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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勞動合同模板合集8篇

合同協議 閱讀(6.45K)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勞動合同模板合集8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寧夏新沃野生態農牧業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共同簽訂並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2、如甲方現行工作時間將來因順應管理要求而減少,乙方自動過渡到新的工作制,不需要另行約談。

五、本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1、本合同的變更(含補充)可由甲乙雙方中的作何一方提出,變更採用書面形式,經雙方書面確認後生效。

2、乙方有下列情形一時,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①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②營私舞弊、嚴重失職,並在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③嚴重違反甲方所訂規章制度,並在甲方範圍內造成惡劣影響的;

④乙方提供甲方虛假簡歷、學歷證明資料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①甲方惡意拖欠工資的;

②甲方脅迫乙方從事違法工作的。

4、本合同到期,或雖未到期限,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而同意解除本合同時,本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辭職應提前 一 個月向甲方用書面形式提出,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應提交辭職報告後並在1個月內將其移交工作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好。乙方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離職屬違約行為,除承擔違約責任以外乙方還應承擔由此對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六、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七、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以雙方協商解決為主,勞動仲裁或法律訴訟解決為輔。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蓋章或簽字後生效。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聘用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受聘方(簽字):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聘用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聘用合同的簽訂代表著單位與職工已經協商一致,雙方可以用聘用合同來分別維持自己的權利不受到侵害。

聘用合同可以分為短期、中期、長期和專案合同。

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含)以下的短期合同;

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可簽訂中期合同。中期合同一般為3年(含)以上。

簽訂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的合同為長期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為專案合同。

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年限。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

企業臨時聘用人員勞動合同範本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所有制性質: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省_____市_____縣(區)_____鄉(鎮)_____村(街)_____號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屬於:農業人口___________________

非農業人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生產(工作)任務

根據甲方企業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從事_____崗位,為_____工種,承擔_____生產(工作)任務。其中應達到的數量(班產)質量指標為:______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根據工作崗位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甲方應配備必要的勞動安全保護和防護設施。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據有關政策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支付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_____元。試用期滿,根據乙方的崗位,技能水平,承擔的任務等情況,定為每月_____元。(乙方從事的工種為全額計件工資制,經甲、乙雙方協商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具體辦法雙方約定為:__________) .

(二)加班工資為每小時_____元。法定節假日每小時_____元。

(三)乙方從事夜班工作的,甲方應按規定支付乙方夜餐費。

(四)按照國家及企業的有關規定,乙方應享受_____等,每月計_____元,津貼_____元,獎金_____元。

五、勞動保險福利待遇以及社會養老保險均按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六、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依據國家的__________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有權制定廠規廠紀。

2.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有關法規、政策,甲方有權對職工實施獎勵、處分、經濟處罰。

(二)乙方權利

1.乙方享有與其他工人相同的主人翁地位,參加企業民主管理。

2.乙方享有與其他工人相同的政治榮譽和政治待遇(入黨、入團、評選先進、模範等)

3.甲方有違反合同的行為,乙方有權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甲方義務

1.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廠規廠紀等教育、培訓、考核與管理。

2.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勞動、工作、學習、生活條件。

(四)乙方義務

1.自覺遵守各項勞動紀律、規章制度,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2.刻苦鑽研業務技術,盡職盡責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嚴格遵守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一)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招用條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應予以辭退的;

4.甲方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5.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三)在下列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無有效保護措施,嚴重危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法規、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4.經甲方同意,被招為合同制工人或參軍、自費考入中等以上專業學校的。

(四)在下列情況下,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七條(一)款規定的;

2.合同期內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5.符合國家其他規定條件的。

(五)合同期滿必須終止合同。因生產(工作)需要,可按照規定重新辦理招用手續。

(六)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及(二)款中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八、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對方有權根據其責任和造成的後果,追究違約金_____元,賠償金_____元。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以致給對方帶來損害時,違約方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九、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略)

十、勞動合同鑑證

本合同簽訂後,必須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仲裁機構進行鑑證。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3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合同所填內容必須與身份證一致,身份證不得過期,無身份證者開派出所證明。

