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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質押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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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點:質押背書

2016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質押背書

質押背書,是指為擔保他人之債權的實現,票據權利人在票據上為了對債權人設定質權而進行的背書行為。

(1)以匯票設定質押時,除了出質人(背書人)簽章之外,必須在匯票上記載質押(或者設質、擔保)字樣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籤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經質押背書,被背書人即取得票據質權(而非票據權利),票據質權人有權以相當於票據權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據權利,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並不享有對票據權利的處分權。因此,票據質權人再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但是,被背書人可以再進行委託收款背書。

  擴充套件相關知識:

註冊材料

一、註冊為執業會員(即簽字註冊會計師): 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並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過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向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註冊為執業會員(即簽字註冊會計師):

(一)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影印件;

(三)2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註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證明表;

(四)與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定的聘用合同影印件;

(五)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覆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影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身份證件影印件和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影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六)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退休證明覆印件(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由中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就業證影印件替代此項材料)。

二、註冊為非執業會員: 取得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但尚未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證書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註冊為非執業會員:

(一)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影印件;

(三)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覆印件(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和簽證影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身份證件影印件和中國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通行證影印件替代此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