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合同協議>

淺談《中介買賣合同》的漏洞及提示

合同協議 閱讀(7.71K)

近期以來,很多網友向我訴說了簽訂中介買賣合同後遇到的困惑。作為一個專攻房地產業務的律師,我本無意對一些不良中介急功近利,僅僅追求促成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及其中介費而不顧雙方實際履行能力及其風險後果等等行為進行抨擊,但基於律師的職業道德和深圳房地產資訊網的提醒義務,現對簽訂二手房中介買賣合同中非常普遍的問題提示如下:

淺談《中介買賣合同》的漏洞及提示

提示一:簽訂空白買賣合同是非常危險的,往往會造成無法彌補的後遺症並造成巨大損失。

李小姐經朋友介紹,去某中介公司看房後擬購買一套房產,但因為賣家不在現場,又輕信中介說這套房產很多人在搶,所以,急於購買並在中介提供的一份空白合同上籤了名字,還交了5萬元定金,該合同中僅僅填上了價格230萬,其他都未填寫,中介稱等找到業主後再填其他事項。可沒想到,等李小姐拿到賣家簽好字的合同時,裡面的定金竟然填上了50萬!並且在三日內就要補足,一時把李小姐推到的懸崖邊,等找中介理論,中介說業主就是這個意見,否則,5萬的定金就要當違約金沒收掉。。。。。。

可見,如果草率簽訂空白合同是會留下很大的後遺症和風險的,望置業者們慎重,切勿落入空白合同的陷阱,一旦落入,只能倒黴了。

提示二、很多中介合同中沒有履行期限的條款,這暴露出中介合同在制定上有很多缺陷。

針對中介合同,很多網友電話中都提到一個普遍性的問題,就是中介的合同中沒有具體的履行期限。主要表現為

①在有抵押的買賣合同中往往只約定了買方(或賣方)贖樓,卻沒有限定贖樓的期限,更沒有超過期限未完成贖樓而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條款。

對此,中介通常會引導負責贖樓的一方另行與擔保公司簽訂一份《贖樓協議》,這樣就把贖樓的責任推向了另一合同關係中,即使贖樓出了問題,中介也能很好的推掉責任,且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同時,由於買賣合同與贖樓合同相互脫節,往往出出現買賣各方無法進行實際監控的局面。一般來說,贖樓首先要由原業主向銀行申請提前還款,銀行通常也要求提前一個月申請,這樣,至少要把申請的期限預留在贖樓的期限裡;等可以贖樓了,再把資金打進銀行後,銀行還要拖7天扣款,然後才出具付清貸款證明,最後去登記部門辦理登出抵押登記。這樣的一個週期下來,常常需要45天的時間。另外,如果再加上辦理贖樓的公證手續,買賣雙方簽訂《贖樓協議》等環節,以及贖樓後簽訂正式買賣合同,遞件過戶的15天左右時間,一套房產的過戶往往需要60天的時間才能辦理完畢。可以想象,深圳的房價在60天內會有怎樣的變化內,價格漲了賣家就會返價,甚至利用沒有約束的贖樓條款故意拖延,而買家只能乾等;價格降了,買家也不想要,也要求擔保公司遲延贖樓甚至不交贖樓費用。。。。。種種想象,都是利用贖樓的真空地帶

由此可見,如果在辦理贖樓的過程中限定一個明確的期限,並且約定如果期限屆滿尚未完成贖樓的,無過錯方可以以對方違約為理由單方解除合同,賣方可以沒收定金(或買房要求雙倍返還定金)。這樣,對於有效監督贖樓過程並充分行使合同權利,保護誠信者利益,無疑是必要的,更是合理的!

②很多中介合同沒有約定雙方簽訂正式買賣合同的具體時間的約定,也沒有違約處罰的條款

律師注意到,一般中介合同中也註明了“雙方在完成贖樓後7日內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並遞件過戶”,或“在何時以前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並遞件過戶”的約定,但是,如果一方拒不配合呢?哪個條款能制約呢?對此,往往都採取了打電話、發簡訊,甚至發函通知等措施,實際上類似的做法往往收效甚微,一是缺乏對方的簽收及認可而顯得證據效力不強;二是證據形式不規範很難被採信;三是極大的浪費時間。說到底,還是因為中介合同中的此項條款都是非強制性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對此,律師建議:能否約定遲延一日處罰一定的違約金呢?超過一定的期限能否單方解除合同呢?凡此種種,只要在違約責任上制定切實可行的條款,都將會極大的約束買賣雙方。

