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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子棋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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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類博大精深,源遠流長,圍棋和象棋體現出了古代人的智慧和結晶五子棋規則簡單,但也要考驗智慧。回執器是較為簡單的一種棋類玩法。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五子棋遊戲規則,歡迎閱讀。

五子棋遊戲規則

第一條 五子棋的棋具

1. 棋盤

棋盤可以用木材、硬紙、布料、塑料、石料或環保材料等製成。

棋盤由縱橫各15條等距離、垂直交叉的平行線構成,形成225個交叉點。鄰近兩個交叉點的距離縱線約為2.5釐米,橫線約為2.4釐米。

以對局開始時的黑方為準,棋盤上的縱行線從下到上用阿拉伯數字1~15標記。橫行線從左到右用英文字母A~O標記。其中H8點為天元;D4、D12、L12、L4四點為星。天元和星應在棋盤上用直徑約為0.5釐米的實心小圓點標出。天元和星在棋盤上起標示位置的作用,見圖1。

圖1

2. 棋子

棋子分黑、白兩色,形狀為扁圓形,有一面凸起,厚度不超過0.8釐米,直徑為2.0~2.3釐米。

棋子數量為黑色棋子113枚,白色棋子112枚。

棋子材質、重量不限,但應為硬質,不易磨損,且適合於方便移動,放在棋盤上具有一定穩定性。

3. 譜紙

比賽和練習時,記錄對局或著法所用的稿紙稱譜紙。

譜紙的圖形應是按比例縮小了的棋盤圖形。

4. 棋鍾

棋鍾應是具有兩個鐘面的專用計時鐘,應能用數字準確地顯示時間,能分別準確地累計對局雙方剩餘的行棋時間。

棋鍾要求避免刺眼,執行時聲響應很低弱。

機械鐘的到時標準為倒旗掉落。

電子鐘的到時標準為到時提示音響起。

第二條 五子棋的術語

1. 一著

在對局過程中,行棋方把棋子落在棋盤無子的交叉點上,不論落子的手是否脫離棋子,均被稱為一著。

如棋手使用三手交換中交換的權利則視同一著。

在“五手N打”中,黑棋落的N個棋子被視作同一著(N表示數量,N>=1)。

棋手行使pass權視同一著。

在確定是否走滿規定時限內的規定著數時,棋手最後一著棋,必須在行棋完畢又按了鍾後才能視作完成。

2. 陽線

棋盤上可見的橫、縱直線,見圖2。

3. 陰線

棋盤上無實線連線的A1~O15和A15~O1兩條隱形斜線,以及與此二條斜線平行的由交叉點連線形成的其它隱形斜線,見圖2。

圖2

4. 活三

本方再走一著可以形成活四的三,見圖3。

圖3

5. 活四

有兩個點可以成五的四,見圖4。

圖4

6. 衝四

只有一個點可以成五的四,見圖5,圖中A點為成五點。

圖5

7. 五連

在棋盤的陽線和陰線任意一條線上,形成的5個同色棋子不間隔的相連,見圖6。

圖6

8. 長連

在棋盤上的陽線和陰線任意一條線上,形成的5個以上同色棋子不間隔的相連,見圖7。

圖7

9. 三手可交換

在採用指定開局的對局中,在黑3之後,白方在應白4之前,可選擇黑棋或白棋,每盤棋只有一次選擇機會,如提出交換黑、白方,則黑方必須同意交換。

10. 五手N打

黑方在指定開局的同時要給出本局盤面黑5時所需的打點數量,此後無論對局者誰執黑棋,都需要在落第五手時按照要求的打點數量,在盤面上的空白交叉點上放置相應數量且位置不同形的黑子,白方只能在這些黑子中留下一個黑子作為黑5。

11. 回合

雙方各走一著,稱為一個回合。

12. 黑方

執黑棋一方的簡稱。

13. 白方

執白棋一方的簡稱。

14. 終局

對局結束。

(1) 勝局:有一方獲勝的對局。

(2) 和局:分不出勝負的對局。

15. 覆盤

對局雙方將本盤對局全過程的再現。

16. 指定開局

對局開始後由黑方從26種開局(開局章節中規定的開局)中任選一種開局擺在棋盤上。

17. 自由開局

對局開始後是由雙方輪流行棋決定的開局。

18. 節、輪、次、場、局

節:一個比較集中的比賽單位時間稱一“節”(如一個上午或一個下午或一個晚上)。

輪:參賽的各隊(團體賽)或各名棋手(個人賽)普遍出場比賽一次(個別輪空者除外)稱一“輪”。

次:團體賽中的同一輪兩隊之間完成的比賽稱為一“次”比賽。

場:兩名棋手之間完成的兩局制或多局制的一次比賽稱為一“場”比賽。

局:兩名棋手之間完成的一盤比賽稱為一“局”比賽。

19. 禁手

對局中如果使用將被判負的行棋手段。

三三禁手:黑棋一子落下同時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活三,此子必須為兩個活三共同的構成子,見圖8,圖中X點為禁手點。

