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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業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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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職工再就業,應瞭解有關法律知識,學會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下崗職工應當注意以下五點: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再就業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勞動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現實生活中,勞動者以熟人介紹、關係不錯為由,只口頭約定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雖訂立勞動合同卻片面強呼叫人單位權利和勞動者義務的做法,都是違背《勞動法》的。

《勞動法》第33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無論哪種合同,勞動者都應注意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均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的權利。

《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下八種權利: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12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婦女的錄用標準。”解決勞動爭議。

根據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凡在我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人之間,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因履行勞動合同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爭議,均為勞動爭議。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預防工傷事故。勞動者預防工傷事故事關重大,因為一旦造成人身傷害,再多的經濟賠償也無法彌補。尤其是從事易燃、易爆、高空、井下等危險作業的工人,更應當嚴格遵守勞動安全操作規程,嚴防事故發生。假若發生傷害事故,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這類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