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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高層必須具備的法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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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企業領導人,應該時刻將以下經營企業的三大法律思想銘記在心,具備了最基本的法律智慧,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游刃有餘而不與法律發生衝突。

企業高層必須具備的法律意識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企業家要有法律雷區思想,即法律風險防範意識。

根據有關部門的資料統計,在企業的所有損失中,因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大約佔75%左右,另一方面,法律也會追究企業經營者的決策失誤,比如我國《刑法》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規定,就是針對企業領導人盲目決策和決策失誤所造成的嚴重後果。像有些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數額巨大的非法利益,《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則明確規定了此行為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家由於因違規、違法經營而承受的風險。隨著市場的'開放和競爭加速,我國出現了許多新生代企業,這些企業在公司的設立、初創、成長等各個階段都會遇到各式各樣的法律風險。比如我們經常可以遇到有人出資、有人出技術共同成立公司的情形,由於法律對無形資產入股的限制,實際操作中會產生一些繞開法律屏障的“變通措施”。在一開始,優勢互補是合作的基礎,但隨著條件的改變,原來存在的優勢互補有可能逐漸消失,產生分歧從而導致合作關係破裂,那些當初為規避法律的“變通措施”反而成為企業家為自己設下的陷阱,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得不償失,這就是缺乏法律雷區思想所致。

  其次,企業家要有窮盡權利思想。

在某些企業領導的眼中,法律事務不外就是“打幾個官司”,只要官司打贏就夠了,甚至認為,法律顧問增加了公司管理費用,使管理環節與流程變得複雜繁瑣,要它何用?這種想法直接導致了許多法律隱患的產生。事實上,企業的法律顧問應起到為企業窮盡其法律權利的作用,而絕不只是在出現問題時才想要如何解決,忽視法律的預防功能。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在法制越來越健全但法律系統越來越龐大的今天,企業經營的法律風險遠遠高於市場風險,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僅僅是法律顧問制度功能的一小部分,除了建立法律風險控制機制,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內部執行機制的健全,以及參與企業的決策、經營、管理等方面也將越來越顯現其重要性。

  最後,企業家應該具備法律空間思想。

由於相當一部分與現代經濟活動發展相適應的法律尚未出臺,在企業經營的法律環境中還存在許多“真空”或“灰色”地帶,如何確定其合法性界限,並在最大程度上拓展企業的利益也成為一種技巧――比如企業在收集競爭對手的非公開資訊時,怎樣才能避免陷入“侵犯商業祕密”的泥沼;又如智慧財產權資產化以後,現代企業如何在其管理模式中形成對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良性執行機制;再比如隨著網際網路和電子商務日新月異的普及和發展變化,企業將來面對的有可能是來自全球各個國家及地區的不同客戶,如何把握政策和法規動態,並及時根據法律環境變化調整企業E時代商務的法律事務戰略,也將成為企業經營中一項不可或缺的工作。

對企業領導人而言,這三大法律思想絕不僅僅是紙上談兵,而是對企業建立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的科學管理的法律智慧,如果能有效實施,必將對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產生巨大的推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