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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個體工商戶的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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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個體工商戶的生產

【知識點】: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一)徵稅範圍

1. 實行查賬徵稅辦法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2.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如個體工商戶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納稅。

3. 個人因從事彩 票代銷業務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4. 計程車

(1)計程車屬於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或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計程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稅目徵稅;

(2)從事個體計程車運營的計程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3)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計程車駕駛員採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計程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稅目徵稅。

5. 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

(1)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①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②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

(2)稅目界定

①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②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③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稅率

1. 5級超額累進稅率(5%~35%)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1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2.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並且企業性質全部是獨資的,年度終了後彙算清繳時,應彙總其投資興辦的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此確定適用稅率,計算出全年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再根據每個企業的經營所得佔所有企業經營所得的比例,分別計算出每個企業的應納稅額和應補繳稅額。