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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會會計師優秀論文:個人所得稅現狀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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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會會計師優秀論文:個人所得稅現狀思考

目前,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嚴重製約了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入、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調節經濟執行功能的充分發揮,也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及收入分配結構不相適應,在徵收模式、起徵點、徵管方式等方面都有待進一步改進。

  一、現行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評價

我國現行的課稅模式將應稅所得分為11類,分項按不同稅率計徵。這一課稅模式存在一系列問題:

1、不利於保障稅收公平。第一,現行課稅模式不能綜合衡量納稅人總的納稅能力,對全部收入實行量能徵稅。例如,甲有多項收入但較平均且都沒有達到起徵點,就不需要納稅,而乙只有一項超過起徵點的收入,雖然總收入遠低於甲,但必須納稅。第二,同是勤勞所得的工薪所得和勞務所得適用稅率差異較大,工薪所得按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徵稅,勞務所得按20%的比例稅率徵稅,這是一種不公平的規定,同時不利於稅收徵管。

2、容易產生稅收規避行為。在現行的分項課徵制下,納稅人可將同一專案的所得分解為多次取得,化整為零,進行稅收規避。例如,現行稅法規定對勞務收入按次計算,按次扣除費用,納稅人就可以將一次性勞務收入改為多次領取,從而使扣除費用增加,減少應納稅額,甚至可以每次的收入都低於費用扣除標準,以達到不納稅的目的。

3、不能涵蓋各種收入。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增多,而列舉法漸漸不能適應這一趨勢,出現一些應該徵稅的收入卻沒有列舉的現象。例如,附加福利所得和證券交易所得尚未納入徵稅範圍,導致國家稅收大量流失。個人隱性收入多,稅務機關很難獲得關於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真實準確的資訊資料,因而在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上存在相當大的困難。我國收入分配製度不完善,呈現多元化、多層次性,分配秩序不規範,居民收入貨幣化、賬面化程度比較低。個人收入分配不僅資金來源、列支渠道和支付形式多種多樣,而且在分配名義上,除了基本工資以外,還有各種各樣的實物分配,以及各種名目的獎金和代幣券等。目前除了工資薪金和利息、股息、紅利,公民的其它收入基本上處於失控狀態,稅務機關無從查清個人的實際收入。由於受目前徵管體制的侷限,徵管資訊傳遞並不準確,而且時效性差。不但納稅人的資訊資料不能跨徵管區域順利傳遞,甚至同一級稅務部門內部徵管與外部徵管之間、徵管與稽查之間、徵管與稅政之間的資訊傳遞也常常會受阻。再者,由於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資訊不能實現共享,形成了外部資訊來源不暢,稅務部門無法準確判斷稅源組織徵管,使得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根本無法統計彙總。稅務機關征管手段落後,很難掌握納稅人同一應稅專案的不同收入來源,無法體現稅收的調節功能。

4、降低了經濟效率。現行分項課徵制度對不同專案的所得實行區別對待,當賴以取得收入的不同資源要素能夠相互轉化時,就可能干擾納稅人的經濟決策,對納稅人的行為和資源配置產生扭曲效應。例如,對勞務報酬按20%的比例稅率徵稅,並且收入畸高的還要加成徵收,相比之下,對工資報酬徵稅較輕。這就有可能促使勞動者放棄自由職業中的勞務報酬所得,而選擇僱傭就職。