③在期限不明確的問題上,過分依賴中介的督促行為,並不一定產生積極地效果。 很多人發現對方沒有積極履行合同,可是合同中又沒有限制性的條款或對守約方有利的權利條款,通常是一遍一遍找中介人員敦促對方,而中介的性質本來就是服務於雙方的,不可能有制約一方的合同權力,更不能行使裁決的權力,所以其敦促的程度和效果畢竟是有限的。在一般房產買賣糾紛的訴訟中,法院往往會擔心中介存在偏袒一方的可能,而不充分認定中介證明的證據效力,所以,合同本身的約定固然重要,但雙方履約過程的證據更為重要,它能夠直接反映一方是否信守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所以,律師建議,雙方完全可以簽署流程單式的履約承諾書,如果一方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是否違約即見分曉。

提示三、不要輕信中介關於貸款比例及利率的口頭承諾,沒有銀行或中介方的書面承諾,常常會引起糾紛。

很多朋友來電話稱:他們在中介公司經業務員現場給銀行打電話,銀行答覆可以提供幾成貸款多少貸款利率。。。。。中介一口保證能夠申請到8成貸款及7折匯率,所以就簽訂了2成首付,8成貸款的中介合同,但是,隨著政策的調整,8成貸款根本貸不下來,而定金又交了,一時陷入困境。在多數人的經歷中,都在無奈之下找中介來處理,中介都是推脫責任,說沒有承諾過“一定能夠”申請到貸款,只是曾經表示“爭取”,而沒有保證,這樣問題就出現了,一方面貸款出現障礙,另一方面,賣家也不會同意,必然會面臨損失定金的風險,對此,律師特別提醒,在沒有查實貸款比率及利率的情況下,千萬別輕信中介的口頭承諾,或者在合同中註明:如果無法取得合同約定的貸款額,買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賣方即應返還定金。

提示四、不要輕信關於房款20%的'違約賠償,這種中介合同的閱讀並不一定能夠實現。 很多中介的合同中,違約條款都設定為“有權選擇定金罰則或要求房款20%的違約金”,為此,很多朋友一看到對方有違約的情況,幾乎都打起了20%房款違約金的算盤,卻沒有想到,雙方在合同簽訂時已經依照了定金法則在操作,都是收取(或支付)了定金,這樣,即使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法院自然會依照雙方實際履行的定金罰則來判決,而不會依照違約金來判。同時,可以想象,法律設立違約金制度一方面是保證合同履行,另一方面是保障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就一個買賣合同違約的事實看,房產並未交付,也不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怎麼可能會被判決支付20%(按照房價一般都超過20-30萬元)的違約金金,如此判決豈不比炒房還來的快!豈不更加助漲投機心理!

律師多次就此條款與法官探討,幾乎都答覆說不可能這樣簡單,基於公平原則,法官也會明示被告是否要求降低違約金比例,所以,即使沒有收取定金,也僅僅會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判處適當的違約金,所以提醒那些拿20%違約金約定打主意的朋友們——省省吧!別異想天開!

提示五、很多中介監管的“水電押金”都變成了提前變相收取的中介費,在未收到中介服務費以前,是很難清退的。

很多網友反映,他們在最初簽訂中介買賣合同時,都或多或少地以“水電押金”的形式,將部分定金押在中介公司。而到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單方解除時,中介公司是根本不會退還該款的,理由是中介費沒有收到,除非雙方交了中介費,否則不可能交給一方;另外,他們還以“雙方託管”的名義為藉口,並稱自己沒有處理的權力等等,總之,這部分款實際上變成了預留的中介費。所以,關於該項“水電押金”提前收取是否有必要,我始終覺得既不科學,也合理。也更很多地產朋友討論過,應該在雙方簽訂正式買賣合同的時候提存水電押金,也不是籤中介合同時就預留,可是,地產的朋友認為不這樣無法保障他們的利益。

說了這麼多,實際上還是期待廣大的網友能夠慎重對待買賣和中介服務。別拿房子鬧矛盾,別因輕信增煩惱。

深圳的房地產服務市場一直走在全國的前列,可是我每次看到各種中介合同版本時確不以為然,不為別的,我期待更誠信更科學合理的服務方式及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