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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全生產管理知識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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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廣大考生高效備考安全工程師考試,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2017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希望大家喜歡。

2017安全生產管理知識考點

  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規章制度管理

(1)起草。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由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起草。應對起草目的、適用範圍、主管部門、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等做出明確的規定。同時做好相關資料的準備工作。規章制度的編制,應做到目的明確,文字表達條理清楚、結構嚴謹、用詞準確、文字簡明、標點符號正確。

(2)會籤或公開徵求意見。責任部門起草的規章制度草案,應通過正式渠道徵求有關部門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意見不一致時,一般由分管安全的負責人組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

(3)稽核。安全規章制度在簽發前,應進行稽核。一是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法律事務的部門,對規章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的符合性及與生產經營單位現行規章制度一致性進行審查;二是專業性較強的規章制度應邀請相關專家進行稽核;三是安全獎懲等涉及全員性的制度,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進行稽核。

(4)簽發。技術規程規範、安全操作規程等技術性較強的安全規章制度,由生產經營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或總工程師簽發,涉及全域性性的綜合管理類安全規章制度應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5)釋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應採用固定的釋出方式,如通過紅標頭檔案形式、在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辦公網路釋出等。釋出的範圍應覆蓋與制度相關的部門及人員。有些特殊的制度還應正式送達相關人員,並由接收人員簽字。

(6)培訓。新頒佈、修訂的安全規章制度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對安全操作規程類制度,還應組織進行考試。

(7)反饋。應定期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或建立資訊反饋渠道,及時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效果。

(8)持續改進。生產經營單位應每年制訂安全規章制度制定、修訂計劃,並公佈現行有效的安全規章制度清單。對安全操作規程類安全規章制度,除每年進行一次修訂外,3至5年應組織進行一次全面修訂,並重新發布。

  安全生產管理知識:考題特點和複習思路

考試題型及特點

考查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安全生產管理基礎理論和方法,辨識、評價和控制危險有害因素,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改善生產作業環境,制定安全制度和規程,規範從業人員作業行為,增強安全管理的系統性和有效性,提高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預測、預警和應急救援能力,提高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統計、分析水平,提高把握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規律的能力,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知識+能力考核

1)內容多,涉及安全管理各個方面,包括:基本理論,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評價、職業衛生、事故調查、事故統計等。

2)注重實用性,和安全生產過程緊密結合。緊密結合現狀,如:隱患排查、安全生產標準化、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職業衛生等。和《事故案例分析》關係密切。

3)全部為選擇題,在答題卡上進行填塗。

單項選擇題:70題,每題1分。在四個選項中選擇最符合題意的一個。

多項選擇題:15題,每題2分。在五個選項中選擇二至四個符合題意的選項。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0.5分。

2、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是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各科的基礎,特別是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中的各章內容,與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密切相關。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各章的內容,在本門課程都做了概要介紹,例如,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原則,方法和程式等。下面是案例分析所涉及的內容:

(1)危險有害因素辨識、重大危險源辨識;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評價、職業病危險評價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和修訂、安全教育培訓、特種裝置安全管理和相關方的安全管理;

(3)安全生產許可、建設專案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安全文化建設;

(4)應急體系建設、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應急準備與響應、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

(5)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上述內容在本課程都會介紹到。所以說本課程是學習案例分析的基礎和前提。

3、學習和考試難度

相對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來說,容易些,考的都是安全生產的一些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原則,方法和程式等。都是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經常接觸到的,與實際工作聯絡較緊密,容易理解記憶。考題都是客觀題,即單項選擇題和多項選擇題。其中計算題很少,計算公式簡單,需要理解記憶的知識多。

  安全生產管理知識: 必考點之20類危險因素

1、物體打擊

指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如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塊、砸傷等造成的傷害,不包括爆炸、主體機械裝置、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指本企業機動車輛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如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的擠、壓、撞車或傾覆等事故,在行駛中上下車、 搭乘礦車或放飛車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車輛運輸掛鉤、跑車事故。

3、機械傷害

指機械裝置與工具引起的絞、輾、碰、割戳、切等傷害。如工件或刀具飛出傷人,切屑傷人,手或身體被捲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傷,被轉動的機構纏壓住等。常見傷害人體的機械裝置有:皮帶運輸機、球磨機、行車、捲揚機、乾燥車、氣錘、車床、輥筒機、混砂機、螺旋輸送機、泵、壓模機、灌腸機、破碎機、推焦機、榨油機、硫化機、卸車機、離心機、攪拌機、輪碾機、制氈撒料機、滾筒篩等。 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