圖8

四四禁手:黑棋一子落下同時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衝四或活四,見圖9,圖中X點為禁手點。

圖9

長連禁手:黑棋一子落下形成一個或一個以上的長連。

20. 處罰

為體現比賽的公平、公開、公正,針對棋手在比賽中出現的違反行棋規定、紀律規定等違規行為而給予適當的處罰,以保證比賽的順利進行,處罰包括罰時、違例、判負、取消比賽資格。

(1)罰時:包括給被處罰者判罰減少一定對局時限時間和給被處罰者對方增加一定對局時限時間。

(2) 違例:針對棋手在比賽中技術方面出現的犯規現象或違反紀律較輕,尚不夠給予判負處罰的行為而作出的限制性規定。

(3)判負:對於棋手嚴重違紀違規,依據規則和規定,裁判長有權作出判負處罰,如此判罰是紀律處罰,且對局已經確認結果時,其對手根據棋局事實獲得的結果不得改變。

(4)取消比賽資格:對於棋手嚴重違紀違規,拒不接受裁判的處罰,且嚴重干擾比賽正常進行的,須經裁判組慎重研究後,由裁判長明文報請競賽組委會稽核,獲得批准後,可取消違紀棋手的比賽資格。

21. Pass(放棄行棋權)

棋手放棄行棋的權利。

22.輪走方

當前應該行棋的一方。

23.非輪走方

當前不該行棋的一方。

第二章 行棋規則

第三條 五子棋的開局

1. 開局:包括指定開局、自由開局兩種。

2. 指定開局:指黑方決定了前三個棋子落於何處,其中包括兩個黑子和一個白子,一般由黑方完成。黑方應同時給出第五手需要的打點數量。

開局形狀均以“星”和“月”命名。採用指定開局辦法的比賽均採用26種開局,包括斜指開局的長星局、峽月局、恆星局、水月局、流星局、雲月局、浦月局、嵐月局、銀月局、明星局、斜月局、名月局、彗星局和直指開局的寒星局、溪月局、疏星局、花月局、殘月局、雨月局、金星局、鬆月局、丘月局、新月局、瑞星局、山月局、遊星局。

黑方第一子應落在天元處(黑1)。

黑方還決定了白方的第一子的落點(白2)。

斜指開局:指白2落子在黑1斜側方的開局,但必須與黑1緊密相連。斜指開局共13種。

直指開局:指白2落子在與黑1成平行線或垂直線的方向,但必須與黑1緊密相連。直指開局共13種。

黑方的第三步(黑方的第二子,稱“黑3”),應落在圍繞天元點5線×5線而形成的以天元為正中的由交叉點組成的區域內。

3. 自由開局:由雙方輪流行棋共同決定開局前3個棋子落於何處。即黑方落第一子(黑1)、白方落第二子(白2),黑方落第三子(黑3)。採用此種開局時一般雙方的對局數為偶數,或採用其他附加條款對黑方的先行優勢進行限制。而不採用指定開局中使用的三手交換和五手N打,也可不執行禁手規則。

第四條 行棋

1. 下法

對局雙方各執一色棋子,黑先、白後交替下子,每次只能下一子(指定開局、三手交換和五手N打、行使PASS權除外)。

棋子下在棋盤的交叉點上,棋子下定後,不得向其它點移動,不得從棋盤上拿起另落別處。

在採用指定開局時黑方的第一枚棋子應下在天元上。同時在下面的對局中應執行三手交換和五手N打及禁手規則。

2. 落子

棋子應直接落於棋盤的空白交叉點上。

如棋子無意掉落棋盤上,允許揀起後任選著點,但給予適當處罰。

對局中途如發現前邊已下在棋盤上的子有移動,在徵得對局者一致意見後,可判移動之子:

(1) 挪回原位。

(2) 移子有效。

在對局者意見不一致,又無記錄可查時,裁判員應立即報請裁判長處理,裁判長可根據移動之子對棋局程序的影響程度,判:

(1) 移動之子挪回原位。

(2) 移子有效。

(3) 和棋。

(4) 重下。

如屬故意移子,應判移子者為負。

對局中,因外界意外事故導致棋局散亂,應經雙方覆盤確認後,繼續比賽。如已無法覆盤,可判和棋或重下。

如散亂棋局原因出自對局者,則:

(1) 無意散亂,可覆盤續賽,但判散亂者一次違例;無法覆盤,判散亂者為負。

(2) 故意散亂棋局者判負。

用手將棋子扶正不算違例,但應在自己的走棋時間內進行,並事前先告知對方或裁判員。

第五條 先後手的確定

每局棋先手者均執黑先行。

1. 確定先後手的方法

可由大會抽編或對局前猜先。

(1) 一局制比賽,只有兩名棋手對賽時,猜先。

(2) 兩局制或兩局以上制比賽,均採用分先方法確定先後手。

先按一局制先後手確定方法,確定第一局的先手,以後各局則互換先後手。

(3)團體賽時先手方隊的奇數臺為先手方,後手方隊的偶數臺為先手方。

2. 先後手錯誤糾正

(1)不論是出自何種原因,一經發現對局雙方先後手有錯,如發生在開局前或僅僅開局結束應及時糾正錯誤,按正確先後手順序重新開始對局,如發現錯誤在盤面開局結束之後(白4落下),或比賽開賽已經達15分鐘,則比賽繼續進行,終局結果有效,棋手不得以此做為要求重賽的理由。

(2) 無論如何處理,均認為此輪雙方先後手是正確的',且不應影響後面輪次的正常編排。

(3) 裁判員糾正先後手錯誤時,應復原雙方棋鍾。

3. 猜先方法

(1) 開局前棋手位置坐定後,雙方各握黑白棋子若干於手中,如合計數為奇數,則握黑棋子方先行。合計數為偶數則雙方變換黑白棋。

(2) 由裁判員使用挑邊器進行猜先,中猜者有3種選擇權利。

A 使用黑棋。

B 使用白棋。

C 要求對方先行選擇,則對方必須先選擇。

第六條 不合規則的著法和糾正

1.如果棋手有下列不合規則的行為之一時,對手有權決定是否要求他糾正自己不合規則的行為並接受處罰,或者與此相反,接受他的犯規行為。

(1)在指定開局比賽中第一子未落在天元,判此子應落於天元處。

(2)在指定開局比賽中未按規定的26種開局行棋,判重新開局。

(3)在指定開局中未給出要求的五手N打打點數,判必須給出需要的打點數。

(4)一方連續走兩步棋,判收回第二子。

(5)在棋盤上推動棋子滑行(推盤),判棋子放回接觸棋盤的第一個交叉點。

(6)輪走方把棋子已經放落在棋盤上某一個無子交叉點上,又拿起後另移到別的交叉點上(拔子),判放回第一個無子交叉點。

(7)輪走方走棋時棋子無意掉落在棋盤上,判收回掉落子,另選落點。

(8)先按鍾後落子,或者未用落子手按鍾。

(9)不按提和的規定提和。

(10)不按規定扶正棋子。

2. 如果一方在對手犯規或拒絕按照官方正式公佈的行棋規則走棋後,繼續走了一步棋,而沒有立即告知裁判,那麼就被視作他已接受了對方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他就失去了要求對手糾正違規著法並接受處罰的機會。

3. 只改正部分或拒絕改正不合乎規則著法的行為應受到處罰。

第七條 對局記錄

1. 比賽中雙方棋手必須做對局記錄,有些比賽可視具體情況要求免於記錄。

2. 雙方棋手在對局中要在規定的記錄紙上清晰、準確、完整、及時用代數記錄法逐著記錄雙方行棋著法。黑棋用奇數畫圈記錄,如:①、③、⑤、⑦、⑨……;白棋用偶數記錄,如:2、4、6、8、10……。一般要求在自己走下一著之前記完前一回合雙方的著法,不得提前記錄己方或對方的著法(封棋時除外)。

3. 任何一方記錄不齊,他應當用自己的時間補全。只有裁判員在對局過程中或終局核對記錄時,有權要求某方棋手謄清或補正記錄,棋手不得拒絕。在對局過程中的謄清或補正要用本方的用時。

4. 在一局中每方棋手最多各有一次由於補全記錄向裁判員提出借用對方記錄做參考,如果裁判員同意,對方不得拒絕,但補齊記錄的時間應用本方的用時。

5. 如果雙方棋手的記錄同時出現較多錯漏,已無法互相參考,裁判員一經發現,可立即停鍾,要求雙方儘快用覆盤法補全記錄,並給予適當的處罰。

6. 在包乾制用時比賽中,如果一方棋手所剩的用時離本方時限不足5分鐘,可暫時不必要求其做記錄,終局後必須立即補全記錄。

7. 在限時限手製用時比賽中,如果一方棋手所剩的用時離本方當前時限不足5分鐘,或到了讀秒階段,或到了其它時間緊迫時,可暫時不必要求其做記錄,但下一時限開始後或終局後必須立即補全記錄。

