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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簡答題練習

註冊稅務師 閱讀(1.02W)

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科目既要紮實地按順序學習,同時也要注重總結一項行為涉及到多個稅種的情形及實踐中常見問題;在考試過程中——遇到複雜業務,分別分析該項業務的各個稅種的稅款計算及賬務處理或調賬問題。以下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關於《涉稅服務實務》簡答題練習,供大家備考。

2016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簡答題練習

簡答題

1.2009年初,李某開了一家快餐店,並按規定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了稅務登記,每月按時申報納稅。由於月月虧損,李某於2010年8月將店鋪轉讓給了一位朋友。李某把稅務登記證件同時轉借給那位朋友。

2010年12月10日,主管地稅機關突然找到李某,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和《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要求李某在3日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並對李某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處以500元的罰款,同時又以李某把稅務登記證件轉借他人為由,處以2000元的罰款。

要求:判斷李某的行為和地方稅務機關的處罰是否正確,並簡述理由。

【正確答案】:1.李某的行為是錯誤的。按照稅法規定,李某將快餐店轉讓他人屬於應變更稅務登記證的事項,李某應在簽訂轉讓協議後,向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中的.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手續。李某違反了稅收徵管法的相關規定。

2.按照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登出登記的,應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稅務機關對李某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行為作出“責令辦理變更手續,並處500元罰款”的作法是符合稅法規定的。

3.地稅機關對李某將稅務登記證轉借他人使用的行為作出的處罰也是合理的。因為,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但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可以依法給予兩種以上的行政處罰。徵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其中包括轉借),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稅務機關以未按規定變更和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給予李某兩種行政處罰是正確的。

2.某商業企業2009年9月,當月應繳增值稅及城建稅120000元,該公司因一合同糾紛,銀行賬戶被法院凍結,公司會計於9月8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了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9月25日,經有關部門批覆該企業不可以延期繳納,並處於加收滯納金的決定。10月10日,該企業仍未繳納該稅款,該商業企業對稅務機關不服,請註冊稅務師申請行政複議。

問題:

1.該企業在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時誰有審批權;

2.可否直接申請行政訴訟;

3.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

4.申請行政複議的方式;

5.註冊稅務師事務所遇到這種情況應給出的意見。

【正確答案】:1.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

2.加收滯納金屬於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不服的,應該先行政複議,再進行行政訴訟。

3.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4.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5.稅務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了不批准延期繳納稅款的決定,且按規定作出加收滯納金的處理,均符合規定,所以,沒有必要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