指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包括各種起重作業引起的機械傷害,但不包括觸電,檢修時制動失靈引起的傷害,上下駕駛室時引起的墜落式跌倒。

5、觸電

指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適用於觸電、雷擊傷害。如人體接觸帶電的裝置金屬外殼或棵露的臨時線,漏電的手持電動手工工具;起重裝置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雷擊傷害;觸電墜落等事故。

6、淹溺

指因大量水經門、鼻進入肺內,造成呼吸道阻塞,發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適用於船舶、排筏、設施在航行、停泊、作業時發生的落水事故。

7、灼燙

指強酸、強鹼濺到身體引起的灼傷,或因火焰引起的燒傷,高溫物體引起的燙傷,放射線引起的面板損傷等事故。適用於燒傷、燙傷、化學灼傷、放射性面板損傷等傷害。不包括電燒傷以及火災事故引起的.燒傷。

8、火災

指造成身傷亡的企業火災事故。不適用於非企業原因造成的火災,比如,居民火災蔓延到企業。此類事故居於消防部門統計的事故。

9、高處墜落

指出於危險重力勢能差引起的傷害事故。適用於腳手架、平臺、陡壁施工等高於地面的墜落,也適用於山地面踏空失足墜入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情況。但排除以其他類別為誘發條件的墜落。如高處作業時,因觸電失足墜落應定為觸電事故,不能按高處墜落劃分。

10、坍塌

指建築物、構築、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適用於因設計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發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築物倒塌,腳手架倒塌,挖掘溝、坑、洞時土石的塌方等情況。不適用於礦山冒頂片幫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頂片幫

指礦井工作面、巷道側壁由於支護不當、壓力過大造成的坍塌,稱為片幫;頂板垮落為冒頂。二者常同時發生,簡稱為冒頂片幫。適用於礦山、地下開採、掘進及其他坑道作業發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礦山、地下開採或其他坑道作業時,意外水源帶來的傷亡事故。適用於井巷與含水岩層、地下含水帶、溶洞或與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時,湧水成災的事故。不適用於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時,放炮作業造成的傷亡事故。適用於各種爆破作業。如採石、採礦、採煤、開山、修路、拆除建築物等工程進行的放炮作業引起的傷亡事故。

14、瓦斯爆炸

是指可燃性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了達到燃燒極限的混合物,接觸火源時,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主要適用於煤礦,同時也適用於空氣不流通,瓦斯、煤塵積聚的場合。

15、火藥爆炸

指火藥與炸藥在生產、運輸、貯藏的過程中發生的爆炸事故。適用於火藥與炸藥生產在配料、運輸、貯藏、加工過程中,由於振動、明火、摩擦、靜電作用,或因炸藥的熱分解作為,貯藏時間過長或因存藥過多發生的化學性爆炸事故,以及熔鍊金屆時,廢料處理不淨,殘存火藥或炸藥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鍋爐爆炸

指鍋爐發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適用於使用工作壓力大幹 0. 7 表大氣壓(0. 07兆帕)、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以下簡稱鍋爐),但不適用於鐵路機車、船舶上的鍋爐以及列車電站和船舶電站的鍋爐。

17、容器爆炸

容器(壓力容器的簡稱)是指比較容易發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較大的承受壓力載荷的密閉裝置。容器爆炸是壓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氣體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內盛裝的可燃性液化氣在容器破裂後,立即蒸發,與周圍的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遇到火源時產生的化學爆作,也稱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

凡不屬於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為其他爆炸事故,如:

1、可燃性氣體如煤氣、乙炔等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

2、可燃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如汽油揮發氣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塵以及可燃性纖維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間接形成的可燃氣體與空氣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氣與空氣相混合(如可燃固體、自燃物品,當其受熱、水、氧化劑的作用迅速反應,分解出可燃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5、爐膛爆炸,鋼水包、亞麻粉塵的爆炸,都屬於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屬於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指人接觸有毒物質,如誤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氣體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廢棄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風的地方工作,因為氧氣缺乏,有時會發生突然暈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稱為窒息。兩種現象合為一體.稱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適用於病理變化導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適用幹慢性中毒的職業病導致的死亡。

20、其他傷害

凡不屬於上述傷害的事故均稱為其他傷害,如扭傷,跌傷,凍傷,野獸咬傷,釘子扎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