8.快棋賽對局中棋手可不做對局記錄。

第八條 計時

1. 比賽時限:比賽時限可分為包乾制和加秒制(即FISHER制)兩種。不論採用何種時限,每局比賽要求在一天內必須結束。

在一些比賽中,也可採用對局雙方共用時限,可分為1小時到10小時不等。

在採取雙方共用時限方法時,裁判有權給行棋過慢的棋手,或有故意拖延時間嫌疑的臺次隨時加放棋鍾,每方時限為所剩共用時間的一半。

2. 包乾制時限比賽中,又可分單一時限和多重時限兩種方法。

單一時限:指比賽中每方只給定一個時限,在該時限內必須完成全部比賽。如未完成,則率先用完比賽時限的選手判負。

多重時限:指比賽中每方依次給定多個時限,每個時限結束時如比賽尚未結束則進入下一個時限。也可規定在每個時限需完成一定的著法。採用每個時限完成一著的情況又稱讀秒。如未完成在時限內規定的著法或在最後一個時限到達時比賽未結束,則先用完最後一個比賽時限的選手判負。

在讀秒時間內,若比賽棋手離席,裁判應按規定繼續讀秒計時,超時判負。

3. 加秒制時限:比賽雙方每方擁有一個固定的起始用時,之後每走一著棋加相應時間,如果在用時範圍內沒有結束比賽,則先到達時限的選手判負。

4. 比賽計時:規定的比賽時間一到,應立即開動黑方棋鍾,在對局過程中,應在每方行棋後按停己方棋鍾,開動對方棋鍾。棋手應用行棋的那隻手按鍾。棋鍾一般擺放在棋局開始時黑方的右側。

5. 遲到計時:比賽前應規定遲到時限(開賽第一天的第一輪比賽可延長些時間)。在比賽開始而對局者一方不在的情況下,即使在席的一方不行棋,對方不在席的表也要開啟。如果比賽開始後對局雙方均不在席,則由裁判員開啟一方的表,來記錄雙方的未到時間。在遲到時限未到,有一方到場後,則開啟對方的表,無論遲到者是對局一方還是雙方,遲到而未超過時限者,應在對局用時內扣除遲到時間。

一方遲到超過賽場規定時間,判其棄權作負。

雙方遲到超過賽場規定時間,則判雙方棄權作負。

6. 判斷超時:對局任何一方向裁判提出己方或對方超時,或由裁判員直接目察而確認的超時均應判超時。

7. 棋手對棋鐘的準確性提出懷疑,只能在己方時限未到時提出。裁判員應及時更換不準確或發生故障的棋鍾。因更換棋鍾中斷比賽,雙方己用時間和中斷貽誤時間,裁判員應酌情在新鐘上校出。

8. 在正常對局過程中,棋手不許自己撥動、校正棋鍾。必須由裁判員在更換棋鍾、糾正記錄、發生意外事故或終局等時去停鍾。

9. 每個棋手都有掌控自己行棋時間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或提醒。

10. 裁判用在糾正棋手不合規則行為上的時間由裁判本人掌握,並在處理完畢後決定這段時間是否由選手承擔。

11. 申訴時限:應在當輪比賽結束後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但因組織者、主辦單位造成的超過時限不在之內)。

第三章 裁判法則

第九條 比賽中斷

1. 比賽在正常情況下絕對不能中斷。

2. 特殊情況下被迫暫時中斷比賽。

如果比賽場地由於各種原因不能繼續正常進行比賽,暫時中斷比賽是必要的。一旦問題得到解決,比賽必須馬上恢復進行。

3. 暫時中斷比賽的程式

裁判必須嚴格遵守下面的封棋程式:

(1) 裁判必須記錄下此刻雙方棋盤上的局面並經過雙方棋手確認。裁判記錄當前局面所用的時間不計入雙方棋手的比賽時間。

(2) 在離開賽場前,非輪走方棋手必須將自己所用的時間記錄在他的比賽記錄紙上,並交給裁判。

(3) 輪走方棋手封棋前,必須把他的下一步著法暗記在他的比賽記錄紙上(無需讓他人看到)。此著法可以不在棋盤上走出。

(4) 裁判須停止雙方的棋鍾,輪走方棋手必須把自己所用的時間記錄在他的比賽記錄紙上,並交給裁判。

(5) 裁判必須將記錄下來的封棋局面和雙方的比賽記錄裝入信封密封並妥善保管,至續賽時啟封。

(6) 輪走方棋手暗記下來的封棋著法必須是合乎規則的著法,否則判負。

4.封棋續賽的程式

在封棋續賽開始時,裁判須嚴格遵守下面的程式:

(1) 開啟密封的信封。

(2) 把比賽記錄紙發還給雙方棋手。

(3) 由雙方棋手確認封棋時的局面和剩餘用時。

(4) 輪走方棋手必須走他在封棋時暗記在記錄紙上的著法,然後按停自己的棋鍾,對方開始計時。

第十條 終局

雙方確認的終局或被裁判員判定的終局均為終局。終局分勝局與和局。

l. 勝局

(1) 最先宣佈自己在棋盤上形成五連,並得到對手或裁判認可的一方為勝。白棋長連視同五連。

(2) 黑方出現禁手,無論是自願或被迫走出,只要白方立即指出,則判白方勝。

如白方在黑方出現禁手後,未立即指出而又落下一白子,則黑方禁手不再成立。

黑方走出長連禁手則不同,只要是在終局前,無論白方何時發現此長連禁手,指出此禁手而宣佈勝利,判白方勝。

黑方五連與禁手同時形成,禁手失效,黑方勝。

(3)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雙方均認可的勝局。

對局中,一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裁判員判對方勝。

A 比賽對局中故意移子,故意散亂棋局者。

B 超過規定時限者,包括比賽對局時限和遲到時限。棋手或裁判員發現後指出均可。

C 一方宣佈認輸者。

D 當局棄權者或未通知裁判員而中途退出比賽者。

E 在要求記錄的比賽中無故拒絕記錄者。

F 對局結束時,拒絕在成績單上簽字者。

G 拒絕遵守本規則者。

H 在同一局中,單方面先出現第二次違例者。

I 對局過程中棋手查閱有關資料或離席與他人商討棋局者,或用記譜紙、筆分析棋局,可構成輔助計算行為者。

J 正常對局過程中主動停鍾者。

K 對局過程中接打、觀看通訊工具者。

2. 和局

對局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判和棋。

(1) 對局雙方一致同意和棋。

(2) 對局雙方同一回合均放棄行棋權。

(3) 全盤均下滿,已無空白交叉點,且無勝局出現。

(4) 雙方比賽時限在發現時均已超時,但又不能確定哪方先超時。

(5) 無意移子或棋局散亂情況符合和棋規定的(參看行棋章節)。

3. 提和

(1) 欲提和者應在自己剛下完一著後提出,在提和後方可按鍾。

(2) 一方提和,對方可對提和建議表示同意,也可用口頭拒絕或完成一著棋的形式表示拒絕。

(3) 在對方棋鍾走動時提和者,裁判員可判提和者違例。

(4) 在一局中,一方提和次數不能超過對方兩次,否則,裁判員可判提和者違例。

(5) 在一局中,只要提和次數不超過對方兩次,對局雙方均可反覆提和也可反覆拒絕提和。

第十一條 權力與義務

l. 權利

(1) 棋手有行棋的權利,也有放棄行棋的權利,待對方行棋後,放棄行棋的一方仍有恢復行棋的權利(前5著棋不允許放棄行棋權)。

(2) 棋手對比賽器材的可行性和準確性可向裁判員提出疑義,裁判員應給予合理的解答,但棋手應儘量在比賽前提出,且不可做為不參加比賽的理由。

(3) 如出現足以妨礙或干擾自己正常比賽的現象,棋手可向裁判提出意見,除非在情況緊迫時外,應在自己走棋的時間內提出。

(4) 在重要的或較為重要的正式比賽中,組織者或裁判長應充分考慮比賽強度和其可能對選手的影響,應避免安排大強度比賽連續進行。否則,棋手有權拒絕參加比賽並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5) 在規定的情況出現時,棋手可不記錄棋譜,但賽後就應盡力補全記錄。

(6) 棋手有申訴權(參看申訴與仲裁章節)。

(7)在團體賽中,各隊的領隊(或教練)與本隊每名選手各有一次就對局的非技術問題進行協商的機會,協商時,應有裁判在場,每次協商時間不得超過2分鐘。

2.義務

(1) 棋手參賽,一律不得出現下假棋、搞“君子協定”等作弊行為。對裁判根據實際情況臨場進行的臺次調整應予以配合,對賽前公佈的為保證比賽公平、公正而進行的特殊編排設定應服從。