第一條: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辦事大廳諮詢電話: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社會保險登記證號:聯絡電話:

第二條:乙方(勞動者)名稱:

居民身份證號碼:

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家庭地址:

現居住地址:聯絡電話: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採取下列第 1 種期限形式:

1、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其中,試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起。

其中,試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甲方應告知職業危害、防護辦法等。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甲方根據國家、行業和地方的勞動定額標準的質量驗收標準,科學合理安排工作任務。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產品的數量、質量指標和工作任務。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下列第 1 種工時制度。

1、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2、不定時工時制度。

3、綜合計算工時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制度,要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八條: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九條:甲方由於和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 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最低標準1125元)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甲方支付給乙方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要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依法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日小時工資標準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日工資標準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

日安排乙方工作日的,支付不低於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甲方在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月生活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省和統籌地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省和統籌地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七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並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

第十八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至第45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本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依法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二十五條:甲方或乙方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當事人的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甲乙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二十七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簽字日期: 年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人(蓋章):

鑑證日期: 年月 日 月 日篇二:社會保險和勞動合同法

在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再加上住房公積金,合併稱為 “五險一金”.五險中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由企業承擔。個人不需要繳納保費。由於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與政策性保險,五險是依據法律定的,至於“一金”則不是法定的。

有關保費分擔說明如下:

1、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17%劃入統籌基金,3%劃入個人帳戶),個人承擔8% (全部劃入個人帳戶);;

醫療保險:各地不同(例如北京:單位承擔10%,個人2%+2;重慶:單位承擔9%,個人2%+2)

2、失業保險:各地不同(例如北京:單位承擔1.5%,個人0.5%;重慶:單位承擔2%,個人1%)

3、工傷保險:由單位承擔,比例分0.5%、1%、2%三個檔次,根據企業經營範圍和行業性質確定。服務業0.5%,製造業1%;採掘冶煉2%。

4、生育保險:由單位承擔,(北京比例0.8%;重慶比例為0.7%)

以北京22歲的張小姐為例,她每月收入4000元,社保繳費基數也為4000元,從22歲開始繳,預期到60歲退休。試算如下:

個人繳納部分:

1、養老保險金:4,000 x 8%=320元

2、醫療保險金:4,000 x 2%+2=82元

3、失業保險金:4,000 x 0.5%=20元

4、住房公積金:4,000 x 12%=480元

個人繳納部分每月共計:902元。

企業交納部分:

1、 養老保險金:4,000 x 20%=800元

2、 醫療保險金:4,000 x 10%=400元

3、 失業保險金:4,000 x 1.5%=60元

4、 住房公積金:4,000 x 12%=480元5、 工傷保險金:4,000 x 0.5%=20元

6、 生育保險金:4000 x 0.8%=32元

企業繳納部分每月共計:1,792元。

可享有之養老保障:

1、 養老保險金: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8%(每個交費年限發1%)+個人賬戶本息和÷139。

假設不考慮工資調整,到張小姐60歲退休時,個人帳戶大約有119,040元,假設社會平均工資仍然為4,000元,則張小姐每月可領取養老金=4,000 x 38%+ 119,040/139=2,376元。

2、醫療保險金:

1)、門、急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醫療費累計超過20xx元以上部分報銷50%,個人自付50%;在一個年度內累計門、急診報銷最高數額為2萬元。

2)、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最高數額為10萬元。

3、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以各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發放:

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4、工傷保險金: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1)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則享有以下保障:

按月發給傷殘撫卹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2)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有以下保障:

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6至16個月工資。其按傷殘等級分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被保險人工傷評殘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依照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因工死亡待遇:

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卹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5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發給其供養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

5、 生育保險金:

1)、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產假期間每個月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工資每月4000元。

2)、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檢查費最多1400元,難產2100元,順產1900元,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個人負擔。

勞動合同 篇4

大連沙河口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注:1、此證明由用人單位出具,一式三份。一份交給勞動者本人、一份裝入勞動者本人檔

