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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新舊計稅辦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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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以下簡稱新辦法)正式施行。新辦法是在《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以下簡稱原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把規範性檔案上升為部門規章,是個體私營經濟個人所得稅制度建設史上的一件大事。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新舊計稅辦法的區別的知識,歡迎閱讀。

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新舊計稅辦法的區別
  增加了什麼

關鍵詞:個體工商戶 稅會差異 稅金和其他支出 收益性和資本性支出 存貨和淨資產

  個體工商戶解釋條款

新辦法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包括:1.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2.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從事辦學、醫療、諮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3.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比原規定中的“凡實行查賬徵收的個體戶”的解釋更加具體。

  稅會差異處理方法

新辦法第六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個體工商戶會計處理辦法與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計算。解決了長期以來個體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會差異的處理原則,確立了稅法優先原則。

  稅金和其他支出扣除

新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稅金,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除個人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收益性和資本性支出

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存貨和淨資產扣除

新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體工商戶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淨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修改了什麼

關鍵詞:個稅計算原則 研發費用 資產損失扣除 不得扣除專案 開辦費 租賃費

  個人所得稅計算原則

新辦法第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而原規定只是強調“個體戶的各項收入應當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並沒有對扣除專案是否按權責發生製作出規定。顯然,新辦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既包括個體戶的各項收入,又包括扣除專案,從而確保全國個體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口徑一致,有利於堵塞徵管漏洞。

  研發費用稅前扣除額度

新辦法第三十八條對研發費用、單臺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一次性稅前扣除金額作了變動,由原先的5萬元提高到10萬元。即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准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資產損失扣除

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扣除。個體工商戶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收回當期的收入。新辦法要求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資產淨損失,應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執行,只要求履行備案手續。

和原規定的“資產損失報經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扣除”相比較,新辦法取消了資產損失行政審批專案,有利於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不得扣除專案

新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個人所得稅稅款;2.稅收滯納金;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5.贊助支出;6.用於個人和家庭的支出;7.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8.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而原規定是,個體戶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資本性支出,包括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新辦法刪除了“資本性支出、對外投資支出、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等不得扣除”的.條款;增加了“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不得扣除”的條款。

  開辦費處理方法

新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於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這與原規定“個體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可作為開辦費,並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在不短於5年期限內分期均額扣除”相比,開辦費的扣除期限和方法都有較大變化。

  固定資產租賃費扣除

新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原規定指出,以融資租賃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約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後一筆租金後,該固定資產即歸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即因生產經營需要臨時租入固定資產,租賃期滿後,該固定資產應歸還出租人)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顯然,新辦法比原規定在語言表述方面更加確切。

  完善了什麼

  關鍵詞:應納稅所得額 “三費” “五險一金”和商業保險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口徑

新辦法第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與原規定的“個體戶每一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據此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相比較,增加了“稅金、其他支出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的條款。新辦法在表述應納稅所得額時,更加準確。

  “三費”扣除比例

新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第二十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上述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但原規定只籠統提出:個體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和從業人員的工資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稅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五險一金”和商業保險

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第二十三條規定,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這與原規定的“個體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人員養老、醫療及其他保險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相比較,便於徵納雙方實際操作。

  規範了什麼

關鍵詞:收入總額 成本費用 家庭生活混用費用 業務招待費

  收入總額

新辦法參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第八條對個體工商戶的收入總額口徑進行了規範: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資產溢餘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這與原規定的“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相比較,對收入總額的解釋更加規範,確保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口徑基本一致。

  成本費用的概念

新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成本,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費用,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這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完全一致。新辦法簡明扼要,用短短96個字代替了500字的原規定,不但簡單便於記憶,而且更清楚地囊括了成本、費用的所有內涵,避免徵納雙方產生岐義。

  家庭生活混用費用扣除比例

新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准予扣除。結束了以前“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扣除”的歷史

  利息支出

新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個體工商戶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規定扣除。第二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而原規定只簡單指出,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准予扣除。個體工商戶用於與取得固定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應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不得作為費用扣除。由此看來,在利息支出扣除這一條款上,新辦法比原規定更加規範,收益性和資本性支出一目瞭然。

  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宣傳費出

新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與原規定的“業務招待費按收入總額5‰以內據實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由各省確定標準”完全不同。

  資產處理

新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資產的稅務處理,參照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這與原規定的固定資產如何處理、無形資產如何扣除……等資產處理方法相比較,新辦法簡化了資產的涉稅處理方法,把企業和個人資產的所得稅處理方法合併在一起,一方面便於徵納雙方記憶操作,另一方面,企業和個人資產在所得稅處理方面,統一了扣除標準,有利於推進納稅人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