(2) 棋手應遵守賽場紀律,配合裁判工作。

(3) 棋手應遵守規則,對裁判員作出的對事實的最後判決,棋手必須服從。

(4) 在對手離席時下的子,待對方即席後,有告訴對手所下棋子位置的義務。

(5) 比賽終局,棋手有整理好棋具和不在賽場停留的義務。

(6) 無論是參賽或未參賽的棋手均應努力維護賽場環境,如不在對局室內分析棋局、抽菸等。

(7) 棋手應按時出席開幕式、閉幕式及比賽組織方為推動專案普及和開展舉辦的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紀律與處罰

1. 為保證比賽順利進行,特規定一定的紀律,並對違反者給予必要的處罰。

2. 棋手出現下列違反賽場紀律的行為時應當受到處罰。

(1)嚴重干擾正在進行的對局、擾亂賽場秩序且勸阻無效者。

(2)對裁判員或對方棋手使用不文明語言。

(3)未經裁判允許,離開對局賽場。

(4)輪走方離席。

(5)出於幫助自己思考的目的,在棋盤上指指點點。

(6)在對局記錄紙上標示出未落棋子的位置。

(7)查閱或使用可能使他對局獲益的資料或器具。

(8)接受與自己對局有關的建議。

(9)分析正在進行的對局。

(10)在賽場內分析已經結束的對局。

(11)攜帶或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比賽正常進行的電子器材或裝置。

3. 對違反賽場紀律行為的處罰

(1) 裁判必須對所有違反比賽規則的行為,根據其嚴重程度來決定給予何種制裁或處罰。

(2) 處罰的種類包括:

A 罰時。

B 違例,並向外界公開。

C 對局判負(包括雙方判負)。

D 取消比賽資格。

(3)罰時

A 對局中棋手先按鍾後落子判罰違例的同時並判罰時,罰時方法為在對方的棋鐘上適當增加時間(一般不超過5分鐘)並可依據情況適當扣除違規棋手的時間(一般不超過5分鐘)。

B 對局記錄不符合要求且拒絕改正的可以處以適當罰時。

(4) 棋手在同一局中被判違例兩次,當局判負。

(5)取消選手比賽資格必須報裁判長同意。

4. 違反行棋等技術規定且被對手指出判違例。

5. 棋手出現以下違反技術規定和要求的行為而拒絕改正時應當受到判負處罰

(1) 出現不合規則著法後拒絕進行改正或不完全改正。

(2) 比賽中拒絕進行對局記錄。

(3)比賽結束後拒絕在成績單上簽字。

(4)私自調整棋鍾。

6. 裁判員有權不報經裁判長同意而對棋手判處違例,但在判罰時應在當場明確宣佈並記錄在案。

7. 嚴重違反比賽紀律和不服從裁判的棋手,裁判長有權將其驅逐出賽場。

第十三條 申訴與仲裁

1. 申訴

對裁判員判決不服,可通過口頭或書面向裁判長提出申訴,如果是解釋規則、規程和補充規定的問題,裁判長的決定為最後決定;如果是關於比賽事實所作的決定,裁判員的最後判決為最終決定。

如果裁判長確信某個裁判員留用可能會損害比賽的公正結果,對其執法水平、能力失去信任,有權隨時更換裁判員,但對其在許可權範圍內根據事實所作的判決無權更改。

對裁判長對規則、規程和補充規定的解釋,任何人無權申訴,裁判長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如有疑義、異議以及建議,可提供給競賽委員會,做為以後組織比賽的參考意見。對裁判長就未包括在規則、規程和補充規定中的問題所做的解釋有不同看法時,可向競賽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競賽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為最後決定。

在個人賽中,只能由參賽棋手(不滿9歲的兒童可由家長協助和代理)提出申訴。

團體賽中只能由參賽隊領隊(或教練)提出申訴。參賽棋手或任何一名棋手提出的異議、抗議或申訴,得不到其領隊(或教練)的支援,將不予受理。

提出申訴的同時,應上交適當數額的押金,如果申訴成功,則押金退回,申訴未成功,但有一定的合理性,可退回押金的一半。

2. 仲裁

比賽期間,有異議的一方可將雙方彼此間不能解決的爭議交至仲裁機構,並由仲裁機構做出最終的裁定。由仲裁機構做的的決定為最後決定,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仲裁機構是指依競賽組織規則而設立的仲裁委員會,通常由三人以上的單陣列成。擔任仲裁委員會的委員不僅應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資歷,而且應具有良好的信譽和公正性。仲裁委員會可設仲裁主任一人(作為召集人),仲裁委員若干,其成員之間完全平等,每人只有一票的權力。仲裁委員會應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最終決定,並且應當及時向爭議的雙方通報仲裁決定。