5、調節收入的力度不強。現行制度下,相當一部分所得實行比例稅率,導致個人所得稅的彈性較小,不能很好的發揮調節收入、穩定經濟的功能。目前我國採用的分類計徵模式,對納稅人的不同所得專案分別按規定稅率計算徵稅,雖然能夠簡化稅額的計算手續,便於對納稅人的不同應稅專案分別進行源泉扣繳,但難以掌握納稅人的總體收入水平和負擔能力。使那些多渠道取得收入,應稅所得總額較大,但分屬若干稅目的納稅人稅負相對較輕,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單一,應稅所得總額較小的納稅人稅負相對較重。目前全國工薪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佔個人所得稅總額的70%以上。可見,收入來源固定的工薪階層,成為了納稅大戶。此外,對不同的所得專案採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統計數字表明,在個人所得稅收入中,來之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呈上升趨勢,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呈下降趨勢。由於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都實行了源泉扣繳的辦法,稅收流失相對較小,在同等的稅收環境中,個體工商戶和企事業單位的偷逃稅現象較嚴重。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800元的起徵點,已與目前現狀不相符合。在國內的稅制改革程序中,起徵點的問題始終滯後。缺乏科學依據,與生活指數和消費物價指數脫鉤始於1981年的起徵點,已使用了23年,目前除了北京、上海執行1200元標準,深圳執行1600元標準,廣東執行1260元的起徵點標準外,全國大多數地區仍在執行800元標準。1992年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就業者佔就業者總人數的比例為99%,僅有1%的工薪階級的收入超過免徵額。然而到了2002年,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就業者佔就業者總人數的比例為47.2%。而且這些年間,物價水平大大提高,百姓的生活成本增加,況且相繼實行了醫療、住房、教育等改革,這些改革使得老百姓支出加大,因此,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是在對納稅人的基本生活費用課稅。

  二、對個人所得稅改進建議

1、採用符合我國目前實際情況的混合型結構模式。混合型結構模式既堅持量能負擔的原則,又對納稅人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區別對待。將工薪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具有較強連續性、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徵收專案中,採用預扣代繳的徵收方式。而對於財產轉讓、特許權使用費、利息、紅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稅率進行分項徵收。

2、通過科學測算,健全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制度。800元的免徵額已經滯後於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需要,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建議將個稅抵扣額的確定權下放到各地政府,讓各地自行制定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度,使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範圍符合各地具體經濟發展狀況。各地區給予一定的幅度差別,與當地的物價指數、消費指數掛鉤。此外,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應該以家庭為單位,從家庭成員的總收入狀況考慮徵稅,家庭負擔比較重的就應該少繳稅。稅前扣除額應該特別考慮家庭教育費用支出,有子女上大學的家庭可將大學教育費用稅前扣除,鼓勵下一代接受高等教育。

我國工資薪金所得稅實行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45%,結合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環境分析,該超額累進稅率存在以下問題:(1)過高的邊際稅率。一部分高收入者心理上難以接受,高收入者收入來源的複雜性使其為了降低邊際稅率的檔次而想方設法隱瞞各項所得,從而高收入者大量偷逃稅款,而大多數工薪階層收入較低,過高的邊際稅率行同虛設;(2)由於稅率級數過多,稅收計算複雜,操作難度大,影響了稅收的徵收效率;(3)現行的徵管條件下,真正依法納稅的是處於中下收入的工薪階層,這又從某種意義上加劇了縱向不公平。

工資薪金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稅率應以五級為宜,可以考慮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及對企事單位的承包經營所得合併,稅率的級差也應相應調整,每級應為7%,最高邊際稅率為35%。在徵收方法上也與之合併,採取按年計徵,按月預交,年終彙算清交,多退少補的辦法。此方法的優點是將大大提高徵稅效率。

3、實現隱形收入顯形化是個人所得稅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首先,要努力改進稅收徵管手段,積極推進稅務部門對個人各項所得資訊收集系統以及銀行對個人收支結算系統建設,實現收入監控和資料處理的完全電子化,進一步提高對收入的監控能力和徵管水平。通過銀行和稅務機關聯網工程的建立,逐步縮小現金交易的範圍,使所有的收支狀況儘可能地置於稅銀聯網的監控下。現金交易減少了,政府便可以通過賬戶對納稅人的稅源實行有效控制。其次,採用源泉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徵管方式。代扣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所得時必須同時向稅務機關申報,對扣繳義務人不按規定扣繳和申報繳納稅款以及不按規定報送有關資訊資料的,要規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和相應的懲處辦法。此外,增強公民依法納稅的意識,健全個人信用制度,是這種徵管方式發揮作用的關鍵。今年,北京已開始為個人建立納稅賬戶,要求提供納稅人的身份證,為今後綜合徵收創造條件。然而距離建立完善的個人所得稅徵管體系,還有很漫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