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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條約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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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辛丑條約主要內容,希望能幫到大家!

辛丑條約主要內容是什麼
  辛丑條約主要內容

序言

《辛丑條約》共12款,還有19個附件

內容

1.賠款。清政府賠款各國(共11國)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釐,本息共計約9.82億兩,以海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擔保。

2.劃定使館區。將北京東交民巷劃定為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派兵駐守。

3.拆炮臺、駐軍隊。拆除大沽及有礙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臺,帝國主義列強可在自北京至山海關沿鐵路重要地區的12個地方駐紮軍隊。

4.脅迫清政府承諾鎮壓反帝鬥爭。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與諸國仇敵”的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員必須保證外國人的安全,否則立予革職,永不錄用。凡發生反帝鬥爭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5年。其中這一條標誌著清政府完全淪為了帝國主義的工具。

5.對德、日“謝罪”。清政府分派親王、大臣赴德、日兩國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國公使克林德被殺之處建立石牌坊。

6.懲治附合過義和團的官員。從中央到地方被監禁、流放、處死的官員共百多人。

7.設立外務部。將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成為清政府與列強交涉的專門機構

  辛丑條約內容特點

特點一

懲罰物件主要是中國人民。

列強要求賠款4億5千萬兩,當時中國人口4億5千萬,用意是要每個中國人都要向他們交1兩白銀的“罰金”,藉此懲罰、侮辱所有的中國人;發生過反帝鬥爭的城鎮,一律停止科考五年。

特點二

沒有割地等相關條款。

帝國主義很想瓜分中國,而清政府的腐朽至極也是實行瓜分的有利時機,但由於帝國主義各國矛盾錯綜複雜,使他們不得不暫時放棄了對中國領土的割佔要求。

特點三

既維護清政府的反動統治,又加以嚴格控制。

此條約懲辦義和團運動中參加反帝鬥爭的官吏,對反帝運動鎮壓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但絲毫未涉及處置慈禧太后。相反,繼續推行“以華治華”的策略,確立清政府繼續充當他們在華的代理人。

特點四

使中國長期陷入被動狀態。

此條約中白銀4.5億兩的數字已然天價,中國顯然不可能一次性還清,所以,這些銀兩總共分39年才還清,本息共計9.8億兩白銀,翻了一倍多,也使得中國在後來的幾十年中的經濟跌入低谷。

為了使清政府完全成為“洋人的朝廷”,又從經濟、政治和軍事等方面加強了對清政府的控制。《辛丑條約》規定,以海關稅及鹽稅作為償還賠款之用,但這兩項稅收為清朝政府最主要的一項財政收入。控制海關就基本上能夠左右中國財政。列強在北京強行劃定的“使館區”,由各國派兵保護。以武力為後盾的公使團成了清朝的太上皇。將大沽炮臺和從大沽到北京的沿線炮臺“一律削平”。准許各國派兵駐紮在北京和山海關鐵路沿線12個戰略要地。隨時對清政府進行軍事控制。這樣在政治、經濟和軍事上都加強了對清政府的控制。

《辛丑條約》是列強加給中國的空前嚴重的不平等條約,給中國帶來了嚴重危害。列強勒索的鉅額賠款,加劇了中國的貧困和經濟衰敗;外國軍隊長期駐紮在中國的戰略要地,嚴重破壞了中國的主權完整和國防安全;設定使館區,以武力為後盾的公使團,開始凌駕於清政府之上;改變清政府外交機構的地位,更加強了列強向中國勒索、發號施令的權利;禁止中國人民的反帝鬥爭,使清政府成為帝國主義的“工具”。《辛丑條約》的訂立,標誌著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完全形成。

歷史影響 辛丑條約是帝國主義國家強加給中國空前嚴重的`不平等條約。列強勒索了鉅額賠款,加劇了中國的經濟負擔。戰時中國的先進知識分子也開始放棄對清政府所抱有的幻想,以“驅除韃虜”為目標的資產階級革命開始在全國如火如荼地展開,為“辛亥革命”作準備。

  辛丑條約條約原文

前文

1901年9月7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

右起:慶親王、李鴻章、右侍郎聯芳

右起:慶親王、李鴻章、右侍郎聯芳

大清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

大清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大臣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鴻章;

大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穆默;

大奧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齊幹;

大比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姚士登;

大西欽差駐紮中華全權大臣葛絡幹;

大美國欽差特辦議和事宜全權大臣柔克義;

大法欽差全權大臣駐紮中國京都總理該國事務便宜行事鮑渥;

大英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薩道義;

大意欽差駐紮中華大臣世襲侯爵薩爾瓦葛;

大日本國欽差全權大臣小村壽太郎;

大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克羅伯;

大俄欽命全權大臣內廷大夫格爾思;