提出請求仲裁的一方,應書面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繳納足額的押金(具體數額由舉辦單位根據比賽的級別與規模酌情確定)。如果申訴成功,則應退還押金;如果申訴未成功,但有一定的合理性,可退還押金的一半。

仲裁委員會應充分聽取爭議雙方的意見,並且在當事人退出會議廳之後,本著中立的原則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公正地做出仲裁決定。

第十四條 裁判職責

1. 裁判長職責

(1) 草擬比賽補充規定,提供給競賽委員會通過後向棋手做書面或口頭宣講。

(2) 組織好裁判員工作:如組織裁判員學習熟悉規則、規程和補充規定,對裁判員提出要求並明確分工,撤消嚴重失職的裁判員,更換未到或某場次不能臨場的裁判員。

(3) 根據競賽委員會的計劃要求,安排好比賽場地、日程。

(4) 對重要場次和閉幕式前比賽場次的安排要兼顧多方面的要求和利益,如組織單位的意圖,贊助單位的要求,以及有利於有觀眾的場次觀眾觀看比賽等。

(5) 審查、認定參賽棋手資格。

(6) 主持抽籤。

(7) 檢查比賽場地、器材及一切技術性準備工作。

(8) 維護賽場秩序,盡一切努力保證比賽順利進行。監督比賽的編排及成績公告工作。

(9) 及時處理裁判員上報的各種問題及棋手申訴的問題,對規則、規程和補充規定有解釋權。

(10) 比賽結束後宣佈比賽成績和名次。

(11) 做好賽後總結,彙總表格及檔案交給競賽委員會。

2. 裁判員職責

(l) 檢查比賽條件和器材的可接受性,如有問題向裁判長報告。做好賽前的準備工作。

(2) 嚴肅、認真、公正、準確地做好裁判工作。如監局、記錄、計時、判定對局結果、計算各類成績資料、公佈成績等,努力保證規則得以執行和比賽的順利進行。

(3) 維護好賽場秩序,對犯規和違紀的棋手及時做出公正的判決或處罰,以利於大多數棋手能正常發揮水平。

(4) 做好編排工作、棋手結束比賽的簽字工作,填好各種比賽表格。

(5) 解決好棋手之間的糾紛,難以處理的問題和需要解決又超出自己職權範圍的問題上報裁判長。

第四章 比賽辦法

第十五條 競賽組織工作

根據比賽的需要建立相應的競賽組織機構——競賽委員會,負責比賽籌備工作,處理競賽中的問題,做好比賽善後工作。主要包括:

1. 擬定比賽計劃:確定比賽的目的、規模、時間、地點、財務預算等,並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2. 籌措比賽資金。

3. 草擬並下發比賽通知和規程,並藉助各種渠道配合比賽進行宣傳。

4. 建全各項辦事機構,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賽風賽紀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指定裁判長,聘請相應數量的裁判員。

5. 做好比賽場地、器材等一切技術性準備工作。

6. 提前草擬需要邀請的領導和來賓名單,並做好邀請溝通工作。

7. 做好參賽人員的後勤保障工作。

8. 開好裁判員會議、領隊、教練員技術會議,提出明確要求,確保比賽順利進行。

9. 做好開、閉幕式的相關工作。

10. 妥善處理比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11.做好比賽的總結、善後工作。

第十六條 比賽的種類

l. 個人比賽

計算個人成績的比賽。

2. 團體比賽

計算運動隊團體成績的比賽。

(1) 分臺定人制:事先規定各隊出場臺數,各隊在報名時須排定本隊棋手的臺次順序號,比賽時按臺次順序分臺進行,不得更改臺次。

排定臺次順序的原則是:等級分高低,現有段位級別,比賽成績名次等。如報名的臺次順序與競賽委員會掌握的不符,則競賽委員會有權按上述原則更改臺次順序,但應通知此隊。

(2) 分臺換人制:准許各參賽隊報一定名額的替補隊員,但不論正式或替補隊員均應排定一定的臺次順序號,排列原則同分臺定人制。各輪比賽出場可有所不同,但臺次順序從小號位到大號位不得顛倒,如出場順序為1、2、5、6而不可以1、6、2,5。

(3) 臨時定臺製:各隊在每一場比賽開始前,臨時排定本隊出場臺次順序,與對方隊相應臺次棋手對弈。

(4) 全隊輪賽制(舍維寧根制):一方所有隊員與另一方所有隊員逐一對弈。

(5) 隊員總分制:按照各參賽棋手在個人比賽中取得的成績來計算單位團體成績。

3. 段級位比賽

考核棋手技術水平的比賽。

第十七條 比賽方法

1. 淘汰制比賽

淘汰制比賽即優選法,就是將所有參賽棋手(或隊)按淘汰賽表格編排成一定的比賽順序,由相鄰的兩名棋手(或隊)進行比賽,敗者被淘汰,勝者進入下一輪比賽,直到淘汰剩最後一名棋手(或隊),這名棋手(或隊)即為冠軍,比賽也就全部結束。