案,一份由用人單位留存。

2、用人單位在15日內將勞動者檔案移交其戶籍所在市或區、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勞動合同 篇5

網友提問: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不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時,如何賠償勞動者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籤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哪些情況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於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資訊的維權行為。那麼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佈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為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要怎麼辦

不管在什麼時候,員工拒籤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於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本文就為大家帶來一起具體案例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分析。

應當說這個規定對用人單位的約束作用是很大的,現在可以說在簽訂勞動合同問題上,企業和員工的地位轉換了,用人單位現今都是很積極的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會不會存在員工拒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以此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情況呢?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提出的申請一般是有事實依據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是事實但卻看似有理有據的情況,因為在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員工雙倍工資賠付的訴求通常都能得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支援。所以不管在什麼時候,員工拒籤勞動合同的,都將使用人單位處於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之中。這也就使得勞動合同法施行以後,有關勞動者以企業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一度成為熱點問題。我們下面這個案例就是因員工不同意簽署勞動合同卻向單位主張雙倍賠償,但最終法院判決單位給予賠償的比較典型的案例。

【基本案情】

韓某在寧夏大廈工程部任水暖工,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4月3日至20xx年4月2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但韓某一直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xx年12月22日,韓某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後韓某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寧夏大廈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20xx年9月份的工資。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寧夏大廈向韓某支付20xx年9月的工資1104.51元,以及20xx年5月3日至20xx年12月22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寧夏大廈不服該裁決書,認為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主要原因系韓某拒絕,故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被告韓某辯稱:雙方所籤勞動合同到期後,寧夏大廈從未找他續簽過勞動合同。寧夏大廈申請證人劉某、宋某出庭作證,證明在20xx年6、7月間曾經接到過寧夏大廈人事部的電話,通知韓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籤合同,並將此通知轉達給了韓某。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系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應由誰負責。寧夏大廈與韓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韓某仍在寧夏大廈工作,雙方應當續簽書面勞動合同。證人雖證實寧夏大廈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對於韓某不予續簽的情況,寧夏大廈仍應負有提示韓某續簽的義務。可直到20xx年12月2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寧夏大廈未採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義務。所以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應由寧夏大廈承擔,其應依法支付韓某二倍工資差額。

【案情分析】

該案件中寧夏大廈已經證實了曾通知韓某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但法院仍然認為其沒有履行法定義務,那麼企業在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方面該如何做才能盡到應盡的義務呢?如果未籤書面合同的責任確在勞動者一方,則用人單位企業不需支付雙倍工資,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在訴訟中無法證明的事就是沒有發生過的事。本案當中,寧夏大廈正是因為沒有能夠有效證明自身履行了法定義務而最終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

法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因此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盡到以下義務: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當面向勞動者送達通知被拒絕後,可以採取快遞、掛號信等可以保留憑證的方式,以備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明之用。該通知應當明確表達要求籤訂合同的意思表示,並寫明要求籤訂合同的截止日期,並可附勞動合同文字或主要條款。

其次,通知送達後勞動者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立即完成簽訂合同,如果勞動者表面上同意簽訂但以合同個別條款有異議等理由拖延時,用人單位應當也與勞動者簽訂一份書面證明,寫明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已經送達,因勞動者原因暫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事宜,並讓勞動者簽字確認。

再次,如果勞動者無任何理由拒不簽署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以上的通知也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用工一個月後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選擇是,或者立即簽訂完成,或者繼續雙倍付薪,或者終止合同。只能選擇其一。

所以,勞動合同應當在一個月之內簽訂,這樣企業一方的風險就會減小。那麼什麼時候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最佳時間呢?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前,單位有足夠的時間和籌碼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取消用工即可,勞動關係尚未建立,單位無需承擔任何的責任。如果辦理入職手續的第一件事就是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後才開始辦理其他手續,則單位一方因不簽訂勞動合同被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就降為零。如果用工開始以後才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關係已經建立,萬一雙方對合同條款存在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或員工故意拖延不籤,那企業就會比較被動。單位為了不至於拖過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可能不得不接受較為不利的合同約定,當然單位也可以通知終止合同。

