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可以在畢業後一年內,(超過一年喪失申請學位資格)向有學位授予的主考學校提出早請,由主考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授予相應學位,
不同的學校學位授予的條件不同,考生如有申請學位的意願應提前瞭解相關主考學校的規定。
各主考學校有關授予學位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英語《二》課程(英語專業的為第二外語)考試及格(或辦理了免考)。
(2)通過廣東省學位委員會組織的學位外語考試(每年組織一次考試,一般是3月份考試,6月份考閉幕式,在廣東省學位委員會網站上報考。)
(3)各科平均成績符合要求(一般要求平均70分以上,各主考學校不同)。
(4)畢業論文成績符合要求(一般要求良好以上,各主考學校要求不同)
(5)部分主考學校還要求參加其組織的主幹課程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