今日會同宣告,核定大清國按西曆1900年12月22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七年級日文內各款,當經大清國大皇帝於西曆1900年12月27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適諸國之意妥辦(附件一)。

第一款

(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事,前於西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歷四月二十三日,奉諭旨親派醇親王載灃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醇親王已遵旨於西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歷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二)大清國國家業已宣告,在遇害該處所豎立銘志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列敘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書以拉丁、德、漢各文。前於西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致太德國欽差全權大臣(附件三)。現於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已於西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歷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

(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將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年正月九年級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於後(附件四、五、六)。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為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勳,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死,追奪原官,即行革職。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於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開復原官,以示昭雪(附件七)。莊親王載勳已於西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歷正月九年級日、英年趙舒翹已於二十四日即六日均自盡。毓賢已於廿二日即初四日、啟秀徐承煜已於廿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廿五日上諭將甘肅提督董福樣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讞懲辦。西曆本年四月廿九、六月九年級、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歷三月十一、四月十七、七月初六等日先後降旨,將上年夏間凶慘案內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別懲辦。

(二)上諭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附件八)。

第三款

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於西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歷五月九年級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附件九)。

第四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汙瀆及挖掘各墳墓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合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並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此項銀兩,業已付清。茲將建碑之墳墓,開列清單附後(附件十)。

第五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不準將軍火暨專為製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內,已於西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為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將二年之限續展(附件十一)。

第六款

上諭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款系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七年級日條款內第二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附件十二)。

(甲)此四百五十兆系海關銀兩,照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五,即英國三先令,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零七九六,即俄國一盧布四一二。俄國盧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亞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釐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還本於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七年級日起至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七年級日。付還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七年級日起算。惟中國國家亦可將所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七年級日起,於三年內付還。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釐付清。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七年級日付給。

(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將所有由該管之中國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干涉者,該銀行出付回執。

(丙)中國國家將全救保票一紙交駐京諸國欽差領銜手內。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國特派之官員畫押。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該國飭令而行。

(丁)付還保票財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

(戊)所定承擔保票之財源,開列於後:一、新關各進款,俟前已作為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之後,餘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面並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內。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泰西借款一宗外,餘剩一併歸入,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一將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為按件抽稅幾何。改辦一層如後,以為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及雜費總數之市價。其未改以前,各該稅仍照估價徵收。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及應撥款相助。至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畫押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畫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得免押。

第七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並獨由使館管理。中國民人,概不準在界內居住。亦可由行防守,使館界線於附件之圖上標明如後(附件十四):東面之線,系崇文門大街,圖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圖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宇之線,西面圖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宇之線;南面圖上系十二、一等字之線,此線循城牆南址隨城垛而畫。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歷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第八款

大清國國家應允將大沽炮臺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臺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第九款

按照西曆1901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歷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處。今諸國駐防之處,系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臺、唐山、灤州、昌黎秦王島、山海關。

第十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將以後所述之上諭頒行佈告:

(一)西曆本年二月七年級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附件十五)。

(二)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九年級、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上諭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裁明。

(三)西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歷七月初六日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

(四)西曆本年二月七年級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各省撫督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於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如復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開脫別給獎敘(附件十六)。以上諭旨現於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其襄辦各節如左: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1898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盡由諸國派員興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以養其工。

(二)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及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管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干涉者出資。該局員差並權責進款之詳細各節,皆於後附檔案內列明(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

西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國六月初九日降旨,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諭內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附件十八)。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內述明(附件十九)。

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復之文牘,均系以法文為憑。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七年級日,文內各款,足適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將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隨行。是以諸國全權大臣奉各該國政府之命代為宣告,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於西曆1901年9月17日即中歷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由京城撤退。併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於西曆1901年9月22日即中歷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由直隸省撤退。今將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份,均由諸國全權大臣畫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份,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份。

條約附件

附件一,光緒帝批准簽署條約的聖旨。

附件二,光緒帝派醇親王載灃赴德的旨意。

附件三,光緒帝命令為被殺德使建碑的旨意。

附件四,光緒帝命令懲辦親王載勳等皇親的旨意。

附件五,光緒帝命令懲辦啟秀等大臣的旨意。

附件六,光緒帝命令加重上述懲罰的旨意。

附件七,光緒帝命令徐用儀等復職的旨意。

附件八,光緒帝命令在一些外國人被殺的縣五年內不進行科舉考試的旨意。

附件九,光緒帝命令那桐著赴日道歉的旨意。

附件十,被損外國墳墓單。

附件十一,光緒帝命令禁止進口軍火的旨意。

附件十二,中國對各國承認戰爭賠償的照會。

附件十三,同上。

附件十四,使館區界線。

附件十五,光緒帝禁止抗外行動的旨意。

附件十六,同上。

附件十七,中國改善水路河道的計劃。

附件十八,光緒帝設立黃浦河道局的旨意。

附件十九,中國對各國就設立外務部的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