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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納稅籌劃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

納稅籌劃師 閱讀(1.19W)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納稅籌劃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歡迎閱讀。

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納稅籌劃技巧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納稅籌劃的法律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根據本條規定,企業接受股東劃入資產的稅務處理,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作為接受投資處理,即:無需作為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二種情況,作為收入處理,即:按照接受捐贈,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關於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檔案)第八條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於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3、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第六條:問: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的,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接受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是,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經濟實質表明屬於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當將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企業發生破產重整,其非控股股東因執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產重整計劃,通過讓渡所持有的該企業部分股份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的,企業應將非控股股東所讓渡股份按照其在讓渡之日的公允價值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減少所豁免債務的賬面價值,並將讓渡股份公允價值與被豁免的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控股股東按照破產重整計劃讓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該企業股權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的,該企業也按此原則處理。

由此可見,企業會計準則對無論控股股東,還是非控股股東的投入,均分為兩種情形,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作為收入處理,否則作為資本金(資本公積)處理,這種規定同29號公告規定是相符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的稅收政策與股東劃入資產的會計準則界定保持一致。

  (二)納稅籌劃方案

為了節省稅收負擔,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最有利的納稅籌劃工具是合同,即企業必須在合同簽訂環節或必須通過合同進行納稅籌劃。本案例中的納稅籌劃技巧是: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行為,必須簽訂投資或增資協議,在投資合同或增資協議中明確投資或資資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而不能簽訂捐贈協議,作為捐贈處理。

[分析:某企業接受股東資產劃入的納稅籌劃技巧]

  1、案情介紹

集團公司甲以貨幣資金100萬元投資設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乙;一個月後,集團公司甲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乙達成協議,在協議書中明確:集團公司甲以貨幣資金200萬元及評估價值為30641萬元的土地使用權劃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乙,請分析如何納稅籌劃使企業乙的稅負最低?

  2、納稅籌劃技巧

本案例中的乙公司接受甲集團劃入資產的納稅籌劃,主要通過合同簽訂來實現。有兩種合同簽訂技巧:

第一種是集團公司甲與資產管理公司乙簽訂資產無償劃入協議或捐贈協議書。

第二種是集團公司甲與資產管理公司乙簽訂投資或增資協議書,協議書中明確:集團公司甲以貨幣資金200萬元及評估價值為30641萬元的土地使用權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乙進行增資,增資後資產管理公司乙實收資本300萬元,資本公積為30641萬元。

  3、納稅籌劃技巧的稅負分析

如果按照第一種合同簽訂方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基於此規定,乙企業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30641萬元×25%=7660.25(萬元)。

如果按照第二種合同簽訂技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則乙公司不繳納企業所得稅30641萬元×25%=7660.25(萬元)。因此,第二種合同簽訂技巧比第一種合同簽訂技巧節省稅收7660.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