淘汰制比賽一般專指單敗淘汰制。

2. 迴圈制比賽

迴圈制比賽就是使參加比賽的各名棋手(或隊)互相之間均直接比賽一次。迴圈賽又可分單迴圈賽、雙迴圈賽等。

3. 積分編排制比賽

以積分相同或相近為主要原則進行編排的個人(或團體)比賽。

4. 組合賽制比賽

將比賽分成階段,在不同階段根據情況採用不同的比賽賽制進行比賽。

5. 擂臺賽

用打擂臺的方式進行團體對抗賽,一般各方棋手出場人數相同,各方棋手輪流出場,敗一場的棋手不再參賽,凡一方最後一位棋手敗北,則本隊比賽結束。結束比賽越早的隊名次越靠後,比賽到還有一個隊餘有棋手沒有敗北或未出場,則此隊為冠軍,比賽全部結束。

6. 對抗賽

對抗賽有多種形式,主要有個人對抗賽和團體對抗賽。

個人對抗賽:是兩名棋手之間進行的雙輪或多輪的比賽。

團體對抗賽:用集體的方式進行的對抗賽,一般兩隊出場選手相同,一方棋手按臺次與對方棋手比賽一局或多局,最後計算各方每名棋手的得分和作為團隊總分,得分高的隊獲勝。

舍維寧根制對抗賽:是兩隊之間每名棋手都要進行對抗的團體對抗賽。

第十八條 成績和名次

1. 不論次、場、局記分,比賽勝者均記1分,和者記0.5分,負者記0分。

2. 淘汰制比賽不必記分,後被淘汰者名次列前,未被淘汰者為冠軍。可用附加賽的方法決出並列的2個第3名,4個第5名,8個第9名等棋手的名次。

3. 迴圈制比賽

(l) 個人賽

根據個人積分排定名次,分高者名次列前。

如果個人積分相同,則按下列原則依次比較區分名次。

A 小分(Sonneborn-Berger制個人賽分,即比較累積個人所勝對手積分,加上所和對手積分的一半)分高者名次列前。

B 比較勝局,勝局多者名次列前。

C 如仍相同,則可名次並列。如不能並列,則可用加賽快棋或抽籤方法區分名次。

(2) 團體賽

根據各隊次分排定名次,分高者名次列前。

如果各隊次分相同,則按以下原則依次比較區分名次,分高者名次列前

A 各隊總局分

B 小分(Sonneborn-Berger制團體賽分,即對各隊時的得分率乘以該隊得分的總和)分高者名次列前。

C 從第一臺開始依次比較各臺積分,分高者列前。

D 如仍相同,可並列名次。如不可並列,則可用加賽快棋或抽籤的方法區分名次。

4. 積分編排制比賽

(l) 個人賽

依據個人積分排定名次,高者名次列前。

如個人積分相同,則按下列原則依次比較區分名次。

A 對手平均等級分

B 對手分(Buchholz制),即累積所有相遇過的對手積分和,高者名次列前。

C 中間對手分(Buchholz制中間值法),扣除一個或幾個積分最高或最低的對手後,累積所有相遇過的對手積分和,高者名次列前。

D 比較總勝局,高者名次列前。

E 如仍相同,則可名次並列。如不允許並列,則可用加賽快棋或抽籤方法區分名次。

(2) 團體賽

依據團體次分排定名次,高者列前。

如團體次分相同,則按下列原則依次比較,區分名次。

A 對手次分(Buchholz制),高者名次列前。

B中間對手次分(Buchholz制中間值法),高者名次列前。

C 比較局分(團體總局分),高者名次列前。

依次比較由高到低(1-n臺)的局分,高者名次列前。

如仍相同,可並列名次。如不允許並列,則可採用加賽快棋或抽籤的方法區分名次。

5. 棋手退出比賽(包括棄權者)。

有棋手(或隊)退出比賽是在比賽尚未開始前,時間允許,可考慮重新抽籤或個別棋手(或隊)調動組別。

在迴圈制比賽和積分編排制比賽中,如在比賽開始後,有棋手(或隊)退出比賽,凡已賽局(次、場)數不足總輪數的一半,則已賽部分無效;如已賽部分已達到總輪數的一半,則以後輪次均當作對手勝,已賽部分成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