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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預收賬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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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有些納稅人對預收賬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弄不明白,由此帶來一定的涉稅風險。那麼,企業預收賬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究竟應如何確定?下面,小編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方面進行解答!

企業預收賬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如何確定

  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因此,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分為3種:

1.生產銷售生產工期未超過12個月的'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3.對於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來說,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消費稅

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95號)規定,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憑據的當天;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的當天;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受託方交貨的當天。

因此,預收賬款的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區分金銀首飾和非金銀首飾納稅人進行確定:

1.對於銷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憑據的當天;

2.對於非銷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因此,預收賬款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論是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還是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均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取決於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在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下,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因此,實行預收賬款,對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來說,其收入確認時間大致可分為2類:

1.銷售貨物,以發出商品時間為納稅人確認收入時間;

2.提供勞務,如果不跨納稅期,納稅人確認收入時間為提供勞務終了時;如果跨納稅期,一般採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