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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執行監控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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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執行監控管理方案

裝置執行監控管理方案1

(一)瓦斯監控系統的管理

1、系統地面中心站必須安裝在乾燥、通風、防塵、防雷電的專門的操作間內,操作間不得堆放雜物和作人行道,應隨時保持室內清潔衛生。

2、地面中心站電腦主機必須經過培訓合格人員進行管理和操作,持證上崗,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程式操作,不得改動電腦上的驅動程式檔案,不得將電腦挪作它用,更不得將電腦交給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人員操作。

3、監控系統地面中心站必須適時監控全部採掘工作面瓦斯濃度和被監控裝置的通、斷電狀態及執行情況,並作好執行日誌記錄。

4、必須據實繪製系統模擬圖和接線圖,系統模擬圖和接線圖應標明傳 感器、報警器、斷電儀、分站、電話、中心站等裝置的位置,接線、斷電範圍、傳輸電纜等,應根據實際佈置及時更換調整,監測監控系統必須具備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功能。

5、必須保持電纜完好,插頭接插可靠,系統24小時連續執行,不準隨意關停監控系統,若系統出現故障,不能正常工作,必須在出現故障後30分鐘內報縣煤管局備案,並及時通知服務站排除,並作好記錄,不得自行拆除裝置。

6、甲烷感測器、風速傳 感器、開停感測器、負壓感測器的安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不準自作主張隨意拆除感測器,採(掘)工作面的甲烷感測器必須隨採掘工作面的推進而移動。

7、指定專人對系統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和維護記錄,防止甲烷感測器的氣窗、負壓感測器氣管發生堵塞,通訊電纜接頭牢固可靠,風速感測器方向不正確,開停感測器出現鬆動等現象。從而保持系統正常執行,避免出現誤 差,同時 應按照瓦斯管理的有關規定,將瓦檢員檢查出的結果與甲烷感測器監測的資料當班及時對照,當二者資料差值超過0.1%時,必須查明原因,以所讀數大者為依據,並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和調校。

8、系統中心站必須堅持操作人員24小時值班監控,不得脫崗。當井下瓦斯濃度超限,開停感測器監控的裝置停止運傳 ,主要風門開啟時,必須報告生產礦長和技術負責人進行處理,並做好記錄備查。

9、操作人員必須於每天午夜零點編制當天的瓦斯監測日報表,一式三份,次日上午報礦長(生產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簽字。

10、甲烷感測器每週交送到技術服務站進行標校,監控感測器每月必須除錯一次,以保證甲烷感測器監測資料的準確性。

(二)井下瓦斯監控感測器的管理措施

1、掘進工作面和掘進迴風口必須設定瓦斯感測器,24小時進行瓦斯監控。

2、掘進工作面和迴風口的瓦斯感測器不得隨意取掉或移至不符合規定的地點放置。

3、瓦斯感測器報警時必須停止作業,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4、瓦斯感測器在巷道上的懸掛高度不得少於1.8m。

5、瓦斯感測器斷線時要及時通知電工進行處理。

6、隨著掘進工面的推進,瓦斯感測器要移至工作面前方5-10米的地點懸掛。

7、進行放炮作業時瓦斯感測器要移至安全的地點,放炮結束後要及時移至規定地點。

8、瓦斯感測器報警時斷電儀要動作,切斷掘進工作面的電源,否則要採取人工切斷電源。

9、在井下不得用其它工具敲打瓦斯感測器,不得用搖控器調校瓦斯感測器。瓦斯監監控電纜線不得和動力電纜在一起,必須分開懸掛。

裝置執行監控管理方案2

一、目的

為正確使用和管理我礦安全監控系統、通訊系統,併發揮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規定。

二、依據

本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aq6201—20xx)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 (aq1029—20xx)制定。還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等的有關規定。

三、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山西靈石銀源興慶煤業有限公司。

四、職責分工

監控室加強以後對我礦監測監控系統的裝置安裝、維護、拆除管理,按照此規定嚴格執行。並要求採倔單位按照此規定使用、管理、維護。

五、具體管理規定

1、採掘單位在編制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機電單位在編制機電硐室安裝技術措施時,都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監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的要求對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種類、數量、位置、動力開關的'設定地點、控制地點、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供電系統圖(機電科負責)、安全監控裝置佈置圖(監控室)、斷電控制圖(監控室)等各種技術圖紙,經監控室、通風科、生產技術科、安全科、機電科等會審後,由礦總工程師審批。

2、通風科根據已審批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在施工前3天,向監控室和使用單位分別下達《安全監控裝置安裝通知單》(以下簡稱安裝通知單),監控室在接到安裝通知單24小時內編制《安全監控裝置安裝安全措施》並準備好相應的監控裝置,由使用單位協助,將裝置運至安裝位置,並在接到安裝通知單後的48小時內安裝完成。