對於企業來講,首先應當儘快的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辦理離職手續,及時通知才能及時止損,其他的細節事宜等合同終止後再討論也不遲,但不管怎麼樣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狀態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控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其次,百密總有一疏,如果企業因某些人工作差錯在用工過程中發現有漏籤勞動合同的情況的,應當立即補籤,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可將簽訂的日期補寫為員工入職之日,以絕後患。如果一個企業有規範的管理機制,良好的工作環境,對員工也會有吸引力,當發生一些漏洞或工作失誤時,員工也會理解,不會無理取鬧吹毛求疵的。

再次,企業在用工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員工的勞動合同,因為每份合同的價值最高相當於11個月薪資。企業應當將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儲存兩份,分別由不同的人員管理,派專人定期檢查勞動合同看是否每位員工都有簽訂,並檢視是否有員工合同即將到期,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應屆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什麼

一、大學應屆畢業生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從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係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二、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後,再簽訂勞動合同。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三、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四、單位提供什麼樣的培訓才能與職工簽訂服務期條款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的培訓是有嚴格的條件的。

1、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這筆專項培訓費用的數額應當是比較大的,這個數額到底多高,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將來可由各地方予以細化。

2、對勞動者進行的是專業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一條生產線、一個專案,必須有能夠操作的人,為此,把勞動者送到國外去培訓,回來以後幹這個活,這個培訓就是本條所指的培訓。

勞動合同 篇6

 (一)合同名稱的合法性審查

合同的名稱當然要與內容相一致,但合同名稱“張冠李戴”或“似是而非”的現象仍舊較多。

例如,委託合同與建設工程,其法律性質、調整重心大不相同,但某公司送審的《委託建設合同》明明是標準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但“委託建設”的提法卻將合同的性質弄得不倫不類。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與委託代理毫無關係。一方付錢、另一方完成工作的合同並非都是委託合同。而且,如果建設方是委託人,是否等於承包方所造成的後果都由建設方承擔呢?

某些交易會使合同介於兩種甚至多種有名合同之間,甚至使交易同時涉及到多種有名合同的規定。以服裝廠對外所提供的服裝為例,服裝廠銷售自行生產的服裝給無特定要求的人,毫無疑問是買賣合同關係;但是按照客戶的特別要求組織生產卻有可能成為定作合同。而某些“營銷代理”合同則更接近於附條件的買賣關係,甚至是某種聯營關係。

如果合同名符其實且為標準的有名合同,往往可以受到合同法中有關條款規定的妥善保護,否則合同的法律適用和責任承擔只能通過合同法的總則甚至通過民法通則解決。在審查合同命名時,可按如下情況確定合同名稱:

(1)合同主要內容符合某一有名合同特徵的,應以該有名合同作為合同名稱,以次要內容作為合同中的特別約定;

(2)合同主要內容是無名合同的,要儘可能避免以有名合同命名,特別是避開有名合同中的不利規定,力爭使合同僅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總則部分。

(二)條款約定的合法性問題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有法定的義務、也有約定的義務。對於法定義務沒有深入討論的必要,否則就要超出合同問題的範圍。但合同中的約定義務問題則有許多方面可供探討_。對於一份比較重要的合同,特別是金額大或交易程式繁瑣的合同,如果法律已經賦予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某些內容,且這些內容根據交易的性質和實際情況又是需要的,則沒有約定這類內容便不能算是一份完善的合同

如果法律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且未授權當事人自行約定某些內容,則不要約定與法律規定相矛盾的條款,否則容易將該條約定置於效力不確定的狀態之下、:這時完全可以不做約定,因為法律已經有強制性規定,即使不約定也必須遵守。

例如,某代理合同中約定:“本合同自簽訂後至履行完畢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否則必須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的條款相信在許多委託類合同中均有出現。但對於委託類合同,合同法分則中明確規定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並且出現過解除代理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案例。因此,合同中的這類約定未必能夠起到阻止中途解約的目的。當約定與法律強制規定相沖突時,大多數情況下法律的效力高於約定,合同中儘量不要出現這種衝突。

