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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考前衝刺題

註冊稅務師 閱讀(8.69K)

大家在時候會不會有一種一開始做起來吃力,但是慢慢的就輕鬆的感覺呢?那是因為掌握了答題的方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考前衝刺題,歡迎參考~

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考前衝刺題
  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考前衝刺題

1.稅務行政複議中的被申請人是指( )。(2012年)

A.被稅務機關委託的代徵人

B.與申請人存在控股關係的上級單位

C.以共同名義與稅務機關共同作出處罰決定的其他組織

D.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答案】D

【解析】稅務行政複議中的被申請人是指作出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所以選項D正確。

2.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 )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A.15

B.30

C.60

D.90

【答案】C

【解析】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3.下列行政複議情形中,需終止行政複議的是( )。(2009年)

A.行政複議申請受理後,發現其他複議機關已經先於本機關受理的.

B.因不可抗力,致使複議機關暫時無法調查瞭解情況的

C.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的

D.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正在履行的

【答案】A

【解析】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規定在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終止:

(1)依照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

(2)行政複議申請受理後,發現其他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先於本機關受理的;

(3)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4)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後,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二、多項選擇題

1.稅務機關的下列行為中,既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2011年)

A.不予代開 發票

B.不予審批出口退稅

C.給予較低的納稅信用等級

D.給予加收滯納金

E.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身份

【答案】A,C,E

【解析】按照現行政策規定,此題答案應該是ABCE。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納稅人對“徵稅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下列的稅務行政複議,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有( )。(2009年)

A.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B.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未被受理

C.已向其他法定複議機關提出申請,且受理

D.納稅人就半年前的行政行為提出複議

E.申請人死亡

【答案】ACD

【解析】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

(1)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2)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

(3)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行政複議物件;

(4)已向其他法定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且被受理;

(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

(6)申請人就納稅發生爭議,沒有按規定繳清稅款、滯納金,並且沒有提供擔保或者擔保無效;

(7)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

3.行政複議期間,下列情形中,行政複議中止的有( )。(2010年)

A.申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

B.申請人死亡,須等待其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C.申請人的法人資格終止.

D.申請人死亡,無繼承人的

E.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答案】AB

4.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些行政行為有( )。(2012年)

A.按13%稅率繳納增值稅的貨物,稅務機關認為應適用17%的稅率,要求補繳增值稅並加收滯納金

B.未按規定代扣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代扣稅款50%的罰款

C.對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作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在當期轉出的決定

D.稅務機關不接受企業選擇認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申請

E.舉報偷稅行為,稅務機關未按規定給予獎勵

【答案】B,D,E

【解析】選項A、C均屬於徵稅行為,必須首先申請稅務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才能申請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