3、主幹通訊電纜由礦統一規劃,由監控室鋪設施工、管理、維護;採掘工作面、機電硐室等所需要的電纜由使用單位協助監控室進行敷設;分站、感測器、遠控開關等安全監控系統儀器之間的接線由監控室負責。電源線、控制線與饋電開關的搭接,必須由使用單位的電氣維修人員操作,非電氣維修人員嚴禁操作。接線時,必須有監測監控人員現場配合,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接線。

4、安全監控系統及儀器安裝完成,由使用單位、機電科、安全科、通風科組織人員檢查,確定監測監控系統及其儀器正常運轉,填寫《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移交單》,監控室、機電科、安全科、通風科和使用單位簽字後,交付使用單位。移交後的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由使用單位負責使用和管理。使用安全監控裝置的單位要指定專門的電氣維修人員進行維護,並把電氣維修人員名單上報監控室,由監控室安排對其進行安全監控裝置日常維護技能培訓。維護人員主要負責感測器的日常挪移,通訊線延長、回收,及時清理裝置表面的灰塵,按機電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對轄區內的監測監控裝置及電纜進行管理。

5、 隨著掘進工作面的前移,使用單位需要延長監控線時,必須提前到監控室領取監控電纜,並由使用單位的安全監控裝置維護人員進行線路延長。在施工開始前必須電話告知監控室,在得到監控室的允許後方可進行。監控室值班人員應做好記錄。

6、使用單位進行線路標準化整理,需要改動監控電纜時,必須提前電話通知監控室,在得到監控室值班人員的允許後,由使用單位的安全監控裝置維護人員進行改動。監控室值班人員應做好記錄。

7、隨著回採工作面的推進,使用單位應對富餘監控電纜進行整理,當富餘電纜積聚到一定數量時,使用單位應告知監控室。在得到監控室的允許後,由使用單位的安全監控裝置維護人員進行監控電纜回收,並將回收後的電纜整理後升井送至監控室。監控室值班人員應做好相應記錄。

8、使用單位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移動甲烷感測器和牌板,按照作業規程的要求,保證在掘進工作面的甲烷感測器吊掛在風筒的另一側,距離工作面迎頭≦5m處;在採煤工作面,甲烷感測器吊掛在工作面(迴風測)上埠≦10m處。甲烷感測器應垂直懸掛在巷道內支護良好、無滴水的地方,距頂板(頂樑)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於200mm。

9、 與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氣裝置、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檢修與監測監控關聯的電氣裝置需要監測監控裝置停止執行時,必須事前和監控室取得聯絡,共同處理。嚴禁私自改變或停用、拆除監測監控裝置。

10、 使用單位必須使用和保護好安全監控裝置,對故意破壞或損壞安全監控裝置的使用單位,視情節輕重對使用單位處以監控裝置價格2~5倍的處罰;對因保護不善造成安全監控裝置出現異常或損壞的,(如噴漿、降塵時沒有及時移動感測器或在採掘工作面長時間不對感測器進行清理,導致微小顆粒堵塞感測器進風口致使感測器在測量上出現誤差或損壞)視情節輕重對使用單位進行處罰。如發生上述行為,使用單位必須在30分鐘內向監控室彙報,隱瞞不報或拒不承認,對使用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加倍處罰,並嚴肅追究使用單位主管的領導責任。

11、 井下各單位和個人均有責任愛護監測監控電纜,不得隨意破壞,對隨意破壞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單位主管領導、當班跟班隊長、技術員負連帶責任。對因在放炮作業過程中未及時挪移感測器,導致監控電纜破皮或損壞的,視情節輕重對使用單位安全監控裝置維護人員進行處罰,單位主管領導、當班跟班隊長、技術員負連帶責任。若上述情況再次發生,對責任人加倍處罰,並嚴肅追究單位領導的管理責任。

12、 因工作面貫通、通風系統發生改變或回採結束等原因需要拆除監測監控裝置時,使用單位必須提前3天告知監控室,領取並填寫《安全監控裝置拆除申請單》。由通風科、機電科以及總工程師審批後,由通風科向監控室下達《安全監控裝置拆除通知單》,監控室拆除監測監控裝置後由使用單位負責將裝置升井交送監控室,並填寫《安全監控裝置移交單》。

13、 監測監控電纜的領用、回收,監控室需做好相應的賬目,便於在監控裝置回收後考核使用單位的監控電纜回收率。

裝置執行監控管理方案3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線上監控系統管理,裝置穩定執行,監測資料有效傳輸,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線上自動監控系統安裝、管理單位。

3. 職責

3.1安全環保部負責規範監測站房建設,建立裝置資訊檔案,對線上自動監控系統進行監督管理。

3.2安全環保部聯絡資質單位負責線上自動監控系統的維護、穩定執行。

3.3線上自動監控系統所在安裝車間負責定時巡檢並記錄監測資料,發現裝置故障及時報告排程室。

4. 裝置基礎檔案

4.1裝置採購合同;

4.2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關於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方案批覆的檔案(排汙單位按照有關要求擬定的安裝計劃,以及報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及批覆等文字資料);

4.3排汙單位按照合同條款對裝置廠家安裝施工進行預驗的文字證明材料;