再如,某企業與另一企業在業務合作中對於客戶投訴處理的約定如下:“甲方將在收到使用者投訴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資料提交乙方,並由乙方負責在收到投訴資料後的X個工作日內最終妥善解決。”這個條款本身並無問題,但條款中規定的時限超過了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投訴處理時限,這也將為條款帶來合法性問題。

 (三)表述的合法性問題

合同中所使用的法律、技術等方面的`術語,不僅要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則中的規定或解釋,還要符合特定的法律、技術標準等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因而,這裡所說的合法性問題並非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問題。術語的合法性問題的提出,主要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風險、排除條款效力和權利義務上的不確定性。

例如,在合同中經常出現的訂金、押金等不確定的用語均應以規範的術語“定金”所替代。以此類推,合同中也要杜絕“又、市仲裁委員會”的提法,否則不僅是業務素質問題,而且還會影響到爭議解決。

在合同中不應引用失效法律,否則會破壞嚴肅性和有效性,許多合同中沿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之有關規定……雙方簽訂如下協議共同遵守”便是一例除非是比較生僻的、需要引起雙方注意的法律,否則在合同中沒有必要引用因為法律是強制實施的,合同中不引用也不會影響其效力。

使用術語要保證其內涵外延的前後一致,如有變化要在表述上加以限定,同時注意:

(1)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某一術語具有明確解釋的,合同中的術語含義應當與其保持一致,否則應以嚴密的定義以說明;

(2)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某一術語沒有明確解釋的,合同中的術語含義應與立法本意和在法律條款中所擁有的含義一致。

除上述問題外,合同中還有許多合法性問題值得大力研究,以便熟練掌握

相應對策。對於實在無法解決的合法性問題,則應適當提醒委託人注意風險,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遵守法律放棄交易,還是承擔風險、繼續交易。

勞動合同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調整勞動關係,維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或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六條 工會應當依法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對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權要求其處理。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勞動合同訂立前,勞動者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及其他危害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應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居民身份、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八條 勞動合同文字,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擬定。提倡使用勞動合同規範文字。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需要時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勞動合同的外文文字和中文文字不一致的,以中文文字為準。勞動合同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蓋章,註明日期。勞動合同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強制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作擔保,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不得收取培訓費、工裝費等其他費用。

第十條 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並具備以下內容的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祕密等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勞動合同生效的期限和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崗位技能的要求協商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勞動者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第十三條 勞動者應當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涉密的勞動者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少於30日。

第十四條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或者離開單位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行生產同類產品,不得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同類業務或者有競爭關係的業務。所約定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勞動合同當事人有上述約定的,應當同時約定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對其違約金作出約定:

(一)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對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的規定執行。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簽訂。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採取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無效部分不影響其餘部分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無效,勞動

勞動合同 篇8

單位名稱(甲方)甘肅燁宇輝測繪有限公司

職工姓名(乙方)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甘肅燁宇輝測繪有限公司

所有制性質:私營

地址:甘肅省蘭州市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

現住址: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月)。

二、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從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從事工種。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以及不低於國家規定應配給的勞動防護用品。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四、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小時工時制,按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l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合同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企業的規定發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甲方支付乙方工資不得低於山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五、勞動紀律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各項規章制度。

2、乙方應增強主人翁意識,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領導、管理和指揮,積極做好工作,完成勞動任務。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為乙方繳納勞動保險費。乙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勞動保險費。

2、乙方在合同期間的各種公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產假等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教育和培訓

1、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各種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職業技術及上崗前培訓。

2、乙方應刻苦鑽研業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持證上崗。

3、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後,乙方須為甲方服務年,否則乙方應按有關規定支付甲方培訓費。

八、合同的終止、變更、解除和續訂

1、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終止執行。如雙方同意續訂,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續訂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則本合同視為自動續訂,並應補辦續訂手續。

2、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1)甲方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4)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甲乙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

(4)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4)依法服兵役或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九、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乙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