居民的住房在所有權的權屬方面並無二致,如果對村民售房採限制性政策,對村民來說是不公平的。為此,筆者建議,國家對村民售房也可考慮參照城市房改房上市的有關做法,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作為村民,其無償使用宅基地是基於其特定的社員身份,通過購房取得他人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如果不具有社員身份,完全可以通過向土地的所有權人交納一定的費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如果是具有社員身份的人,可分為兩種情況:其已有宅基地且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可以購買他人的住房,但必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費用。如果是沒有宅基地或達不到規定的標準,可以經過報批後,無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費用。如此考慮與國家的土地政策並不矛盾,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是採取嚴格的政策,而宅基地與耕地性質不同,經過合法報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築物或附著物,一般不會再恢復到耕地性質,允許農村村民出售房屋與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政策並無牴觸。因此,對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售應當採用放開的政策。關於宅基地的控制應當在宅基地的申請上從嚴把關。“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建議改為“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總之,筆者認為,村民出售住房的合同,如果沒有其他違法行為,以認定有效為宜。

農村房屋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使用權轉讓事宜,經自願、平等、友好協商,達成轉讓協議如下:

一、房屋坐落、面積

甲方將坐落於XXX的房屋轉讓給乙方,該房屋登記面積共150.4平方米。具體位置東至南至西至北至。上述房屋的使用權及附屬設施包括:甲方現有所在房屋的一切建設設施及水電戶口等。終身歸乙方享有。

二、保證此房屋手續真實,來源合法,權屬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發生與甲方有關的權屬或債務糾紛,概由甲方負責,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負責全部賠償。

三、轉讓金額

該宗地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XXX___元,大寫:XXXXXX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預付人民幣貳萬元,剩餘款在取得房屋使用權證及相關手續後交付給乙方。

五、房屋交付時間:XXX___日。

六、房產歸屬

1.在該房屋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資建造,房產歸乙方所有。

2.建房手續由甲方配合辦理,所涉費用由乙方承擔。

3.房屋建成後,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土地證和房產證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應當向乙方全額退還房屋轉讓款XXX__萬元,並償付違約金XXX___萬元,如造成乙方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損失(包括建房、裝修工程款和房地產增值部分)。

八、在法律政策許可的前提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將房屋使用證和相關手續辦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房屋不能過戶或無故進行交付,甲方應支付給乙方違約金壹拾貳萬元。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中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XXX___日XXX___日

農村房屋合同 篇3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甲方有完整的院落一處,坐落於濟南市市中區,門牌:號,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同意,甲方自願有償轉讓給乙方,並簽訂以下協議:

一、該院落房屋具體情況:東西米,南北東鄰,西鄰,北鄰。

二、經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後,由乙方一次性付清。有償轉讓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小寫:元)。以收款單為證。

三、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併遵照執行,該宅基的使用權、所有權歸乙方,同時與甲方無任何關係,甲乙雙方互不牽扯、永不反悔,空口無憑,立字為證。甲方宅基院一切原有的一切房產、住宅資料、證書手續等同時終止關係,本協議簽訂之日生效後,甲方與他人的任何經濟關係和責任與該宅基院和乙方無關,在核定本宅基院資料量範圍內,乙方需要改建時如出現有扯皮和鄰里糾紛時,由甲方出面協調。

四、此協議一式兩份,簽字生效。

甲方:乙方:

證明人:

年月日

農村房屋合同 篇4

甲方(賣方):身份證號:住址:

乙方(買方):身份證號: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等原則,就房屋轉讓相關事項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轉讓標的

甲方自願將坐落在地段的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附屬房面積平方米,房產證號:,土地證號,連同房屋內的`固定裝飾一併轉讓給乙方。

二、轉讓價款

甲乙雙方對上述房屋議定成交價為人民幣萬元,乙方應在簽訂轉讓協議時向甲方支付人民幣萬元,作為履行本協議的定金,定金不計利息。

三、甲方權利和義務

甲方應在收到乙方定金後日內備齊房屋過戶所需的一切資料,並移交給乙方;甲方保證該房屋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且無任何擔保;甲方還須協助乙方辦理好權屬過戶手續。

甲方同意於年月日之前將上述房屋騰空,並交付給乙方使用,同時負責結清水電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相關費用。

四、乙方權利和義務

乙方對甲方所轉讓的房屋狀況已做充分了解,願意購買該房屋。乙方負責完成權屬過戶手續,並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

乙方須在甲方交房時一次性付清餘下房款萬元。待甲方交付房屋、乙方付清房款後,該房屋如遇徵用拆遷,對於補償等事項,由乙方自行決定,甲方無權干涉,由此產生的一切收益歸乙方所有。

五、違約責任

如因政策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無法辦理權屬過戶手續,甲方應將該房屋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原件交給乙方;乙方在完成辦理過戶手續之前,不得對該房屋進行抵押擔保,否則對此產生的風險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本協議生效後,如一方不能按約定交付房屋或未足額支付相應房款的,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百元違約金。任何一方無權單方解除本協議。

六、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農村房屋合同 篇5

委建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承建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第一條:建民房概況

1、本合同建房位置為: 。

2、房屋型別:共兩棟,東側為框架結構五層樓房,西側為磚混結構 三層樓房。附房屋設計圖。

3、房屋面積(允許實際誤差±%):東側房屋總面積為 平方米。西側房屋總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承包方式:包清工,乙方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於:房屋主體材料及外牆保溫、防水、外牆大理石、瓷磚、樓梯扶手、粉刷、採暖、門窗、上下水管道、屋內暗線敷設等材料,以及施工期間的釘子、鐵絲、切割片、小線等消耗品),以上材料由乙方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規格、型號購買材料,並達到國家建築材料驗收標準。但是甲方負責購買東西樓層屋內的地板磚,施工仍歸乙方。

第三條:工程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為固定工價,根據房屋面積按每平方 元計算,工程總價款為 元。

2、進場後乙方先進行東側5層房屋施工,進場甲方支付乙方 元。東側第一層施工完畢甲方再支付乙方 元;待第三層施工完畢甲方支付乙方 元;待第五層施工完畢甲方支付乙方 元。東側施工完畢進行西側房屋施工, 待第一層 施工完畢 甲 方 支付

乙方 元;待第三層施工完畢甲方支付乙方 元。以上施工為主體工程,待東西側房屋主體工程施工完畢後由乙方進行東西房屋的配套工程,施工完畢後,甲方支付乙方 元,剩餘工程款自工程驗收合格60日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第四條:工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第五條:工程質量

1、房屋主體以及內外粉刷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房屋建築施工過程中,甲方隨時監督施工質量,如存在施工質量問題,甲方應及時提出,乙方應進行返工,相關損失概由乙方承擔。

2、若因建築材料問題導致工程質量瑕疵的,均有乙方負責,進行返修或返工,相關損失和費用(包括由此新產生的'工程款)概由乙方承擔。由此導致的工期延誤均有乙方承擔。

第六條:安全責任

甲乙雙方應積極配合,保證施工現場安全,防止事故和意外發生。施工期間乙方人員出現傷亡事故以及施工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均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因乙方責任導致工期拖延,房屋未能及時驗收的,每遲延一日滯納金為 元。

2、非因乙方責任導致工期拖延的,拖延部分雙方互不追究,工期相應順延。

第八條:其他約定

1、工程施工過程中,甲方中途提出工程變更的,應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進行,工期相應順延。

2、本工程保修期為2年,保修期內發現或發生問題,乙方應負責維修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對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