4.4環境監測部門出具的驗收監測報告,即汙染源自動監控裝置安裝、除錯後,經環境監測技術主管部門監測比對出具的驗收監測報告;

4.5裝置廠家出具的裝置安裝除錯與試執行報告;

4.6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聯網報告;

4.7裝置出廠合格證;

4.8環境監測儀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適用性檢測報告;

4.9自動監控裝置設計、安裝技術檔案

4.10自動監控系統委託第三方維護管理的,應有第三方的“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4.11檔案由安全環保部負責儲存、管理。

5.監控裝置執行管理

5.1建立和完善定期校驗制度,做好裝置執行維護記錄,確保裝置正常執行。

5.2車間工藝人員記錄每次巡檢時動監測儀的監測值,並簽字,發現監測裝置故障立即報告排程室。

5.3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故障排除過程記錄由第三方維護管理人員簽字。

5.4汙染源自動監控裝置不能正常執行時,安全環保部負責向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如汙染源自動監控裝置48小時內不能修復、更換,須向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和恢復執行的期限。裝置不能正常執行期間,需採取人工取樣監測記錄資料。

5.5排汙單位生產活動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正常執行時,應在事前向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排汙單位停產(停業)時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應停運,確需停運的需經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恢復生產前重新啟動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5.6按時向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汙染源自動監測裝置自檢季度報告。

5.7安全環保部負責在指定網站檢視本公司汙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資料傳輸情況監測結果和資料傳輸情況,出現超標、資料不變、資料為0等情況時須立即查詢原因,及時處理。

6.裝置更新要求

重新安裝裝置,要經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執行。

7.國控企業及時將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汙染源自動監控裝置監督考核合格標誌”原件貼上在裝置的明顯位置。

8.積極配合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性監測工作和檢查工作,提供相關工作資料和必要工作條件,不得拒絕、阻撓、拖延監督性監測工作的開展。

裝置執行監控管理方案4

1、目的

確保監控、消防裝置處於良好狀態,保證使用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監控系統、保安閉路電視系統、樓宇自控系統的執行管理。

3、職責

3.1中控室安保員負責中控室裝置的清潔、操作、監控、記錄。

3.2維修工負責中控室裝置維修保養。

3.3管理員負責中控室裝置的綜合管理及對上述工作的檢查監督。

3.4管理處負責人對上述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4、工作程式

4.1管理人員的工作程式

4.1.1中控室安保員

a.中控室安保員負責中控室消防裝置24小時執行操作、監控、記錄。顯示火警訊號後,應立即派人前往觀察。確認火情後,通過廣播和警鈴疏散人員並啟動相應滅火裝置。

b.當故障發生時,及時通知工程維修工進行維修。

c.將每班執行情況記錄於《安保(中控室)交接班記錄》。

d.在工程維修電協助下,每月對火災報警系統進行一次功能檢查並啟動消防風機水泵一次。

e.在工程維修工的配合下,每週打掃機房一次,每月清潔裝置一次,保持地面、牆壁、裝置無積塵、水漬、油漬.

4.1.2工程維修工

a按《裝置年度維修維護計劃》要求按時進行中控室裝置的維修保養,並做好記錄。

b負責向管理處申報備品、備件的採購計劃。

c每月按時對消防應急器材進行檢查並記錄。

d負責編制中控室裝置臺帳、裝置卡。

4.1.3管理員

a負責對中控室裝置的綜合管理,包括技術資料、檔案的收集、保管,負責零星裝置配件、材料的採購計劃的編制,外協修理的聯絡工作,對維修保養工作進行指導及檢查監督。

b每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的各項檢查保養計劃表,每季進行一次,並按執行情況制定中修、大修計劃。

4.2管理處主任

a.進行月檢。每季度組織有關人員對中控室機電裝置進行一次裝置檢評。

b.稽核中控室各項保養計劃表及維修保養記錄表,中修、大修計劃。

4.3中控室管理工作程式

4.3.1中控室實行每日24小時有專人值班、監控,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填寫《安保(中控室)交接班記錄》。

4.3.2非值班人員嚴禁操作。外來人員進入要填寫《外來人員登記表》。

4.3.3各控制櫃、顯示屏、訊號燈、控制線路等的執行應始終處於良好狀態,各類操作按鈕手柄應在自動位置。

4.3.4每班各檢查一次各類訊號是否正常,並認真記錄,如有異常要立即查清原因。

4.3.5中央控制室出現報警訊號後,應立即核實。屬誤報,應消除訊號並做好記錄;屬火災報警,應迅速報告當班班長、領導組織滅火。

4.3.6中控室內的一切設施、元器件、線路不得隨意更改。如有損壞,要查明原因,立即申報管理處領導,經批准後及時更換。

4.3.7室內要保持乾淨衛生,裝置無灰塵,不準堆放雜物。

4.3.8消防器材應齊備良好,室內禁止吸菸。

4.3.9常備應急手電筒及充電式應急照明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