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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預防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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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鼠疫防範有哪些措施

各級鼠防機構,衛生防疫站,要對鼠疫疫源、可疑疫源和可能涉及的地區開展監督和疫源調查工作。

鼠疫預防措施有哪些

(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立固定和流動監測點。

(二)每年完成定點、定時、定量的抽樣調查任務。

(三)儘早發現人、動物鼠疫,瞭解宿主、媒介的組成、數量、分佈和變化及其同周圍環境的關係,掌握疫情動態和基本流行規律,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四)新疫源地(以縣為單位)確定的依據是:必須在當地確診原發性鼠疫病人或在動物間查出鼠疫菌,並經自治區鼠疫防治機構復判和自治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六條 在疫區內的交通要道、工礦、農牧場、軍事要地、經濟開發區、旅遊景點和人口密集地區及其周圍,應開展滅獺(鼠)、滅蚤工作。

(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政府的領導與統一指揮下應對滅獺(鼠)的`人力和經費進行統籌規劃,重點使用。

(二)在鼠疫疫源地區域內的所有機關、團體、駐軍,都要積極完成當地政府下達的滅獺(鼠)、滅蚤任務。

(三)滅獺(鼠)、滅蚤工作應堅持“專業隊伍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在專業隊伍指導下,由當地政府組織群眾開展滅獺(鼠)、滅蚤活動。

(四)進入疫源地捕獵疫源動物的人員,必須遵守安全規定,有組織地進行。凡捕獵疫源動物的人員都要接受鼠防基本知識的培訓;組織獵獺的部門,要做好安全捕獵防護用品的供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安全防護的技術指導和監督。

(五)鼠防專業隊伍配發的槍 支、彈 藥要嚴格按公 安部門有關規定管理,只限於捕殺疫源動物使用,工作結束後上繳單位統一保管。

(六)政府每年都應撥出一定數額的經費,用於開展鼠疫監測工作。遇有疫情發生時,要在人力、財力、物資和交通工具等方面保證疫情控制與撲滅的需要。

第七條 鼠疫防治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制定鼠疫免疫計劃並組織實施;各級醫療衛生單位均應承擔並做好預防接種工作。

(一)經常發生人間鼠疫的疫區及毗鄰地區和毗鄰國外鼠疫流行區的邊民,應在鼠疫流行季節前1-2個月內完成預防接種,每年進行一次。

(二)在發生人間或動物間鼠疫的現疫區及其周圍可能發生感染的地區,凡近6個月未進行預防接種的居民,均應接種一次。

(三)進入鼠疫疫區捕獵疫源動物或從事其它活動的人員,應在進入疫區一月前到當地衛生防疫機構進行預防接種。

(四)從事強毒工作的鼠防人員,每年定期進行預防接種。

(五)凡堅持預防措施,已十年以上沒有發生人間或動物間鼠疫的老疫區,可停止預防接種,但專業人員、狩獵人員等經常同疫源動物接觸者,仍應進行預防接種;二十年沒有發生疫情的,均可停止預防接種。

第八條 衛生檢疫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做好邊境、港埠和交通要道的鼠疫檢疫工作;按級別對等的原則,由當地政府和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含鼠防指揮部)負責組織鼠疫疫源地區同毗鄰省、地、縣間的聯防工作。

第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安排下,根據當地情況,有計劃地在疫源地區開展消滅疫源的工作,逐步根除鼠疫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